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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仙居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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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XJD01-2016-0033
仙居县人民政府文件
仙政发〔2016〕162号
关于印发仙居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补偿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仙居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第6次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仙居县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8日 仙居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补偿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县旧城改造工作进程,完善拆迁安置补偿体系,确保征收补偿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台州市区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和《仙居县旧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仙居县旧城改造涉及的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补偿包括直接货币补偿和“房票”安置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是根据征收补偿方案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后,直接给予货币结付,由被征收人自由支配的补偿方式;“房票”安置补偿,是被征收人选择“房票”补偿安置后,持征收人出具的《仙居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购房证明》即“房票”,在征收人确定的商品房房源范围内购买房屋,由征收人按“房票”价值予以结付的补偿方式。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行使征收人的职责,领导全县住宅房屋市场化安置补偿工作,由县征迁办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县建设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法律规定或县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征收部门职责,指导、配合征收实施单位做好市场化安置补偿工作。 发改、财政(地税)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市场化安置工作依法顺利开展。 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征收部门的委托,组织实施委托范围内的市场化安置补偿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属地原则,协助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做好市场化安置补偿工作。
第二章 “房票”安置 第五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确定的期限内有权选择“房票”安置补偿,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选择的,视为放弃“房票”安置方式且不得再次选择此方式。 第六条 选择直接货币补偿的,按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房票”安置补偿是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按时腾退房屋并经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后,由征收实施单位开具给被征收人用于购买房屋的《仙居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购房证明》。该证明文件载明主体、价值金额和使用期限。 第八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补偿后,可申请以本人、共有人及其父母、子女为主体开具“房票”。被征收人申请非以本人名义开具“房票”时,应当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合法充分的依据,并经过公证。 被征收人为村居集体的,可由村居集体进行分配后,由村居集体统一申请以村居成员为主体开具“房票”。 第九条 “房票”金额由房票安置补偿款和房票安置奖励两部分构成。 房票安置补偿款:根据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的规定进行结算。房票安置补偿款=安置面积×(安置房市场评估价-安置房建安成本价)+其他补偿费。安置面积根据项目征收补偿方案规定计算的总安置面积(包括增加面积和奖励面积);安置房市场评估价参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项目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确定(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安置房建安成本价为该项目安置房建造基本造价,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对安置房建安成本价有规定的按其规定计算;其他补偿费根据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进行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的补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价值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以及在规定时间内按时评估、签订协议、搬迁腾空和结算完毕的货币奖励等。 选择“房票”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30个月支付。 “房票”安置奖励:对选择“房票”安置并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房票安置补偿款的18%作为奖励。 第十条 建立“房票”安置楼盘目录库(以下简称:楼盘库),列入楼盘库的应是现房或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且在2年内交付的期房,并综合考虑商品房开发企业资质、近年开发量以及企业信用档案情况等因素确定。楼盘库由县建设规划局(征迁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拟定,报县政府决定,原则上一年一定。 第十一条 “房票”安置楼盘的结算价格遵循市场原则,以各商品房开发企业在县建设规划局网站上公示的一房一价为标准,商品房开发企业需向县建设规划局提交责任承诺书,一年内开发商不得变相抬高房源销售价格或捂盘,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 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按户一次性向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选择房票安置的书面申请,经项目实施单位、街道核准,双方确定房票安置补偿款,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腾房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出具《仙居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证明》,被征收人凭《仙居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证明》在确定的楼盘库中购置住宅房屋。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后,持“房票”与开发商结算,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房票”金额与开发商结付相应款项。 (一)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的结算办法 1.商品房成交金额超出房票金额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支付。 2.房票金额高于商品房价款的,余额在房票总金额15%以内部分可按余额进行贴现。被征收人凭《商品房购买合同》(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下同)和房票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领取房票金额余额。 (二)征收实施单位与商品房开发企业的结算办法 1.商品房开发企业与被征收人签订购房合同后,凭被征收人提供的《仙居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证明》、签订的购房合同和开具的销售发票,每季一次与征收实施单位结算。结算完毕时,征收实施单位收回《仙居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证明》。 2.被征收人购买期房的,征收实施单位首期支付市场化安置补偿款的30%;小区建筑物全部结顶后,支付60%;房屋交付并开具正式销售发票后,支付10%。被征收人购买现房的,征收实施单位首期支付市场化安置补偿款的90%;一年后,再支付10%。 第十四条 “房票”实行实名制,不得套现、转让、赠与、质押,只允许到楼盘库内购买一手住宅商品房、商业用房和办公用房。 被征收人取得“房票”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在确定的房源中自行选房、购房。“房票”有效期为一年,逾期“房票”作废。如再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期限为30个月。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符合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市场化安置补偿金额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市场化安置补偿金额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个人取得的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款符合有关税收规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购买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按规定缴税。 第十六条 选择房屋征收“房票”安置的居民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并符合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应当优先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购房手续;居民直系亲属中有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可与缴存人作为共同还款人,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的,不适用本办法。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 仙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8日印发
信息来源: 县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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