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10240026811889/2022-12276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2-10-27 | 发布机构 | 仙居县农业农村局 |
组配分类 | 公示公告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关于公开征求《支持山区群众进城安居工程实施意见(试行)》意见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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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山区群众对美好生活期望,助力仙居高品质城市建设,推进城镇人口集聚,加快共同富裕步伐,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11月26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及联系方式邮寄至仙居县农业农村局改革与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逾期未反馈视作无意见。联系人:郭俊江,联系电话:0576-89385203;通讯地址:仙居县南峰街道穿城中路13号,邮编317000。 仙居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27日 支持山区群众进城安居工程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为满足山区群众对美好生活期望,助力仙居高品质城市建设,推进城镇人口集聚,加快共同富裕步伐,根据《 2022年仙居县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山区样板工作方案》(仙共富办〔2022〕1号)文件精神,结合仙居实际,现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核心,统筹县城生产、生活、生态、安全需要,更好满足山区群众到县城就业安家需求,为仙居高品质城市建设提供坚实基础。 二、实施原则 (一)政府引导、村民自愿。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级基层组织和干部的组织协调作用,尊重群众意愿,积极组织引导群众向县城集聚。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立足我县经济发展实际,结合我县高品质城市建设规划,支持山区群众分批进城安居。 (三)产城融合、促农增收。通过人口集聚,优化要素空间和产业布局,加快城镇化进程,通过就近就业、加强培训促进转产转业、政府购买公益岗位等方式,促进进城山区群众就业增收。 三、实施对象 有整村进城意愿的山区群众,其他经批准列入的群众。 四、实施步骤 (一)群众申请。乡、镇(街道)会同山区村村委会开展政策宣传,调动村民积极性,引导村民自愿进城。在“一户多宅”处置完成的情况下,由村民自愿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将申报表等上报村委会。 (二)审查上报。村委会汇总本村自愿申请进城的村民资料,将申报表、房屋照片等相关资料上报到所在地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审查后,组织召开全体拟进城群众户主大会讨论,一致通过形成书面报告(地质灾害、全域土地整治等相关资料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列入进城安居工程后),上报仙居县支持山区群众进城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县支进专班)。 (三)审核批复。县支进专班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和县综合执法局等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对乡镇(街道)申报文件及资料进行审核,开展实地踏勘。审核通过后,报县政府批准。 (四)组织实施。县政府批复后,由县支进专班指导乡、镇(街道)组织做好协议签订、房屋流转等工作。 五、实施内容 (一)购房补助标准 进城群众签订协议后,自愿放弃宅基地相关权利,由县支进专班开具《仙居县支持山区群众进城工作补助证明》(即购房补贴,以下简称《补助证明》),有效期2年。进城群众凭《补助证明》在仙居县房票购房楼盘目录库内买房,在户型限额标准内的按实际购房面积给予 5000元/平方米的补助,超出户型限额标准部分不予补助。 (二)户型限额标准 按家庭人口数计算或按退出的合法宅基地面积计算。 1.选择按家庭人口数计算的。建筑面积户型限额标准为:小户(1至2人)不超过90平方米;中户(3至4人)不超过120平方米;大户(5至6人)不超过150平方米;特大户(7人及以上)不超过180平方米。三代合户的,户型标准可增加30平方米,但总面积最大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山区群众应纳入宅基地管理的房屋,其用地面积未达到户限额标准的,少于48平方米的采取货币补偿(参照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价扣除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给土地使用权人);超过48平方米的,扣除已有宅基地对应的户用地限额标准上限人口数,剩余人口数可按户型限额标准进行补助。 2.选择按退出合法宅基地面积的,建筑面积户型限额标准为:48平方米≤退出的宅基地面积<96平方米的,户型标准不超过120平方米;96平方米≤退出的宅基地面积<120平方米的,户型标准不超过150平方米;退出宅基地面积≥120平方米的,户型标准不超过180平方米。 户人口全部为非农业户口的,建筑面积户型限额标准为:24平方米≤退出宅基地面积<72平方米的,户型标准不超过90平方米;72平方米≤退出宅基地面积<120平方米的,户型标准不超过120平方米;退出宅基地面积≥120平方米的,户型标准不超过150平方米。退出宅基地面积小于24平方米的,参照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价扣除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 人口计算、分户原则按照《仙居县农村村民“一户多宅”分类处置指导意见》(仙县委办发〔2019〕42号)相关规定来实施。 (三)地上附着物补助标准 在“一户多宅”处置完成后,退出合法宅基地的地上附着物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如下: 1.一层木(砖木)结构:200元; 2.一层砖混、二层木(砖木)结构:400元; 3.二层砖混结构、三层木(砖木)结构:600元; 4.三层及以上砖混结构:900元; 5.有合法手续倒塌的房屋:100元。 六、文件施行日期 本实施意见自文件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 县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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