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1024ZF010000/2021-113939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仙居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1-09-15 |
文号: |
仙居县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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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台仙政复〔2021〕22号 申请人应某信。 被申请人仙居县田市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应某信不服被申请人仙居县田市镇人民政府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政行为,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2021年6月10日,本机关决定延长复议期限三十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应某信称:申请人于2021年3月1日向被申请人仙居县田市镇人民政府当面提交报告,要求公开下列信息和材料:1、2014年12月19日,经仙居县人民政府批准立项的仙政发(2014)150号文件,其中涉及田市镇云田村后项自然村规划建成高标准基本农田面积900.37亩(提升类)图纸及书面材料;2、该项目承包人是谁,要求该项目所有信息公开。但被申请人直到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都未答复申请人,未公开相关信息,故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上述信息。 被申请人仙居县田市镇人民政府答复称:被申请人并未收到申请人应某信于2021年3月1日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应某信在其行政复议申请书称其于2021年3月1日当面向被申请人仙居县田市镇人民政府提交报告,要求公开下列信息和材料:1、2014年12月19日,经仙居县人民政府批准立项的仙政发(2014)150号文件,其中涉及田市镇云田村后项自然村规划建成高标准基本农田面积900.37亩(提升类)图纸及书面材料;2、该项目承包人是谁,要求该项目所有信息公开。2021年4月12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1年4月28日,被申请人答复称其未收到过申请人于2021年3月1日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2021年5月28日,本机关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询问,申请人在笔录中又称其于2021年2月28日当面向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朱某甲提交了案涉报告。2021年7月2日,本机关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对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朱某甲进行调查询问,其在笔录中称其未收到过案涉报告。 另查明,被申请人在网上发布的《田市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写明被申请人在田市镇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地址为仙居县田市镇田李路2号田市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朱某甲职务为田市镇基层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 再查明,2021年4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已受理申请人应某信的案涉信息公开申请,并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2021〕1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后于次日邮寄申请人。2021年5月16日,该告知书被签收。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报告》、〔2021〕1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本机关制作的谈话笔录、调查的《田市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1〕1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邮寄凭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本案中,申请人在其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称其于2021年3月1日当面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报告,但在其笔录中又称其于2021年2月28日当面向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朱某甲提交了案涉报告,而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朱某甲否认收到过案涉报告。此外,申请人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向被申请人提交过案涉报告,故不能认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过案涉报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案中,即便认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朱某甲当面提交过案涉报告,但被申请人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田市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而朱某甲系田市镇人民政府基层综合治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申请人如若向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故在无充分证据证明工作人员朱某甲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下,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应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鉴于被申请人在收到本案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已积极受理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了答复,故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权利已经得到保障。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权利已经实现,本机关对申请人的复议事项没有再进行审查的必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应某信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
信息来源: 县府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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