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1024ZF010000/2021-113942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仙居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1-09-15 |
文号: |
仙居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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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仙政复〔2021〕21号 申请人郑某华。 委托代理人靳某旭,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郑某华认为被申请人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按法定形式履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于2021年4月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1年4月9日,本机关作出台仙政复〔2021〕21号《行政复议案件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并于当日邮寄申请人。2021年4月14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补正材料。2021年4月15日,本机关依法受理该案。2021年6月11日,本机关决定延长复议期限三十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郑某华称:申请人于2021年3月25日收到被申请人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仙自然资规信开告(2021)第1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获悉涉及杭温铁路(仙居段)征地批准文件、一书四方案及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材料。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按法定形式履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依法应当责令被申请人限期按法定形式履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法定职责。具体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未按法定形式履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法定职责,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依法应当确认违法。在收到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之前,申请人从未看到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被申请人未按法律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土地公告的通知》“四、规范公告张贴及张贴情况证明材料的制作归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社区)、组内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告。其中,征收乡(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张贴具体要求如下:(一)公告应当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为对象,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的公告栏等显要位置进行张贴。行政村合并后,仍以保留的原各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土地所有权人的,应当在相关原行政村内进行张贴。(二)公告应当在发布后及时张贴。(三)制作公告送达文书、现场张贴视听资料(包括公告张贴现场方位及局部照片或视频)、两位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的现场张贴情况记录、两位以上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出具的公告张贴证明等材料并归档保存”之规定,被申请人未按法定形式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依法应当确认违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未保障原告的救济权利,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确认违法。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土地公告的通知》规定:三、规范公告的救济权利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六条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法〔2014〕40号)等规定,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以及已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应当明确告知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期限,诉权以及诉讼期限。(一)市、县(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应当告知“对省人民政府浙XX字X〔XXXX〕XXXX号《浙江省XXXX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方案后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征收土地实施方案的除外。(二)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后)》,应当告知“对(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人民政府名称、批准文号及批准文件名称)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被申请人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5月25日作出的《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新建杭州至温州铁路义乌至温州段(仙居段)及拆迁安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后)》(仙自然资规补公告[2020]第14号),未明确告知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期限,诉权以及诉讼期限,严重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确认违法。 三、被申请人作为土地征收部门,应依法履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法定职责。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土地征收部门,应按法定形式履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法定职责。 综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特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按法定形式履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按法定形式履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答复称:一、关于杭温铁路(仙居段)项目审批的基本情况。2019年8月21日被申请人拟定《仙居县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仙征补方案-官路[2019]6号-1、仙征补方案-官路[2019]6号-2),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17日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并张贴《听证告知书》(仙土资听告字-官路[2019]6号),官路镇西陈村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听取村民代表意见。杭温铁路(仙居段)建设用地于2020年3月26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委浙土审[2020]6号)。建设用地批准后,2020年5月7日仙居县人民政府发布《仙居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建杭州至温州铁路义乌至温州段(仙居段)及拆迁安置用地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第4号)》并进行了公告张贴。 2020年5月8日被申请人对《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新建杭州至温州铁路义乌至温州段(仙居段)及拆迁安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前)》按法定程序进行公告。2020年5月20日仙居县人民政府批准《关于同意新建杭州至温州铁路义乌至温州段(仙居段)及安置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仙政函[2020]43号)。2020年5月25日被申请人对《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新建杭州至温州铁路义乌至温州段(仙居段)及拆迁安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后)》按法定程序进行公告。 二、申请人提出的几个有异议的问题。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无按法定程序进行公告的问题。查阅审批档案,被申请人在审批前于2020年5月8日将进行公告。被申请人在审批后于2020年5月25日将《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新建杭州至温州铁路义乌至温州段(仙居段)及拆迁安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后)》按法定程序进行公告。2、答复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无保障救济权利问题。根据台政办发[2013]92号文件规定,在《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新建杭州至温州铁路义乌至温州段(仙居段)及拆迁安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批后)》(仙自然资规补公告[2020]第14号)第三条中明确提示:“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新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争议协调裁决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申请人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天内,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仙居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但事实上,到目前为止,没有权利人就征地补偿安置标准问题向仙居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协调。说明权利人的救济权利是得到保障的。3、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履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法定职责问题。根据相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凡需要公告的各个环节被申请人都进行了公告。建设用地批准后,仙居县人民政府发布了《仙居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建杭州至温州义乌至温州段(仙居段)及拆迁安置用地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第4号)》,如前所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前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后公告,被申请人均已按法定程序履行了公告的法定职责。 总之,申请人申请复议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被申请人已按法定程序履行了公告的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郑某华系仙居县官路镇西陈村村民。2020年3月2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国委浙土审〔2020〕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杭州至温州铁路义乌至温州段(仙居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仙居县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31.9507公顷(其中耕地16.2821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8.7569公顷)、未利用地0.744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1.7299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0.5508公顷、未利用地0.284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3725公顷。申请人户有宅基地及部分农作物等位于该征收范围内。2020年5月7日,仙居县人民政府作出《仙居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建杭州至温州铁路义乌至温州段(仙居段)及拆迁安置用地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20年5月8日,被申请人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仙自然资规补预公告〔2020〕第5号《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新建杭州至温州铁路义乌至温州段(仙居段)及拆迁安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前)》(以下简称批前公告),内容包括征地面积、补偿安置费用、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具体补偿安置情况,并载明“二、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中心所或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三、如期限届满后无不同意见的将由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仙居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2020年5月19日,被申请人向仙居县人民政府提交《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要求批准新建杭州至温州铁路义乌至温州段(仙居段)及拆迁安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2020年5月20日,仙居县人民政府作出仙政函〔2020〕43号《关于同意新建杭州至温州铁路义乌至温州段(仙居段)及安置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2020年5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仙自然资规补公告〔2020〕第14号《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新建杭州至温州铁路义乌至温州段(仙居段)及拆迁安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后)》(以下简称批后公告)。上述三份公告均在官路镇西陈村村务公开栏进行了公告。2021年3月25日,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收到被申请人提供的杭温铁路(仙居段)征地批准文件、一书四方案及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相关材料。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按照法定形式履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职责,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2021年4月2日,本机关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经审查,本机关于2021年4月9日作出台仙政复〔2021〕21号《行政复议案件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2021年4月14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于2021年4月12日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补正材料。 另查明,2019年12月16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受理《新建杭州至温州铁路义乌至温州段(仙居段)及拆迁安置用地项目》,受理号为浙单独[2019]-000056号。 再查明,杭温铁路(仙居段)建设项目中,西陈村被征收户共有53户,已领取补偿款的被征迁户52户,尚未签订协议的被征迁户1户,即申请人户。该项目在西陈村推进情况、土地整理情况、清表情况、房屋拆除情况等除申请人户外均已完成。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仙自然资规补预公告〔2020〕第5号《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新建杭州至温州铁路义乌至温州段(仙居段)及拆迁安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前)》、仙自然资规补公告〔2020〕第14号《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新建杭州至温州铁路义乌至温州段(仙居段)及拆迁安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后)》;申请人提供的宅基地使用证、立卖断契、土地转让协议书、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落款为官路镇人民政府的告知书、勘测定界图;被申请人提供的国委浙土审〔2020〕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杭州至温州铁路义乌至温州段(仙居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仙政函〔2020〕43号《关于同意新建杭州至温州铁路义乌至温州段(仙居段)及安置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公告张贴证明及照片附件、土地征用款及青苗补偿费支付凭证,本机关调查的《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要求批准新建杭州至温州铁路义乌至温州段(仙居段)及拆迁安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西陈村村民委员会复函以及制作的谈话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试行)》(浙自然资规〔2020〕8号)规定,2019年12月31日前,国务院和省政府已经受理的用地报批项目,土地征收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和原土地征收程序执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本案中涉及的拆迁安置用地项目于2019年12月16日受理,故本案土地征收程序及公告程序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和原土地征收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故被申请人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有公告案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法定职责。 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案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职责的问题。本机关认为,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系土地征收过程中的法定程序,其目的是让相关权利人知悉安置补偿的标准和方式,并有机会提出意见。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批前公告中载明相关权利人表达意见的时间为10个工作日,但期限未届满即予报批,未充分保障相关权利人的权利,违反正当程序原则。此外,综合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有在西陈村村务公开栏张贴过案涉公告的事实,但不足以证明公告张贴满10个工作日,故被申请人未全面、正确履行公告的职责。鉴于申请人已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知晓案涉公告内容,且案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实施,西陈村被征迁户除申请人郑某华户外均已签订协议,被征房屋和集体土地(除申请人郑某华户外)已经实际清表、平整。因此,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进行公告已无必要,但应确认被申请人未全面、正确履行公告职责的行为违法。 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未告知救济权利和途径的问题。本机关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期限。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在批后公告中告知救济权利和途径明显不当,鉴于申请人已经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未告知救济权利及途径未实际影响其行使权利救济,故本机关予以指正。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第3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全面正确履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信息来源: 县府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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