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1024002681153N/2020-109381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县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
文号: |
关于征求《仙居县国有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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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内容:
现将《仙居县国有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年12月31日前进行书面意见反馈。
联系人:龚维迅。联系电话:13958513767。
仙居县国有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规范国有企业参与设立各类产业(创业)基金,促进全县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特别是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参照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浙财企〔2019〕4号)、《台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台财企发【2019】31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出台《仙居县国有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仙居县国有企业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是指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发起设立,按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用于支持本地创业创新、招商引资、企业上市和兼并重组等产业发展的专业性投资基金。 第三条 投资基金按实际控股主体分为国有控股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控股投资基金。 国有控股投资基金是指由国有企业控股(公司制)或由国有企业占主要份额(合伙制)的投资基金。 社会资本控股投资基金是指由社会资本控股(公司制)或由社会资本占主要份额(合伙制)的投资基金。 第四条 国有企业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单个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出资资金可一次或视运作情况分期到位,并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投资基金规模可经原程序审批后扩大。 第二章 管理组织架构及职责 第五条 投资基金实行所有权、管理权、运行权相分离的治理机制。组织架构包括投资基金领导小组、基金法人机构、基金管理机构三个层次,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基金组建方案的要求,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经县政府批准,投资基金组织架构可根据其功能特性和运作管理特点相应确立。 第六条 投资基金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及各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府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县国资工作中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县国投集团、发起(参股)国有企业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国投集团。 投资基金领导小组职责:决定投资基金的发展方向,负责根据国家、省市和我县产业导向及相关规划,研究确定投资基金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决定投资基金的资金筹集及增资计划,负责决策和协调投资基金组建、项目投资、基金退出和让利等其它重大事项,审议基金年度报告。 设立投资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投资基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投资基金领导小组有关基金发展的重大决策,组织投资基金领导小组进行审议决策,负责对投资基金组建方案进行初审,协调基金运作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负责牵头制订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对投资基金组建进行立项,负责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 第八条 县国投集团主要职责:履行县政府产业基金出资参股投资基金代出资人职责,做好投资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做好对国有控股投资基金的财务监管,定期向县财政局报送投资基金运作情况。 第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推荐投资项目,落实行业监管和项目对接服务;参与投资基金设立及相关投资项目的投资决策。 第十条 基金法人机构(含有限合伙企业,下同)主要职责:按《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规定,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或合伙人会议,分别按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履行相关职责和责任,负责按照投资基金领导小组确定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组织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加强对投资基金日常运作的监督管理。 国有控股投资基金法人机构可视实际情况不设股东会,由相关管理部门或控股出资人委派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不设日常经营机构。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受托负责投资基金的日常投资和运作工作及投后管理、风险防控、办理股权退出等具体投资事宜,定期向各出资人报送投资基金运作情况和投资项目运行情况。 第十二条 发起国有企业主要职责:负责围绕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研究提出投资基金组建方案,筹措落实投资基金出资资金,组建投资基金法人机构;负责按照投资基金领导小组审议确定的投资方案,进行投资谈判、签订章程或合伙协议;负责聘用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以及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监管、指导和考核评价;负责对投资基金的考核评价并提出奖惩意见;按照《公司法》规定履行好社会资本控股投资基金的股东职责。 第十三条 基金监管部门主要职责:金融、发改、审计、国资等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政策监管。 第三章 投资原则和要求 第十四条 投资基金以绿色化发展为导向,坚持“工业强县”战略,重点投向仙居县内高端医疗器械、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信息技术等县政府重点扶持产业,以及旅游休闲、绿色农业、乡村振兴等我县特色产业,并根据县委县政府战略部署及时作出调整。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等国家和省、市、县禁止、限制发展行业。 第十五条 投资基金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投资股票(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并购重组除外)、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2.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等支出;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经投资基金领导小组批准的创新业务,不受上述条款限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除外。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发起设立的国有控股投资基金,发起国有企业可按照不超过投资基金总规模20%的比例向县政府产业基金申请扶持资金,其余资金由发起国有企业自行筹集且发起国有企业应为第一大股东(或占主要份额)。 国有企业发起设立的社会资本控股投资基金,发起国有企业可按照不超过投资基金总规模20%的比例向县政府产业基金申请扶持资金,国有企业可按照一定比例出资,但县政府产业基金和国有企业合计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投资基金总规模的30%。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基金管理机构非关联的独立第三方社会资本出资比例不低于社会资本控股投资基金总规模的20%。 受托基金管理机构应按不低于投资基金总规模的2%认缴出资。 投资基金的设立应当在本地区注册,国有控股投资基金投资的项目以本区域为主(包括有约束条件约定落户本地的县外项目),社会资本控股投资基金投资县内项目的资金总额不得低于县政府产业基金和国有企业合计出资金额的1.2倍,且首笔投资应当投资于本地区内项目。 第十七条 投资基金出资人一般不直接参与投资基金日常的运作管理,委托有专业能力的机构或团队管理,选聘的专业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105号令)等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5.专业机构在提交合作方案时,须至少已取得拟设立投资基金总规模30%额度的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承诺函等材料。 对受托管理的专业投资机构有特殊要求的,由发起国有企业明确具体条件,面向社会公开选聘。 第四章 投资管理程序 第十八条 投资基金设立的决策程序一般为:项目提出、项目初审、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基金领导小组审议、公示、组织实施等。 第十九条 投资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发起国有企业提出的基金组建方案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报县财政局申请立项,经批准同意立项的投资方案交由投资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尽职调查,形成投资建议书,对投资模式、投资期限、投资金额、收益分配、让利措施、退出方式等提出具体建议。投资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基金组建方案,结合尽调报告和投资建议书,提请投资基金领导小组审议决策,投资基金领导小组会议由投资基金领导小组组长或其授权相关人员主持,并邀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外部专家参加并提供专业意见。 第二十条 需要县政府产业基金出资扶持的投资基金,发起国有企业应在尽职调查完成后,向投资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出资申请,经投资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提交县政府产业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政府产业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县政府产业基金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由基金法人机构(浙江省仙居县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发起国有企业出具出资承诺函。 第二十一条 经投资基金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基金组建方案,在县政府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涉及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基金管理机构与相关合作方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正式签署后予以实施。 第二十二条 投资基金组建方案经批准后达6个月,仍未签署相关投资的章程或协议,导致基金组建方案无法实施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在1个月内及时向投资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终止投资情况,由投资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投资基金领导小组报批。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产业基金出资扶持的投资基金,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审批设立。无县政府产业基金出资扶持的投资基金,发起国有企业报县国投集团备案。 第二十四条 投资基金的投资决策由其董事会或根据章程(合伙协议)约定组建的投决会进行决策。 国有控股投资基金发起国有企业须委派1人作为国有资本(含政府产业基金,如有)代表参与投决会决策,并享有一票否决权,表决意见经发起国有企业内部决策后提交投资基金领导小组集体审议确定,国有资本代表根据投资基金领导小组的决策意见在投决会上行使表决意见。 第二十五条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应当严守上级强制性规定。投资基金不得以承诺本金不受损失为条件募资、不得虚假募资或直接借款等形成企业债务。投资基金的设立,国有企业出资方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 投资基金在单个投资项目中的投资额一般不超过投资基金总规模的20%且在投资项目中的占股比例一般不超过20%,并不得成为第一大股东。 第二十七条 投资基金存续期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8年;项目投资期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有特殊约定项目除外),到期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退出。 第二十八条 发起国有企业应当委派董事、监事、观察员等形式加强对投资基金的运作管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开展投后服务、监督管理、风险防控、办理股权退出等事务,但不参与项目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 投资基金应当按照市场化遴选方式委托一家中国境内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及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向发起国有企业、县国投集团、基金管理机构出具银行托管报告。 第五章 基金退出 第三十条 投资基金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具体退出期限、退出条件、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国企资本应适时按约定方式退出。需按未约定方式退出的,由发起国有企业结合政策目标和项目实际情况提出退出方案,经投资基金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基金管理机构具体办理退出事宜。 第三十一条 国企资本主要采取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以及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需要资产评估的,应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国资工作中心核准或备案。如受让方为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的,报投资基金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协议转让相应股权(份额);如受让方为非国有全资公司或非国有独资企业的,报投资基金领导小组批准后,应按国有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采取公开挂牌方式办理退出。 第三十二条 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与其他出资人约定,除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退出方式的以外,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国企资本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按照投资项目审议决策程序报批后选择退出: 1.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出资手续的; 2.国企资本拨付投资基金账户1年以上,投资基金未对项目实际出资的; 3.投资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原定政策目标的; 4.发现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违背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的退出情形的。 国企资本退出时,县政府产业基金也按上述程序审批后一并退出。 第六章 费用和收益 第三十三条 投资基金委托管理费用由发起国有企业按照市场化方式确定,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进行约定,同时应明确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法人机构各自应承担的费用开支范围。 第三十四条 投资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退出时产生的归属于出资人的本金和投资收益,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交出资方。基金的亏损应由各出资方共同承担,国有企业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十五条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可以建立考核让利机制,具体让利对象包括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他出资人(县政府产业基金不享受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也不得超出税后收益总额向合作对象让渡收益;国有企业出资部分无收益或亏损的,不得向合作对象支付收益。 第三十六条 投资基金可事先约定让利标准,并在章程或协议中通过设置投资规定区域内的金额及倍数、带动社会投资金额及倍数、实现经济社会效益等指标明确让利条件。国企资本退出时,经考核达到章程或协议约定的让利条件的,按照章程或协议约定进行让利。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产业基金出资扶持设立的投资基金,要求县政府产业基金同步让利的应在基金设立方案中约定让利标准,经县政府产业基金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八条 基金法人机构仅限于列支法律规定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进行的法律行为所需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本办法规定支付的管理费用和业绩奖励。 第七章 风险防控和绩效考核 第三十九条 县财政局应会同县国投集团建立对投资基金的监督和考核机制,按照“公开、透明、择优”的原则进行决策,接受社会各方的监督,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基金规范运作和有效管理。 第四十条 县国投集团要切实履行起相关权利和义务,加强对投资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对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审计,有效防范运作风险,确保基金安全和效益。 第四十一条 发起国有企业要对投资基金开展考核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奖惩建议,报投资基金领导小组审议。对于运作较好的项目,可采取追加投入、利益让渡、公开表彰等方式给予激励;对于运作成效较差的项目,应减少投资,直至提前退出。 第四十二条 基金法人机构要健全董事会、监事会工作制度,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及时报投资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发起国有企业备案。 第四十三条 基金管理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实行投资项目征集、筛选、初审、投入、退出等全过程运作的规范管理。要加强对投资项目运营情况的动态跟踪管理,建立投资情况风险评估和报告制度,开展半年度和全年度投资项目情况分析,及时发现、报告、纠正投资管理和投资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风险隐患,确保投资基金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运作。 基金管理机构应根据《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做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和信用信息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发改财金【2017】367号)文件要求做好投资基金的信用信息登记工作,并在规定时间提交相关材料,更新基金运作信息,报送投资运作情况和相关财务报告等。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行业自律要求和职业道德规范,勤勉尽责。 第四十四条 建立黑名单机制和信用管理机制,将基金、基金管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通过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投资项目的管理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有权单独或同时行使以下权利: 1.限期整改; 2.在县政府、国有企业、基金管理机构网站等公布其违规违约行为,并将相关情况载入管理档案;情节严重的,基金停止与其合作。 3.由投资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发展改革局根据《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将其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予以公告或开展联合惩戒; 4.造成基金损失的,根据协议约定要求相关方赔偿损失。 第四十五条 健全尽职免责机制,对于投资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对于已履职尽责的投资项目,如发生风险造成投资损失,投资基金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县国资工作中心、县国投集团、发起(参股)国有企业、基金法人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及相关人员等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八章 定期报告制度 第四十六条 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基金管理机构要向发起国有企业报送投资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财务收支、资金使用等情况,由发起国有企业审定后报投资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七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基金管理机构要向发起国有企业提交投资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修订、资本增减、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合并、清算等),经发起国有企业审定后报投资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八条 投资基金与相关合作方签署章程或协议后,发生国有企业认缴出资额增加、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基金存续期延长等核心要素变更,由基金管理机构向投资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获批复后进行处理。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发生实质性变化; 2.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关键人士半数(含)或董事长、总经理以上发生变化; 3.投资项目主要股东及经营范围发生实质性变化,且影响投资项目发起部门政策目标实现的。 第四十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重大事项披露制度,定期向发起国有企业提交投资基金或企业运营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发起国有企业视工作需要可委托专业机构对投资基金或企业进行审计。 第五十条 投资基金运作和管理中如发生重大问题,基金管理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发起国有企业报告,并由发起国有企业及时提出意见报基金领导小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约项目,可按原合同或协议执行。 附件1
国有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组建方案框架
一、设立背景和目标 二、基金规模 三、组织形式及出资方案(结构) 四、管理模式 五、投资领域 六、储备项目(隶属仙居县的储备项目情况) 七、关联交易披露机制 八、投资进度、存续期限及退出安排 九、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 十、具体让利措施 十一、参与组建的有关部门、联系单位
征集调查结果:
信息来源: 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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