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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19) | “洗澡水”也是废水,仙居某养殖企业生猪洗消废水偷排被行政拘留


发布日期:2022-10-24 16:03 访问次数: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为进一步增强环境违法案件警示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坚持提高生态环保法律法规的知晓度和覆盖面,以案普法、警钟长鸣,我们将陆续推出《以案普法》栏目,供大家学习,提高生态环保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引以为戒。


01

案情回顾

2022年4月25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仙居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至下各某规模化养殖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养殖企业在生猪出厂洗消过程中产生的猪粪、猪尿、消毒水等废水未经处理,通过露天雨水沟直排厂外,在厂区围墙处的外排口附近积有粪污,废水最终流入养殖企业周边的山塘中。根据该养殖企业环评显示,洗消废水需经统一收集处理后达标纳管排放,现场未建成洗消废水收集设施。经采样检测,外排废水与山塘中的水均超过相关标准限值。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



02

处理情况

该公司洗消废水未经处理,通过露天雨水沟直排外环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应对该公司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以及《台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裁量因子核算,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24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将此案相关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03

以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04

温馨提示

环评不是摆设,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严格对照环评内要求,落实污染产生环节的防治措施,尤其要关注厂区内与外环境相通的管道、水沟、裂隙、渗坑等敏感点位,严格雨污分流,杜绝污染物偷排行为。




























信息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仙居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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