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1024ZF010000/2021-111364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县府办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
文号: |
仙居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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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仙政复〔2021〕14号 申请人泮某斌。 被申请人仙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泮某斌不服被申请人仙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编号为3310992021024634的《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泮某斌称:被申请人仙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2月1日19时09分在仙居县西泉路拍摄申请人车辆并开罚单,认为申请人在西泉路人行道上不按规定停放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2021年2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310992021024634的《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150元整的罚款。申请人认为,第一,申请人车辆停在靠电线柱保护围栏边和学校围墙脚的角落里,停得很端正,也没有压到盲道线,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并且此路段晚上照明很好,行人稀少,有被申请人拍摄照片和申请人自己拍摄的照片证明。第二,此人行道很宽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应该在此路段划有停车泊位,因为比此路段环境差的人行道上都划有停车泊位,比如环城西路仙德小区附近的人行道、建设西路两边的人行道等等),此人行道本来就划有停车泊位,现在却没有了。此处的居民和机构人员车辆众多,由于没有停车泊位,带来的不便让群众苦不堪言。第三,此人行道如果真不准停车,为何不在人行道边沿安装黄黑相间的杠子,周边其他不能停车的人行道上都安装了此种类型的杠子。第四,有消息说原来停车位被撤掉是因为新冠疫情时为空出场地给实验小学小学生排队测温用,但申请人不知真假。但这所学校晚上不上课,还有双休日和寒暑假,有大量时间人行道是空置的,有关部门应在尊重资源充分利用的前提下可以灵活合理的规定停车时段,给市民群众提供生活便利,增加大家的幸福感。 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310992021024634的《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仙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答复称:1. 2021年2月1日19时09分,申请人驾驶(所有)的浙JHX189轿车在仙居县西泉路人行道上不按规定地点停放机动车,妨碍了其他车辆或行人通行。被申请人执法队员对该车进行抄告,并拍摄了现场照片。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停放车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人行道违法停车行为。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并非应当施划停车泊位,而是可以根据情况规划部署停车泊位。同时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以及现场照片可以明确得知,申请人清楚了解涉案地点在其停车时未施划停车泊位。3. 是否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不以停车时该处人行道有行人通行为充分条件,更不以停车人的个人主观判断作为影响行人通行的标准。人行道的功能是供不特定的行人通行,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在未施划停车泊位线的人行道上,便使该段人行道受阻,丧失行人通行功能,客观上直接妨碍了行人在该段人行道上通行,致使行人需要绕开所停放的机动车而行走;在人行道上违法停车行为,可能存在因停车位置不同而产生的影响行人通行程度不一致,而不存在不影响的情形。再次,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影响行人通行的行为实施处罚,是行为罚,并不要求违法停车行为是否实际发生影响行人通行的结果发生。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不按规定停放车辆影响行人通行的行为,就应当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合法。因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310992021024634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1日,申请人泮某斌将车牌号为浙JHX189的小型汽车停放在仙居县西泉路人行道上,该处未施划停车泊位。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发现后作出编号为№0039391的《违法停车告知单》,并拍摄了现场照片。2021年2月20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同日,被申请人作出编号为3310992021024634的《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在仙居县西泉路人行道上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150元整的罚款。2021年2月20日,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泮某斌、被申请人仙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的编号为3310992021024634的《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提供的停车照片,被申请人提供的编号为№0039391的《违法停车告知单》照片、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三条、第六条第(七)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仙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具有依照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侵占城市人行道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照片均可以证实申请人停车的地方未施划停车泊位,申请人在此停车违反上述规定。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违法停车行为处以人民币15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正确,内容适当。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违法停车行为进行拍照并对申请人进行违法停车告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本案行政处罚决定并及时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仙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编号为3310992021024634的《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仙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2月20日作出的编号为3310992021024634的《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信息来源: 县府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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