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 为全面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全面提升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按照农业农村部《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同步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什么是食用农产品合格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在严格执行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并出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证。是生产主体对消费者、对社会的承诺,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自我约束力。是上市农产品的“身份证”,是生产者的“承诺书”,是质量安全的“新名片”,是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的“通行证”。 2.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样式。我县建议以浙江省农业主体标准化管理平台上或“浙农追溯APP”上开具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为标准,具体内容见附件。若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的,也可以在合格证上标示。 3.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开具主体。全县蔬菜、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其农产品上市时要出具合格证。鼓励其他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散户参与。 4.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开具单元。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以包装为单元开具,张贴在包装材料表面。散装食用农产品应以运输车辆或收购批次为单元,实行一车一证或一批一证,随附同车或同批使用。 5.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开具方式。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账号密码后,登录浙江省农业主体标准化管理平台(http://fylz.zjagri.cn/zc/)或“浙农追溯APP”,在“标签打印”模块下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一式两联,一联出具给交易对象,一联留存一年备查。 6.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开具依据。生产者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标准,执行现有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承诺提供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使用非法添加物,对其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以及合格证真实性负责。 7.自觉接受监督。生产经营主体不得虚假开证、冒用他人名义使用农产品质量合格证,应当自觉服从各级监管部门管理,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出现隐患积极整改。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希望广大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积极行动起来,主动参与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共同构筑农产品质量安全“防火墙”,为保障全县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而共同努力。 特此告知
附件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样式
注:二维码须包含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重量)、种养殖生产者信息(名称、产地、联系方式)、开具日期、承诺声明等信息。“承诺声明”内容应当包含:①不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②不使用非法添加物;③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④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药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信息来源:
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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