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1024ZF010000/2021-111369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县府办 | 发布日期: | 2021-05-07 |
文号: |
仙居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
|||||
仙居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仙政复〔2021〕11号 申请人周某勇。 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福应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周某勇不服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福应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的福信开告〔202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2021年4月8日,本机关决定延长复议期限三十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周某勇称:申请人为周宅村村民周某富儿子,因仙居县福应街道周宅村路北片***号房屋征迁确权需要,申请人于2021年1月13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申请获取在1988年至1993年期间向仙居县杨府乡周宅村周某富(曾用名:周某付)给予房屋扩建拆建处罚的罚款记录或可用于证明罚款的其他材料。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了福信开告〔202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于2月9日发送到申请人指定邮箱。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告知书中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这与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符,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周宅村村民周某富(曾用名:周某付)曾分别于1988年、1993年向土地管理相关部门缴纳过扩建拆建处罚金261.90元、7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版)》第五条规定“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当制作或保存相关处罚记录。 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福信开告〔202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福应街道办事处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进行答复。2021年1月13日,申请人通过数据电文形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在1988年至1993年期间向仙居县杨府乡周宅村周某富(曾用名:周某付)给予房屋扩建拆建处罚的罚款记录或可用于证明罚款的其它材料。2021年1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福信开告〔202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2021年2月9日,被申请人依法将该告知书送达申请人。二、申请人要求撤销福信开告〔202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要求被申请人公开其申请的政府信息的复议请求,依法不能成立。1、经检索,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2、原仙居县杨府乡人民政府与被申请人不存在法人合并或分立关系,即原仙居县杨府乡人民政府与被申请人不存在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承继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13日,申请人周某勇通过网上在线方式向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福应街道办事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在1988年至1993年期间向仙居县杨府乡周宅村周某富(曾用名:周某付)给予房屋扩建拆建处罚的罚款记录或可用于证明罚款的其它材料”的信息,信息指定提供方式和获取方式为电子邮件。当日,被申请人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1年1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福信开告〔202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并于2021年2月9日将该告知书发送到申请人指定的邮箱。2021年2月10日,申请人不服该信息公开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福信开告〔202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申请人提供的福信开告〔202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电子邮件送达截图;被申请人提供的办件通知单、档案查询记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福应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有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在单位档案室查找了相关资料档案,未找到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查找的实际情况作出告知书,答复申请人“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该答复内容并无不当。 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3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于2021年2月9日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福信开告〔202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福应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的福信开告〔202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信息来源: 县府办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