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1024ZF010000/2021-113938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仙居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1-09-15 |
文号: |
仙居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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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仙政复〔2021〕16号 申请人李某芳。 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南峰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李某芳不服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南峰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2月4日作出的南街办信字〔2021〕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2021年4月19日,本机关决定延长复议期限三十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某芳称:一、申请人是仙居县南峰街道黄坦树村村改居行为后果的直接利害关系人,该撤村改居行为对申请人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住宅房产私有权等合法权益产生直接影响和侵害。二、申请人住所地黄坦树村村改居后系被申请人实际管辖的基层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所需存档资料的登记保管工作时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应予公开。 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南街办信字〔2021〕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给予书面纸质复印件:1、仙居县南峰街道黄坦树社区黄坦树村原住村民:第一生产队现有人口有多少户数、总计多少人数。第二生产队现有人口有多少户数、总计多少人数。第三生产队现有人口有多少户数、总计多少人数。第四生产队现有人口有多少户数、总计多少人数。居民户口多少户数,总计多少人数;2、仙居县南峰街道黄坦树村买房入户第五队村民:有房有户口多少户数,没房没户口多少户数,总计多少人数;3、仙居县南峰街道黄坦树社区“国际公馆”居民多少户数,总计多少人数。“中央花园”居民多少户数,总计多少人数,其他居民多少户数,总计多少人数。 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南峰街道办事处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处并没有申请人所需要的信息,申请人所申请的公开事项不在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内。申请人所申请的公开事项是居民人口户数及总计人口数,但是居民人口户数及总计人口数是属于户籍管理部门的公开范围,被申请人处没有申请人所需要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因此,被申请人并没有申请人所需要公开事项的信息。二、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上已经写明了,被申请人处并没有申请人需要的信息,并建议向仙居县公安局行政审批科申请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申请人于2021年1月27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4日予以答复。南街办信字〔2021〕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上已经载明了被申请人处并没有申请人所需要的信息,并建议其向仙居县公安局行政审批科申请公开。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及理由都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28日,申请人李某芳向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南峰街道办事处邮寄《仙居县南峰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以下内容: 1、仙居县南峰街道黄坦树社区黄坦树村原住村民:第一生产队现有人口有多少户数、总计多少人数。第二生产队现有人口有多少户数、总计多少人数。第三生产队现有人口有多少户数、总计多少人数。第四生产队现有人口有多少户数、总计多少人数。居民户口多少户数,总计多少人数;2、仙居县南峰街道黄坦树村买房入户第五队村民:有房有户口多少户数,没房没户口多少户数,总计多少人数;3、仙居县南峰街道黄坦树社区“国际公馆”居民多少户数,总计多少人数。“中央花园”居民多少户数,总计多少人数,其他居民多少户数,总计多少人数。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9日收悉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21年2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南街办信字〔2021〕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申请人“经检索,我单位没有你需要的信息,人口户数和总计人口数属于户籍管理部门公开范围,建议你向仙居县公安局行政审批科申请”。2021年2月7日,申请人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1年2月23日,申请人不服该信息公开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仙居县南峰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南街办信字〔2021〕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申请人提供的编号为XA73242138333 的挂号信函封面复印件、档案查询记录、单号为SF1400490600944的顺丰速递面单及物流信息截图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南峰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有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在其内部档案室进行查找,经查找纸质资料和电子材料,均未查找到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查找的实际情况答复申请人“经检索,我单位没有你需要的信息”,故应当认定被申请人已经尽到了合理、勤勉的检索义务,且已经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此外,为进一步保障申请人获取相关信息的权利,被申请人还告知申请人关于人口户数和总计人口数属于户籍管理部门公开范围,建议申请人向仙居县公安局行政审批科申请,该答复内容并无不当。但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存在未援引具体法律条款项的问题,属于信息公开答复不规范的行为,鉴于上述问题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实际影响,故本机关予以指正。 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9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1年2月4日作出南街办信字〔2021〕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2021年2月7日将该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本案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南峰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2月4日作出的南街办信字〔2021〕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信息来源: 县府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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