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18) | 露天堆料属违法,防尘措施要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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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为进一步增强环境违法案件警示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坚持提高生态环保法律法规的知晓度和覆盖面,以案普法、警钟长鸣,我们将陆续推出《以案普法》栏目,供大家学习,提高生态环保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引以为戒。 01 案情回顾 2022年8月18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仙居分局执法人员接到社会举报,至某建材商行进行现场检查。该商行主要从事砂石水泥销售,检查中发现该商行将易产生扬尘的砂石大面积露天堆放,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导致起风时大量扬尘飘散造成大气污染。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责令该商行立即改正。 02 处理情况 该商行露天堆放砂石导致起风时产生大量扬尘飘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该公司应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以及《台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裁量因子核算,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玖佰贰拾元整(1.592万元)。 03 以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碳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的。 依据《台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中台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的相关规定,一般扬尘案件若满足首次被发现,当场改正、占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但本案中的建材商行露天堆放砂土面积约200平方米,远超出清单规定,且扬尘大量飘散,造成环境污染,不满足清单中的相关规定,需予以处罚。 04 温馨提示 在这里提醒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做到: 1.各种生产原材料妥善存放,若露天堆放须加以覆盖,并尽量将易造成扬尘污染的材料堆放于密闭空间内。2.易产生扬尘物料的堆场,要建立严密围挡且物料堆体高度不得高于围挡。
信息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仙居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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