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1024ZF010000/2021-111370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县府办 | 发布日期: | 2021-05-07 |
文号: |
仙居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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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仙政复〔2021〕12号 申请人周某勇。 被申请人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周某勇不服被申请人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2月3日作出的仙自然资规信开告(2021)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2021年4月8日,本机关决定延长复议期限三十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周某勇称:申请人为周宅村村民周某富儿子,因仙居县福应街道周宅村路北片***号房屋征迁确权需要,申请人于2021年1月14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申请获取在1988年至1993年期间向仙居县杨府乡周宅村周某富(曾用名:周某付)给予农村宅基地拆建翻建的处罚记录或可用于证明罚款行为的其他证明材料。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3日作出了仙自然资规信开告(2021)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仅word电子文档,无盖章扫描件),于2月7日发送到申请人指定邮箱。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3日作出的仙自然资规信开告(2021)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仅提供word电子文档,无盖章扫描件,无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在告知书中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这与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符,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周宅村村民周某富(曾用名:周某付)曾分别于1988年、1993年向土地管理相关部门缴纳过扩建拆建处罚金261.90元、7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版)》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当制作或保存相关处罚记录。 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仙自然资规信开告(2021)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仙自然资规信开告(2021)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程序上是合法的。2021年1月14日,申请人周某勇通过电子邮箱发送邮件,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受理后,经查找,没有找到申请人所要求的政府信息,于2021年2月3日通过电子邮箱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送达给申请人。至于《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上未盖上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章,并不影响被申请人已履行职责的客观事实,也没有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且是通过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邮箱发送申请人,可以作为是被申请人的回复意见,故在程序上不存在违法情形。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仙自然资规信开告(2021)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内容是正确的。申请人要求获取1988年至1993年期间仙居县杨府乡周宅村周某富(曾用名:周某付)给予农村宅基地拆建翻建的处罚记录或可用于证明罚款行为的其他证明材料。但经被申请人相关人员查找,没有找到申请人上述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回复告知是完全正确的。至于申请人认为没有查找到申请人所要的相关信息,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是一种偏面的看法。 总之,申请人申请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14日,申请人周某勇通过网上在线方式向被申请人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在1988年至1993年期间向仙居县杨府乡周宅村周某富(曾用名:周某付)给予农村宅基地拆建翻建的处罚记录或可用于证明罚款行为的其他证明材料”的信息,信息指定提供方式和获取方式为电子邮件。当日,被申请人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1年2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仙自然资规信开告(2021)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并于2021年2月7日将该告知书通过账号为“tzxjgtj@163.com”的电子邮箱发送到申请人指定的邮箱。2021年2月10日,申请人不服该信息公开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在其信息公开指南上公布的受理信息公开网上申请的电子邮箱为“tzxjgtj@163.com”。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仙自然资规信开告(2021)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在线申请截图、仙自然资规信开告(2021)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电子邮件送达截图;被申请人提供的办件通知单、档案查询记录、告知书电子邮件送达截图以及本机关调查的《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开指南》截图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有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在单位档案室查找了相关资料档案,未找到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查找的实际情况作出告知书,答复申请人“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该答复内容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4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1年2月3日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于2021年2月7日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至于申请人提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未盖公章的问题,本机关认为,通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自提供的告知书电子邮件送达截图可知,案涉告知书确由被申请人通过网上公布的指定邮箱发送至申请人指定邮箱,且案涉告知书落款处有被申请人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署名,被申请人亦对案涉告知书内容予以认可,故案涉告知书虽未盖公章,但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实际影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应予撤销或确认违法的情形。对于案涉告知书未盖公章的行为,属于被申请人信息公开答复不规范的行为,本机关予以指正。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仙自然资规信开告(2021)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2月3日作出的仙自然资规信开告(2021)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信息来源: 县府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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