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1024ZF010000/2021-111366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县府办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
文号: |
仙居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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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仙政复〔2021〕17号 申请人张某勇。 被申请人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张某勇不服被申请人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编号为3310241015167246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某勇称:申请人张某勇小型汽车浙JF82M4于2021年2月9日在仙居县工业路与响石山路交叉路口,被电子警察抓拍:逆向行驶。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汽车在行驶到达目的地之后发现右侧有停车位,准备停车,刚好被电子警察抓拍到只有车头记录没有车尾记录的照片。按照逆向行驶的定义:车辆进入逆向车道之后(触发违规条件)继续行驶(第二张照片记录违规程度)才算是逆向行驶。申请人被抓拍两张照片完全一样(无法证明逆向行驶正在继续进行),证明申请人虽然违规但是已经终止。违规过程:申请人在越过马路十字线后发现右前方有停车位(越过马路十字线就不能掉头,否则可能算闯红灯),恰巧有一辆车辆抢先进入停车位,不得已,申请人的车辆只能右转弯借道进入另一个停车位,刚刚缓慢右转,发现自己已经进入逆向车道违规,马上停止继续行驶操作。在违规过程没有碾压实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申请人的逆向行为已经主动终止,并没有造成危害的后果(包括影响他人),属于不予行政处罚范围。另外,被申请人引用法律条文不规范,避重就轻,不全面。被申请人人工审核时候没有发现已经违规中止。 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310241015167246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答复称: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2021年2月9日17时17分,申请人张某勇驾驶浙JF82M4号小型轿车在仙居县城关工业路与响石山路交叉口逆向行驶时,被公安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记录。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的照片、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二、本案处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量罚适当。2021年2月11日,被申请人以短信方式将申请人张某勇2021年2月9日17时17分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发送到申请人号码为13586204221的手机上。2021年2月22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罚窗口接受简易程序处罚,处罚前被申请人在依法履行口头告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决定对申请人处以200元罚款;同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申请人驾驶证记3分,并当场向申请人送达了编号为3310241015167246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处罚程序是合法的、量罚是适当的。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22日作出的编号为3310241015167246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处理程序合法,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9日17时17分,申请人张某勇的浙JF82M4小型汽车在仙居县工业路与响石山路交叉路口逆向行驶,被公安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记录。2021年2月1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送短信通知“您的小型汽车浙JF82M4于2021-02-09 17:17在台州市仙居县工业路与响石山路交叉路口,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机动车逆向行驶的】的违法行为(记3分)。请于收到本告知之日起30日内接受处理”。2021年2月22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同日,被申请人作出编号为3310241015167246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在仙居县工业路与响石山路交叉路口实施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的罚款。2021年2月26日,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张某勇、被申请人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供的编号为3310241015167246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提供的短信发送后台记录、公安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的照片及拍摄的视频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具有对本案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公安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的照片及拍摄的视频可以清楚地证明申请人的浙JF82M4小型汽车在仙居县工业路与响石山路交叉路口逆向行驶的事实,该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此外,申请人自己在复议申请书中也承认了逆向行驶的事实,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逆向行驶行为处以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正确,内容适当。至于申请人认为其逆向行驶行为已经主动终止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属于不予行政处罚范围的观点,本机关认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逆向行驶违法行为的处理有特别的规定,应适用该规定,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故本机关对此观点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逆向行驶行为通过短信形式进行告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本案行政处罚决定并当场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编号为3310241015167246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1年2月22日作出的编号为3310241015167246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信息来源: 县府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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