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1024ZF010000/2021-111368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县府办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
文号: |
仙居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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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仙政复〔2021〕9号 申请人张某金。 被申请人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张某金不服被申请人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的仙自然资规依复(2020)第57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于2021年2月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2021年4月2日,本机关决定延长复议期限三十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某金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6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第13条、第53条之规定,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仙自然资规依复(2020)第57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事实与理由如下:2020年11月16日以信函方式提交了要求公开涉及仙居县安洲街道西灿村的浙土整字(2014)0103号批文及相关方案说明的信息公开申请。2020年11月24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仙自然资规信开补(2020)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2020年12月2日,申请人当面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补正申请,要求公开浙土整字(2014)0103号批文及一书三方案的呈报材料。申请人认为,从被申请人公开的涉及安洲街道西灿村2000年至2019年甚至是2020年五月的征地信息中,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中均未有浙土整字(2014)0103号批文、方案之信息,但于2018年出现该批文号涉及西灿村集体土地多地块用地。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故意拖延,未履行职责,未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材料。 被申请人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程序上是正确的。2020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张某金以邮寄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并邮寄给申请人。2020年12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了申请人当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书》。2020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并邮寄给申请人。经调查核实后,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答复并以邮寄方式向申请人寄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内容是正确的。申请人要求公开政府信息有两项,第一项是要求公开浙土整字(2014)0103号批文,第二项是要求公开一书三方案呈报材料。经被申请人查找核实,浙土整字(2014)0103号批文,系指仙居县湫山乡石柱山等村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审批意见书,第一项要求公开浙土整字(2014)0103号批文,符合信息公开规定已予以公开;第二项要求公开一书三方案呈报材料,该项目属“增减挂钩”项目,“一书三方案”是建设用地批次审批材料,“增减挂钩”项目审批无“一书三方案”,另外,仙居县湫山乡石柱山等村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拆旧、建新区块均不涉及申请人所在地安洲街道西灿村。因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以告知书回复申请人“一书三方案呈报材料”不存在,并提供项目拆旧区搬迁拆旧明细表、项目新建区地块明细表等相关材料作参考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16日,申请人张某金向被申请人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20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要求以复印件形式公开:涉及仙居县安洲街道西灿村的浙土整字(2014)0103号批文及相关方案之信息。后被申请人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仙自然资规信开补(2020)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并于次日邮寄申请人。2020年11月25日,申请人收到该补正告知书并于2020年12月2日当面提交补正申请,明确要求公开“浙土整字(2014)0103号批文及一书三方案呈报材料”的信息。2020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仙自然资规信开延(2020)第1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并于次日邮寄申请人。2021年1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仙自然资规依复(2020)第57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经检索和审查,浙土整字(2014)0103号批文为仙居县湫山乡石柱山等村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审批意见书,该项目为增减挂钩类项目,‘一书三方案’是建设用地批次审批材料,‘增减挂钩’项目审批无‘一书三方案’,且该项目不涉及您所在地(安洲街道西灿村)。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浙土整字(2014)0103号批文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您申请公开的一书三方案呈报材料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根据便利申请人原则,现提供项目拆旧区搬迁拆旧明细表、项目建新区地块明细表以作参考(复印件附后)”,并于2021年1月27日邮寄申请人。2021年1月28日,申请人收到该《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2021年2月5日,申请人不服该信息公开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仙自然资规依复(2020)第57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及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书》、仙自然资规信开补(2020)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仙自然资规信开延(2020)第1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被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邮寄件信封封面、档案查询记录及附件、快递邮寄封面照片及送达物流信息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有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四)项之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行政机关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补正材料后,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在单位档案室检索了电子档案查询系统,并查找了纸质档案,就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浙土整字(2014)0103号批文”的信息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而关于一书三方案呈报材料的信息,被申请人根据审查情况和查找的实际情况作出告知书,答复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该信息不存在,并根据便利申请人原则,提供项目拆旧区搬迁拆旧明细表、项目建新区地块明细表给申请人以作参考,该答复内容并无不当。 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7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补正告知并于次日邮寄申请人。2020年12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后经延长答复期限,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于2021年1月28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仙自然资规依复(2020)第57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的仙自然资规依复(2020)第57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信息来源: 县府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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