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1024ZF010000/2021-113936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仙居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1-0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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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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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仙政复〔2021〕10号 申请人李某芳。 被申请人仙居县民政局。 申请人李某芳不服被申请人仙居县民政局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的仙民信开告〔202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于2021年2月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1年2月10日,本机关作出台仙政复〔2021〕10号《行政复议案件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并于当日邮寄申请人。2021年2月19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补正材料。2021年2月20日,本机关依法受理该案。2021年4月19日,本机关决定延长复议期限三十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某芳称:首先,申请人是仙居县南峰街道黄坦树村村改居行为后果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撤销村委会设立居委会对申请人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住宅房产私有权等合法权益产生直接影响和侵害。其二,申请人所需信息是涉及黄坦树村原住村民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农村农业人口农民组织身份被行政强制变更、土地所有性质被改变、村民房屋面临被冠以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强制征收、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赖以生存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是集体资产与国有资产争议焦点根源所在的原始存档资料。其三,被申请人违反国务院政务、事务三公开原则和基本要求之规定及信息公开条例之相关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仙民信开告〔202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第二项、第三项内容,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给予书面纸质复印件:1、《仙居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峰街道撤销黄坦树村村民委员会设立黄坦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批复》仙政发〔2018〕137号文件相关完整的审批档案材料复印件各一份;2、《关于撤销黄坦树村村委会设立黄坦树社区居委会的请示》南街办〔2018〕53号文件相关完整的申报档案材料复印件各一份。 被申请人仙居县民政局答复称:首先,1号《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2021年1月4日,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公开以下政府信息:1.《仙居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峰街道撤销黄坦树村村民委员会设立黄坦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批复》仙政发〔2018〕137号及其审批、核准、备案相关完整的申报资料。2.《南峰街道办事处关于撤销黄坦树村村委会设立黄坦树社区居委会的请示》南街办〔2018〕53号及其相关完整的申报资料。3.仙居县民政局、仙居县人民政府、仙居县南峰街道办事处、黄坦树村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大会制作的各会议纪要内容及其各会议签名名单。4.仙居县南峰街道黄坦树村村民、村民代表、各小组长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关于同意撤销黄坦树村民委员会设立黄坦树社区委员会》的协议书内容及相关申报资料。5.仙居县南峰街道黄坦树村村民、村民代表、各小组长、村民委员会与南峰街道办事处签订的《关于同意撤销黄坦树村民委员会设立黄坦树社区委员会》的协议书内容及相关申报资料。 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6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1号《告知书》,对申请人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如下告知:一、经检索和审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仙居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峰街道撤销黄坦树村村民委员会设立黄坦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批复》仙政发〔2018〕137号被申请人予以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申请人(复印件附后,共2页)。二、经审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仙居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峰街道撤销黄坦树村村民委员会设立黄坦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批复》仙政发〔2018〕137号文件审批、核准、备案相关完整的申报资料;《南峰街道办事处关于撤销黄坦树村村委会设立黄坦树社区居委会的请示》南街办〔2018〕53号及其相关完整的申报资料和仙居县民政局、仙居县人民政府、仙居县南峰街道办事处、黄坦树村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大会制作的各会议纪要内容及其各会议签名名单等政府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三、经检索,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仙居县南峰街道黄坦树村村民、村民代表、各小组长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关于同意撤销黄坦树村民委员会设立黄坦树社区委员会》的协议书内容及相关申报资料;仙居县南峰街道黄坦树村村民、村民代表、各小组长、村民委员会与南峰街道办事处签订的《关于同意撤销黄坦树村民委员会设立黄坦树社区委员会》的协议书内容及相关申报资料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不掌握。据初步判断,仙居县南峰街道办事处可能掌握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申请人依法向仙居县南峰街道办事处了解获取该信息,联系地址:仙居县南兴路188号;联系电话:0576-87712222。 其次,1号《告知书》适用法律得当。对于以上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以纸质复印件的方式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对于上述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及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并说明该政府信息系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公开。对于上列被申请人未掌握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并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地址同联系电话。 最后,被申请人作出1号《告知书》的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收悉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精神、程序、期限和形式制作1号《告知书》,并按上述规定向申请人送达该《告知书》,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1号《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恰当;程序合法,且内容完备,可以充分地说明被申请人已依法、依规履行了自己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告知的法定职责。为此,被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维持仙民信开告(202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的各项内容,并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31日,申请人李某芳向被申请人仙居县民政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以复印件形式公开以下内容为:1、《仙居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峰街道撤销黄坦树村村民委员会设立黄坦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批复》仙政发〔2018〕137号文件及其审批、核准、备案相关完整的申报资料。2、《关于撤销黄坦树村村委会设立黄坦树社区居委会的请示》南街办〔2018〕53号文件及其相关完整的申报资料。3、仙居县民政局、仙居县人民政府、仙居县南峰街道办事处、黄坦树村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大会制作的各《会议纪要》内容(要求明确:时间地点、主持人、执笔人)及其各会议签名名单等。4、仙居县南峰街道黄坦树村村民、村民代表、各小组长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关于同意撤销黄坦树村民委员会设立黄坦树社区委员会》的《协议书》内容(要求明确:时间地点、执笔人)及相关申报资料等。5、仙居县南峰街道黄坦树村村民、村民代表、各小组长、村民委员会与南峰街道办事处签订的《关于同意撤销黄坦树村民委员会设立黄坦树社区委员会》的《协议书》内容(要求明确:时间地点、执笔人)及相关申报资料等。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4日收悉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21年1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仙民信开告〔202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一、经检索和审查,您申请公开的《仙居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峰街道撤销黄坦树村村民委员会设立黄坦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批复》仙政发〔2018〕137号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共2页)。二、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仙居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峰街道撤销黄坦树村村民委员会设立黄坦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批复》仙政发〔2018〕137号文件审批、核准、备案相关完整的申报资料;《南峰街道办事处关于撤销黄坦树村村委会设立黄坦树社区居委会的请示》南街办〔2018〕53号及其相关完整的申报资料和仙居县民政局、仙居县人民政府、仙居县南峰街道办事处、黄坦树村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大会制作的各会议纪要内容及其各会议签名名单等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请示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三、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仙居县南峰街道黄坦树村村民、村民代表、各小组长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关于同意撤销黄坦树村民委员会设立黄坦树社区委员会》的协议书内容及相关申报资料;仙居县南峰街道黄坦树村村民、村民代表、各小组长、村民委员会与南峰街道办事处签订的《关于同意撤销黄坦树村民委员会设立黄坦树社区委员会》的协议书内容及相关申报资料政府信息,本机关不掌握。据初步判断,仙居县南峰街道办事处可能掌握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您依法向仙居县南峰街道办事处了解获取该信息,联系地址:仙居县南兴路188号;联系电话:0576-87712222”,并于当日将该告知书邮寄申请人。2021年2月5日,申请人不服该信息公开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1年2月10日,本机关作出台仙政复〔2021〕10号《行政复议案件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并于当日邮寄申请人。2021年2月19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补正材料。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仙居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仙民信开告〔202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被申请人提供的仙民信开告〔202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附件、《档案查阅借阅记录表》、《档案查阅说明》、仙居县民政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送达回执、邮件回执、编号为XA73238428333的挂号信封面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仙居县民政局在收到申请人李某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有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仙民信开告〔202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第一项告知中向申请人公开了《仙居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峰街道撤销黄坦树村村民委员会设立黄坦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批复》(仙政发〔2018〕137号)复印件,申请人对该项告知并未提出异议,而对于告知书中的第二项和第三项告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公开相关信息,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中第二项和第三项告知是否合法。 关于第二项告知是否合法的问题。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第十四条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属于行政机关之间和行政机关内部行文的请示、报告、批复、会议纪要等文件和资料,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应当予以公开,并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答复处理;第(四)项规定,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据此可知,过程性信息是指行政决定或决策作出前,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于行政机关内部或者行政机关之间的研究、审查、讨论等信息,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系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的例外情形,但过程性信息也并非绝对的不予公开,当过程性信息在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公开:其一,过程性信息是一个正式、准确、完整的政府信息;其二,有关过程性信息的决策、决定已经完成,并处于确定实施阶段;其三,如该过程性信息不公开,将影响信息公开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使;其四,过程性信息经公开后,不影响行政机关管理目的的实现,且不影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该项信息的相关内容,并非由被申请人直接制作,而是被申请人从仙居县人民政府南峰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获取保存的,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告知内容认定是由其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属认定事实不清。此外,即便是过程性信息,也并非绝对不公开,本案中《仙居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峰街道撤销黄坦树村村民委员会设立黄坦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批复》(仙政发〔2018〕137号)已经作出并生效,该批复作出前的相关过程性信息内容已经确定,公开该信息不影响相关行政机关管理目的的实现,且不影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故案涉相关信息可以予以公开。综上,被申请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决定不予公开该项相关信息,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 关于第三项告知是否合法的问题。本机关认为,首先,根据中共仙居县委、仙居县人民政府《关于村改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仙县委发〔2018〕37号)规定,村改社区审批程序为:街道办事处拟定村改社区初步方案,报县行政村规模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村改社区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会议决议,向街道办事处提交村改社区请示;街道办事处提出村改社区的请示,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批复村改社区方案。因此,撤村改居并未要求签订协议书。其次,被申请人仙居县民政局通过查询本单位档案室和业务科室电子档案系统,均未找到协议书相关信息。被申请人据此告知申请人其不掌握协议书及相关资料,并无不当。此外,被申请人还建议申请人向可能掌握该信息的仙居县人民政府南峰街道办事处了解获取,并告知了南峰街道办事处的地址和联系方式,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故申请人申请撤销该项告知内容的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4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仙民信开告〔202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于当日邮寄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本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中的第一项、第三项告知内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其中第二项告知内容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第2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仙居县民政局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的仙民信开告〔202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中的第二项告知内容。 二、责令被申请人仙居县民政局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关于第二项告知内容的相关信息公开申请事项重新做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信息来源: 县府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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