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告知书 台仙政复〔2021〕44号 陈某红: 本机关于2021年7月5日收到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你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安洲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安法复〔2021〕3号《举报事项答复函》;2、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对其作出的《举报事项答复函》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查、复核的权利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给申请人重新作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你提交的证据有安法复〔2021〕3号《举报事项答复函》、建房屋基调整协议书、建房施工补充协议书四份。经审查,现告知如下: 你向国家信访局反映你户无房要求落实建房宅基地的事项,安洲街道办事处接到转办件后按照信访程序进行办理,其作出的安法复〔2021〕3号《举报事项答复函》系信访答复。你在复议申请书中认为,案涉答复函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据,且未告知对答复函不服可以申请复查、复核的权利,因此你请求撤销案涉答复函,并请求确认安洲街道办事处未告知可以申请复查、复核权利的行为违法,请求责令安洲街道办事处依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你重新作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故你实质是不服案涉信访处理行为,而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信访答复、复查意见、复核意见等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综上,你的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 2021年7月9日
信息来源:
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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