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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331024ZF010000/2021-111367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县府办 发布日期: 2021-04-26

仙居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4-26 访问次数:

仙居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仙政复〔20218

申请人郑某华

被申请人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三人郑某林

申请人郑某华不服被申请人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仙自然资规法复〔20215号《举报(投诉)事项答复函》,于2021128日向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17〕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台州市全域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批复》(浙府法发〔2017〕23号)及《台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台府法〔2017〕62号)的规定,经征求申请人同意后,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22日通过EMS将该案移送本机关。本机关于2021年2月4日收到该案复议申请材料。2021年2月9日,本机关依法受理该案202142日,本机关决定延长复议期限三十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郑某华称:一、申请人在2020年12月10日控告诉求是被申请人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仙居县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对居县步路乡外宅村里宅自然村郑某林户非法占地作出行政处罚决,应该是要法院申请郑某林强制执行,到今天被申请人都不申请,建议要求查处郑某林后面保护伞。2020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接到仙居县委县政府信访局转交件后,非法转送至南峰自然资源中心所处理。申请人在转送过程中重违法,2011年下半年,被申请人郑某林2宗非法占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责令被处罚人郑某林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退还耕地。郑某林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行政处罚决定文书执行,被申请人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到目前为止,申请人都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二,申请人在2020年12月10日向仙居县委县政府要求追踪此案,查处郑某林背后保护伞,并案涉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继续法律程序。第三,被申请人接到仙居县委县政府信访局案件后,应该安排本级有权监察部门办理此案,可是被申请人为了继续包庇郑某林非法占地行为,故意转送无权办理的下级南峰自然资源中心所办理。

二、郑某林非法地中20平方米的土地申请人承包基本农田当初郑某林申请人打成轻伤暴力强建。申请人自2012年起每年都多次向县省,还有国家上访,但均无果。这次申请人向仙居县委提出建议,要求申请人对此案走法律程序。被申请人在调查核实情况中写到,郑某林户2人,其中儿子郑某龙为非农。被申请人在核实情关于郑某林户现有房屋的表述事实。被申请人未认真调查,作假,虚报郑某林户现有房屋2宗3间积共计145.49平方米),实际上准确的情况是郑某林房屋3宗4间,其中一间是合法房屋,40平方米,另外2宗3占地其中52.6平方米1间,被申请人于2011年下半年对此作出行政处罚定。被申请人阅《步路乡土地利用总规图》时,加不认真,郑某林2宗31宗2间96.89平方米是符合步路乡土地利用总体的,而1宗1间(52.6平方米,其中20平方米土地是申请人承包基本农田,这处不符合步路乡土地利用总体划。

三、申请2021年1月18日作出的处理结论完全错误,该处理结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和《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规定。第,郑某林户合法房屋1宗1间约40平方米左右,非法占地房屋2宗3间,145.49平方米,还非法占地厂房1宗,约240平方米。根据浙江省农房标准1-2人享有40方米的规定郑某林户人口只有2人应该只有40平方米,其他2宗3间145.49平方米应该以非法占地进行处罚退还耕地,恢复原状。第二,仙居县委办发201942号文件对违法占房屋户处理有明确规定,无屋户符合村庄划,按照人一户一宅标准,违建户可以罚款确权,转合法处置。郑某林户在一户一宅确权中把合法宗一间房屋卖给外乡人2019年9月的《中央农村工作导小组办公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规定,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基地交还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申请人在2011年下半年对郑某林户一宗一间52.49平方米的房屋,还一宗一座240平方米厂房己经作出行政处决定地管理法》的规不能对郑某林户重新处置。被申请建议步路乡人民政府对郑某林户按仙县委办发[2019]42号文件进行处置没有法律和法规依据的,是严重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请依法销被申请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仙自然资规法复〔20215号《举报(投诉)事项答复函》。

被申请人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仙自然资规法复〔2021〕5号《举报(投诉)事项答复函》程序上是正确的。2020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仙居县委县政府信访局转发的申请人的信访材料。2020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其他法定途径受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的信访事项已被被申请人受理,将于2021年1月18日前办结并书面答复。被申请人经过调查核实,于2021年1月18日将仙自然资规法复〔20215号《举报(投诉)事项答复函》送达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投诉)事项答复函》内容是正确的。根据申请人反映步路乡外宅村郑某林户违法建房问题,在已经作出处罚决定的情况下,至今尚未进入执行程序的相关情况。经调查步路乡外宅村郑某林户因违法占地建造房屋,被申请人于2012年2月6日立案,2012年2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仙土资监罚字(2012)第024号《仙居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时因裁执分离机制尚未建立,人民法院对行政决定执行案件不予受理,故一直未进入执行程序。经了解步路乡政府于2020年5月对郑某林户“一户多宅”问题正进行处理。鉴于上述情况,根据仙居县办发(2019)42号文件附件1《仙居县历史遗留非法住宅处置意见(试行)》第四条第(五)项“农村村民非法建房已立案并作出处罚决定,或法院已作出执行裁定但未执行到位的,由县综合整治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审查确定后,按本处置标准办理”的规定,被申请人建议步路乡政府对郑某林户按仙居县委办发(2019)42号文件进行处置,并无不当。2021年1月25日南峰所向县一户多宅综合整治办报告相关情况,2021年1月26日,县一户多宅综合整治办向步路乡政府发送督办意见书。

三、本案属于信访案件,不属于行政复议案件。《信访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不属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而是按照信访程序进行。

总之,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且被申请人作出的(2021)5号《举报(投诉)事项答复函》程序合法,内容正确,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第三人郑某林称:一、第三人家庭成员及房屋基本情况。第三人原来家庭成员为农业人口5人,即第三人和妻子郑某连、儿子郑某龙,母亲郑某花、父亲郑某吾。其中郑某连约于2004年病亡;母亲郑某花约于2000年病亡,父亲郑某吾约于1990年病亡,儿子郑某龙户籍于1998年迁入蓝印户口,2010年间第三人与徐某芬再婚(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徐某芬户籍一直未迁入本户,再婚时徐某芬的外孙女也跟随徐某芬一起到第三人家,目前第三人户农业户口只有第三人一人,但家庭成员有第三人及再婚妻子、儿子、儿媳妇、外孙女及后妻徐某芬及其外孙女共6人居住在第三人的房屋内。第三人户早在30年前,有楼房4间,该房屋均是第三人通过继承所得,房屋均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证,其中第三人于1994年将位于本村外透地方两间坐北朝南二层楼房进行了维修并加盖成了三层半楼房。1995年清土清房时,县土地管理部门以第三人户扩建为由对第三人户作了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有证据,罚款发票已失落);位于本村堂屋前地方坐东朝西的一间二层楼房(占地面积30平方米),第三人已出卖给后妻徐某芬;位于本村外透地方的一间旧房,第三人已于2010年11月20日将该房屋赠与姐夫陈某其,他已于2011年进行拆除重建(有证据);目前第三人户只留有楼房两间,占地面积为77平方米(后有关部门又将此屋确定面积为92.89平方米),在本次办理一户一宅登记中又对第三人户作了罚款5950元的行政处罚(已缴款)。2011年间,本村村民郑某华即申请人以第三人占用其土地20平方米为由与第三人发生争执,造成第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一年,同年12月6日经仙居县人民法院刑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书》,协议书中明确载明“由郑某林赔偿郑某华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在调解之日付清;郑某华不再追究郑某林毁坏财物责任,不再向有关部门追究郑某林所有的违章建筑”,从此双方的矛盾得到了解决。

二、第三人根本不存在违章建筑,申请人举报和申请复议毫无理由,也无法律根据。第三人户原旧房4间均是从上代人继承所得,其中在2010年已将其中的一间赠送给姐夫陈某其,另一间已出卖给徐某芬,目前第三人户留下两间房屋也系祖传(继承)房屋重建而来。第三人一生中从未新建过房屋,并且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超面积宅基地已作过二次处罚,根据行政案件一事不再罚的处罚原则,有关部门不得再对第三人处罚,申请人进行控告和申请复议均是无理的,也是违背法律规定的。

综上事实,第三人认为,第三人现有居住的两间房屋均系祖传继承房屋,而且是第三人户的唯一住宅,其房屋系第三人的合法财产,应受法律保护,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毫无理由,也违反法律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郑某华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郑某华、第三人郑某林仙居县步路乡外宅村里宅自然村村民。2020年12月10日,申请人向仙居县信访局反映被申请人在对第三人二处非法占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问题。后被申请人收到仙居县信访局转送的申请人的相关材料。2020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并送达了仙自然资规法受2020127号《其他法定途径受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反映的问题属于被申请人按行政监察程序处理事项,根据《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规定,将于2021年1月18日前办结并书面答复。2021年1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仙自然资规法复〔20215号《举报(投诉)事项答复函》并于当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函,于2021年1月28日向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2月2日通过EMS将该案移送本机关。本机关于2021年2月4日收到该案复议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仙自然资规法受2020127号《其他法定途径受理告知书》、仙自然资规法复〔20215号《举报(投诉)事项答复函》;被申请人提供的来访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访事项呈阅单、其他法定途径受理告知书送达回证、举报(投诉)事项答复函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仙居县内土地监察工作。

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被申请人在2011年对第三人二处非法占地作出行政处罚之后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问题,并要求被申请人按照法律程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举报(投诉)事项答复函》并未就申请人提出的上述内容作出相应答复,且被申请人提供的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访事项呈阅单上申请人反映的内容与申请人在来访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上反映的内容并不完全一致,被申请人对此没有进行调查明确。此外,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答复期间提交的仙土资监罚字2012〕第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2年作出且其中认定的第三人的非法占地只有一处,但申请人反映的是被申请人于2011年对第三人二处非法占地作出过行政处罚,因此被申请人在作出案涉答复函之前,对申请人提及的行政处罚决定具体为哪一次的情况未调查明确。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函认定事实不清。

《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违法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经立案机关的主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仙自然资规法受〔2020〕127号《其他法定途径受理告知书》的时间为2020年12月16日,而作出案涉答复函的时间为2021年1月18日,超过了三十日的办案期限,且被申请人并未延长办案期限,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函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3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的仙自然资规法复〔20215号《举报(投诉)事项答复函》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十六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信息来源: 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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