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 (2022)仙矫训决字第34号 社区矫正对象彭某杰,男,1995年1月出生, 汉族,身份证号码33**************0052,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于2022年9月26日上午未按照社区矫正执法中队的规定拨打电话汇报,2022年9月29日下午未按要求及时上报自己的位置,2022年10月11日下午未按要求及时上报自己的位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浙江省社区矫正信息化监管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训诫一次。 (公章) 2022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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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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