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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07- 09 19: 56 访问次数: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州湾新区建设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勘察、设计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勘察、设计企业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勘察、设计市场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台州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21日        

 

台州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勘察、设计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勘察、设计企业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勘察、设计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对勘察、设计企业经营状况和履约信誉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综合分类管理。

第三条  在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并具有相关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业,按照本办法分别进行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

第四条  企业信用评价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客观、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全市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台州湾新区建设局,负责本区域企业信用评价初审工作并配合市局做好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  评价指标和信用等级

第六条  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包括企业基础信息、勘察设计质量及履约评价、企业管理及市场行为、新技术推广应用、科技创新进步、评优评先、信用处罚和企业荣誉等加、扣分项。

第七条  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分级评定,即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为AAA、AA+、AA、A、B五个等级。

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AA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90分以上(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下同);

(二)A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85分以上不足90分;

(三)A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80分以上不足85分;

(四)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60分以上不足80分;

(五)B级,评价指标得分不足60分。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八条  企业信用评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次评定

1.申请信用评价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进入“台州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注册,登录填报相关信息资料。

2.申请企业每月在系统里向企业注册地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电子数据(台州市外企业向其驻台机构所在地或就近向管理其勘察、设计活动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证明材料需准备原件备查,原件核查后退还。电子数据申报时间为每月1-10日。

3.企业注册地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查申报材料,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提交市局。

4.申请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进行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至市局(证明材料须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逾期不予受理。市局对收到的申诉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更正评价结果。

5.申请企业的评价结果在申报的次月1号起予以正式公布。

(二)动态评定

1.市局和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评价指标得分有关的信息进行动态评定,并及时给予计算分值和评定等级。

2.已完成初次评定的企业提出调整信用评价指标得分的,可于每月1日至10日向企业注册地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与评价指标得分有关的补充信息的电子数据。补充信息的评价方式同初次评定。

3.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及市场行为,由市局和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检查,其中施工图联合审查涉及的相关内容,由市局对企业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导致企业的评价指标得分有调整的,相应的计算分值和评定等级,在次月1号起予以正式公布。

第九条  申请企业应按下列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一)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填报真实的企业信息;

(二)与评价指标有关的证明文书、证书及报表等材料真实有效。

第四章  信用等级的管理和运用

第十条  建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网络数据库以及企业信用档案。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网络数据库向社会开放,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即时查询服务。

第十一条  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的企业,在台州市行政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局发文直接降低其信用等级,直至降到B级为止。降级后的信用评价指标得分为该等级的最低分,B级最低分分值为40分。

(一)在信用评定后有下列行为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每发生1次,其信用等级降低一级:

1.勘察外业作业、勘察报告及资料、土工试验资料等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2.设计文件未根据勘察成果进行设计造成不良后果的;

3.非注册人员代替注册人员在图纸上盖章、签字,或者二级注册师以一级注册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4.信用评价申报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在信用评定后有下列行为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其信用等级直接降到B级:

1.因勘察、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2.转让、出借、出租本企业资质证书、图签、印章,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勘察、设计文件代盖图签、印章的;

3.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4.在各类勘察、设计经营活动中或者申报资质中使用假证书、假公章的;

5.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6.在建筑活动过程中被有关部门查实有行贿受贿情形的;

7.企业在各类专项检查活动中不予配合,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调查),或者故意不提供相关资料等情况的。

(三)在信用评定后因勘察、设计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信用等级直接降到B级。

第十二条  企业因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发生降级满6个月的,其信用评价指标得分重新计算,并据此确定信用等级;发生降级未满6个月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信用等级和评价指标得分。

第十三条  市局和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行政审批(许可)、日常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相应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十四条  市局和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

(一)对信用为AAA等级的企业,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下列政策支持和服务:

1.在评先评优中优先予以推荐;

2.在建筑市场日常检查时不作重点监管对象。

(二)对信用为B等级的企业,应当实行信用惩戒机制,以重点防范为主:

1.在资质资格审查等工作中予以重点审查;

2.在建筑市场日常检查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实施高频率或者高抽检率的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信用评价时故意错报、误报、漏报,骗取评价指标得分的,经查实后,按照弄虚作假处理。

第十六条  评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评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信用评价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与台州市建立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互认互查地区的信用信息,属于评价内容的,比照本评价标准计分。

第十八条  企业承接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荣获国家级奖项的按评分标准得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台州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



信息来源: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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