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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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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金 (咨询电话:0576-89385157)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金 (一)奖励扶助的对象:奖励扶助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本人为本省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扶对象:1.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2.未婚单亲收养的;3.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的;4.2006年1月1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 (二)补助标准:每人每年960元。 (三)申报材料:《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一式二份,连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收养证明、子女死亡证明等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以及本人近期免冠一寸彩照两张。 (四)动态监管: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象,在下一次发放奖励扶助金前退出发放范围:1.死亡的;2.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或收养的;4.本人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一)特别扶助发放对象:1.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补助标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其中:未满60周岁的,或年满60周岁且已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男方或女方,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未满60周岁但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或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男方或女方,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 (三)申报材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二份,连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收养证明、子女死亡证明、残疾证等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以及本人近期免冠一寸彩照两张。 (四)动态监管: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象,在下一次发放特别扶助金前退出发放范围:1.死亡的;2.发生再生育子女、收养子女的;3.伤病残独生子女康复的。 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将退出的奖扶对象按确认程序上报,经审查确认,停止发放奖励扶助金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金办理流程图
2.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 (咨询电话:0576-89385158) 一、扶助对象及扶助标准 特困扶助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独生子女丧失的家庭: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独生子女丧失的家庭,给予一次性抚慰金3万元;母年满49周岁,父母每人每月按仙居县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50%享受。 2.独生子女残疾的家庭:符合《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一至三级标准残疾的独生子女,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不再生育或收养的家庭,给予一次性抚慰金2万元(一级)、1.5万元(二级)、1.5万元(三级);母年满49周岁的,父母每人每月分别按仙居县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0%、20%、10%享受。 3.父母双亡的独生子女:父母双亡且被他人合法收养的独生子女,每月享受600元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享受时间至年满18周岁;考上大学(全日制)的享受至大学毕业。 4.辅助生育对象: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我县户籍;夫妻生育或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死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夫妻双方有辅助生育意愿的,按实际服务费用据实结算,夫妻累计补助最高标准不超过5万元。 5.依法收养: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依法收养子女的,按户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2016年1月1日后依法领养)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领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社会扶助金:1.独生子女属于领养的;2.1982年3月8日后结婚没有结婚证的;3.小孩出生时父或母未到法定婚龄的;4.父母或子女死亡没有公安局派出所证明的;5.独生子女残疾没有三级以上《残疾证》的;6.母亲出生在1933年1月1日以前的。 二、申报材料 《仙居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对象扶助审批表》一式二份,连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收养证明、子女死亡证明、残疾证等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以及本人近期免冠一寸彩照两张。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办理金流程图
信息来源: 县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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