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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 | 这些公平审查工作基础知识你知道吗?

发布日期:2022-11-18 访问次数:


一、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

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二、公平竞争审查的方式

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按照“谁制定、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三、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一)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二)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三)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四)不得设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五)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一)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二)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三)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四)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五)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一)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给予特定经营者的优惠政策应当依法公开。

(二)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三)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四)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一)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主要指以行政命令、行政授权、行政指导等方式或者通过行业协会商会,强制、组织或者引导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实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行为。

(二)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三)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四)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四、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出台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健康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来源:台州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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