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1024ZF010000/2021-111354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县府办 | 发布日期: | 2021-03-08 |
文号: |
仙居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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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仙政复〔2021〕1号 申请人余某洪。 被申请人仙居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申请人余某洪不服被申请人仙居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的仙信开告〔202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于2021年1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余某洪称: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日向被申请人仙居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申请书面公开以下内容:1、请求公开仙居县**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仙居县电视台签订过的电视广告播放合同;2、请求公开仙居县电视台对仙居县**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电视广告的审查意见;3、请求公开仙居电视台曾播放过的(大约在2015年、2016年)仙居县**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电视广告的视频。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5日签收后,在2020年11月17日作出答复:“经检索查找,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然而,依据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1月11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仙市监依复〔2020〕3号)的内容:本局对仙居县**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已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为http//www.zjzwfw.gov.cn )中公开。您可以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搜索“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查阅。由此可知,该视频确属在电视台进行播放过,应当将相应信息公开材料及时公开给申请人。另外,相关报道、视频截图、群众人证均指出其在电视台看到过相应视频。 综上,被申请人信息公开答复称“经检索查找,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明显推卸责任,严重违法。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的仙信开告〔202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并公开相关信息。 被申请人仙居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答复称:一、仙信开告〔202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合法。仙信开告〔202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系依申请人申请公开所作出,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5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落款时间为2020年11月3日的申请书。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的内容为:1、请求公开仙居县**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仙居县电视台签订过的电视广告播放合同;2、请求公开仙居县电视台对仙居县**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电视广告的审查意见;3、请求公开仙居电视台曾播放过的(大约在2015年、2016年)仙居县**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电视广告的视频。经过被申请人检索,没有发现与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三方面的内容。故本案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上述信息内容,被申请人的档案中均不存在,被申请人无法提供。2020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依法答复,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因此,被申请人所作的答复是合法的。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仙信开告〔202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3日,申请人余某洪以信函方式向被申请人仙居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申请表》,要求以纸面、光盘方式提供并邮寄申请人下列信息内容:1、请求公开仙居县**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仙居县电视台签订过的电视广告播放合同;2、请求公开仙居县电视台对仙居县**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电视广告的审查意见;3、请求公开仙居电视台曾播放过的(大约在2015年、2016年)仙居县**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电视广告的视频。2020年11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0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仙信开告〔202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经检索查找,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申请人不服该告知书,向本机关邮寄提交落款为2021年1月4日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2021年1月8日,本机关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仙信开告〔202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被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申请表》、电子档案查询截图、《检索说明》、编号为1176268252477的邮政速递物流截图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仙居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有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在其文书档案室、电子档案系统进行查找,均未查找到相关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查找的实际情况作出告知书答复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应当认定被申请人已经尽到了合理、勤勉的检索查找义务,且已经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故被申请人作出的仙信开告〔202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5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仙信开告〔202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于2020年11月18日邮寄送达该告知书,程序合法。 关于申请人提交的仙市监依复〔2020〕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仙居县**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其他广告违法行为案行政处罚决定网络公示截图、电视台播放视频截图、证人证言,本机关认为,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信息客观上由被申请人制作或者保存。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仙信开告〔202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仙居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的仙信开告〔202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信息来源: 县府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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