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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331024ZF010000/2021-11154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2021-05-06 发布机构 仙居县人民政府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JXJD00-2021-0008
有效性 有效 文号 通告〔2021〕1号

仙居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杨梅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1-05-06 访问次数:

为了不断提高仙居杨梅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县杨梅产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农业投入品。在杨梅上不得使用国家禁用或限用的农药,违反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果农必须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按照《NY/T 750-2011绿色食品热带、亚热带水果》标准进行生产,实施杨梅统防统治,严格按照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在杨梅采摘前30天,禁止在树冠上喷施“经过杨梅农药登记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允许使用”之外的任何农药。

三、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对杨梅质量安全进行全面检测,对于杨梅生产、经营者经抽样检测不合格的,严格根据相关规定处置。

四、严格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杨梅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规模生产主体,应当建立质量安全检测制度,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出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方可上市交易。

五、依法加强对“仙居杨梅”品牌的保护,营造人人保护“仙居杨梅”品牌的良好氛围。非本县区域范围生产的杨梅不得以“仙居杨梅”标识销售。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认证单位,不得超范围收购。经检查,生产档案、收购档案、包装标识等违反相关规定的,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取缔质量标志和证明商标使用。

六、各乡镇(街道)需切实加强属地管理,规范杨梅腌制行为,不得破坏耕地林地资源、影响生态环境,腌制杨梅需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七、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对生产、销售、使用高毒剧毒农药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根据举报案值大小、情节轻重,给予举报人1000—5000元奖励,多人对同一单位或个人进行举报的,以先举报者为准。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客观,不得谎报。各相关部门将对举报者严格保密,保护举报者的利益。举报电话:12316(县农业农村局)、12315(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八、各乡镇(街道)及相关杨梅重点村,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村规民约,组织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违反禁令喷施农药、不主动配合检测等其他违反本通告的种植单位和个人,实行严肃处理。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特此通告。

仙居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6日


【政策解读】:关于加强杨梅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仙居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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