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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331024ZF010000/2021-113937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仙居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1-09-15

仙居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9-15 访问次数:


仙居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仙政复〔202113

申请人李某芳

被申请人仙居县民政局。

申请人李某芳不服被申请人仙居县民政局2021年1月26日作出的仙民信开告〔2021〕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于20212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1年2月20日,本机关依法受理该案。2021年4月19日,本机关决定延长复议期限三十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某芳称:一、申请人是仙居县南峰街道黄坦树村村改居行为后果的直接利害关系人,该撤村改居行为对申请人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住宅房产私有权等合法权益产生直接影响和侵害。二、申请人所需存档资料信息是核实黄坦树村村改居的详细情况的重要依据,是核实黄坦树村村改居是否符合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是否依法依规实际有效的重要依据。三民政局是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履行着“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群众解愁”的重要职能,主管基层政权建设、区划地名等工作。换届选举由民政局牵头,抓好基层政权建设是民政局职责之一。《选举办法》规定:换届选举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工作,换届选举结果公布后,整理封存选举材料,建立选举工作档案,上报选举结果,报备存档,也是民政局职责之一。

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仙居县民政局作出的仙民信开告2021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给予书面纸质复印件:1、2017年,仙居县南峰街道黄坦树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档案及其检查、验收、总结等相关报备存档资料复印件各一份;2、2020年仙居县南峰街道黄坦树村换届选举工作档案及其检查、验收、总结等相关报备存档资料复印件各一份。

被申请人仙居县民政局答复称:首先,2号《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2021年1月4日,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公开以下政府信息:1、2017年仙居县南峰街道黄坦树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档案及其检查、验收、总结等相关报备存档资料。2、2020年仙居县南峰街道黄坦树村换届选举工作档案及其检查、验收、总结等相关报备存档资料。

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6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2号《告知书》,对申请人人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如下告知:经检索,您申请公开的2017年仙居县南峰街道黄坦树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档案及其检查、验收、总结等相关报备存档资料和2020年仙居县南峰街道黄坦树村换届选举工作档案及其检查、验收、总结等相关报备存档资料政府信息,本机关不掌握。据初步判断,仙居县南峰街道办事处可能掌握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您依法向仙居县南峰街道办事处了解获取该信息,联系地址:仙居县南兴路188号,联系电话:0576-87712222。

其次,2号《告知书》适用法律得当。对于以上被申请人未掌握的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并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地址同联系电话。

最后,被申请人作出2号《告知书》的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收悉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精神、程序、期限和形式制作2号《告知书》,并按上述规定向申请人送达该《告知书》,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仙民信开告〔2021〕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恰当;程序合法,且内容完备,可以充分地说明被申请人已依法、依规履行了自己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告知的法定职责。为此,被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维持仙民信开告(2021)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的各项内容,并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31日,申请人李某芳向被申请人仙居县民政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以下内容:1、2017年仙居县南峰街道黄坦树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档案及其检查、验收、总结等相关报备存档资料复印件各一份;2、2020年仙居县南峰街道黄坦树村换届选举工作档案及其检查、验收、总结等相关报备存档资料复印件各一份。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4日收悉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21年1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仙民信开告〔2021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经检索,您申请公开的2017年仙居县南峰街道黄坦树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档案及其检查、验收、总结等相关报备存档资料和2020年仙居县南峰街道黄坦树村换届选举工作档案及其检查、验收、总结等相关报备存档资料政府信息,本机关不掌握。据初步判断,仙居县南峰街道办事处可能掌握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您依法向仙居县南峰街道办事处了解获取该信息,联系地址:仙居县南兴路188号,联系电话:0576-87712222,并于当日将该告知书邮寄申请人。2021年2月19日,申请人不服该信息公开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仙居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仙民信开告〔2021〕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被申请人提供的《档案查阅借阅记录表》、《档案查阅说明》、档案查询截图仙居县民政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送达回执、邮件回执、编号为XA73238428333的挂号信封面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仙居县民政局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有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的法定职责。

关于被申请人仙居县民政局是否案涉信息的制作主体或保存主体的问题。本机关认为,《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第十条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十二)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第十第三款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时止。由此可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档案是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工作中产生、建立的档案,选举结束后移交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保管选举结果名单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备案。被申请人仙居县民政局既非案涉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档案制作主体,亦无备案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审查后认定其不掌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并根据初步判断,告知申请人案涉信息可能存在于仙居县人民政府南峰街道办事处,建议申请人依法向南峰街道办事处了解获取相关信息,并且告知南峰街道办事处的地址和联系电话,该答复内容并无不当。此外,被申请人尽管在已经认定其不掌握案涉相关信息的情况下,为进一步保障申请人获取案涉相关信息的权利,仍然就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在其内部档案室、业务科室电子档案系统进行查找,但仍未查到相关信息,故被申请人认定其不掌握案涉相关信息亦具有事实依据。

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4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1年1月26日作出仙民信开告〔2021〕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于当日邮寄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仙民信开告〔202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仙居县民政局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的仙民信开告〔202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一年月十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信息来源: 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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