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1024ZF010000/2021-111365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县府办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
文号: |
仙居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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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仙政复〔2021〕5号 申请人张某金。 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安洲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张某金不服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安洲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的仙安街信开告〔2020〕2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2021年3月26日,本机关决定延长复议期限三十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某金称:2020年11月16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申请获取涉及仙居县安洲街道西灿村村民于2006年至2020年12月底农医保缴费金额的信息。经延期,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仙安街信开告〔2020〕2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以“本机关不存在”为由,未提供“西灿村村民2006年度至2020年度每人每年(姓名、性别)缴费金额支付清单,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因此,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在仙安街信开告〔2020〕2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中关于“西灿村村民2006年度至2020年度每人每年农医保缴费金额支付清单”和“本村村民姓名、性别”的答复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安洲街道办事处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已经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予以了答复。2020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张某金的《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人要求获取“涉及仙居县安洲街道西灿村村民于2006年至2020年12月底农医保缴费金额之信息公开。1.公开西灿村村民2006年度至2020年12月底每人每年缴费金额支付清单信息;2.公开本村村民姓名、性别、村缴(2006年至2020年12月底)每年人数总额清单信息;3.公开支付本村村民缴款金额来源处置时间”。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4日决定延期20个工作日作出答复并于12月14日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于当日邮寄给申请人,未超过法定期限。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针对申请人张某金于2020年11月16日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检索了本单位的档案数据管理平台,并在单位档案室查找了相关资料,确认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西灿村村民2006年度至2020年12月底每人每年缴费金额支付清单信息”、“本村村民姓名和性别”等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处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经检索和审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村缴(2006年度至2020年12月底)每年人数总额清单信息”和“支付本村村民缴款金额来源处置时间”被申请人予以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已将该政府信息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给予提供。被申请人完全遵守法律规定,积极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按程序给予申请人答复,没有侵犯申请人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公共事务参与权。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三十六条第(四)项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五)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张某金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并邮寄送达,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16日,申请人张某金向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安洲街道办事处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2020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要求以复印件形式公开:涉及仙居县安洲街道西灿村村民于2006年至2020年12月底“农医保”缴费金额之信息,包括1.公开西灿村村民2006年度至2020年12月底每人每年缴费金额支付清单信息;2.公开本村村民姓名、性别、村缴(2006年度至2020年12月底)每年人数总额清单信息;3.公开支付本村村民缴款金额来源处置时间的信息。2020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仙安街信开延〔2020〕2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并于当日邮寄申请人。2021年1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仙安街信开告〔2020〕2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村缴(2006年至2020年12月底)每年人数总额清单信息’和‘支付本村村民缴款金额来源处置时间’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共18页)。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西灿村村民2006年度至2020年12月底每人每年缴费金额支付清单信息’、‘本村村民姓名和性别’本机关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并于当日邮寄申请人。2021年1月13日,申请人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2021年1月25日,申请人不服该信息公开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仙安街信开告〔2020〕2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被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公开申请书》、档案查询记录及档案数据管理平台查询截图、仙安街信开延〔2020〕2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送达回证》、邮寄件信封封面、送达物流信息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安洲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有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四)项之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行政机关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检索了本单位档案数据管理平台,并在单位档案室查找了相关资料,就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村缴(2006年度至2020年12月底)每年人数总额清单信息”和“支付本村村民缴款金额来源处置时间”等信息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给予提供;而关于申请人要求公开的“西灿村村民2006年度至2020年12月底每人每年缴费金额支付清单信息”、“本村村民姓名和性别”等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查找的实际情况作出告知书,答复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该信息被申请人处不存在,该答复内容并无不当。 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7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延长答复期限,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于2021年1月13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仙安街信开告〔2020〕2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安洲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的仙安街信开告〔2020〕2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信息来源: 县府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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