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为进一步增强环境违法案件警示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坚持提高生态环保法律法规的知晓度和覆盖面,以案普法、警钟长鸣,我们将陆续推出《以案普法》栏目,供大家学习,提高生态环保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引以为戒。
2022年6月16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仙居分局执法人员到仙居永安工业聚集区某机电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的压铸车间内有一台熔铝电炉正在运行,现场有烟气等废气产生,但该电炉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部分管道脱落,整体管路未连通,废气处理设施没有依法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设立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禁止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该企业生产作业时未开启废气处理设施的行为系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
该企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该公司应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台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裁量因子核算,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陆仟元整(17.6万元)。
根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将此案相关负责人员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拒绝侥幸心理,切莫因小失大。在这里提醒各企业,作业期间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运行废气处理设施,加强设备日常维护和台账制作,保证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杜绝污染物违法排放现象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