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台仙政复〔2021〕19号 申请人陈某芳。 委托代理人张秀梅,浙江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仙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陈某芳不服被申请人仙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仙人社监令[2021]10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交了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的书面申请。本机关对撤回申请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同意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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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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