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2019年8月修改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文件要求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由各市县政府根据各地实际制定,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由市县政府于2020年9月30日之前公布执行。根据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二、《通知》主要内容及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仙居县行政辖区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涉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临时占用土地涉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是指对地上短期农作物、中长期经济作物以及林木等苗木,和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定着物给予产权人的经济补偿。包括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坟墓迁移补偿、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等。 1、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按现行《仙居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仙政发〔2018〕14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2、坟墓迁移补偿按现行《关于印发仙居县土地征收项目涉及坟墓迁移补偿标准的通知》(仙政发〔2019〕2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3、青苗补偿根据征地时被征收土地上种植作物的品种、规格、密度、大小等情况进行补偿。(补偿标准见附件1) 4、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根据征地时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的种类、规格、成新进行补偿。(补偿标准见附件2) 5、涉及“林特优新”等特殊作物、名贵苗木、补偿标准没有明确的,可委托有法定资质的专业估价机构评估确定其补偿标准。采取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标准的,估价机构由征地实施单位与产权人协商选定。 6、同一地块上间种或套种其他种类作物的,其套种或间种的青苗按实际占地比例确定补偿标准。 三、不予补偿的情形 1、恶意抢种、抢栽、抢建的; 2、违法搭建的设施及建筑; 3、种植(养殖)物超过正常标准种植(养殖)密度的部分; 4、其他不予补偿的情形。 四、本标准公布后应严格执行,切实做好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前后衔接工作,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评估机构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评估报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说明:《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第五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由各市县政府根据各地实际制定,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由市县政府于2020 年9 月30 日之前公布执行。) 三、起草过程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精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2020年7月中旬开始起草,8月12日,在仙居县政府门户网站就《关于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发布了《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听证会公告;8月20日专题召开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征求意见会,与会人员纷纷发表意见和建议,我局会后根据大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与相关部门专业人士以及多家有青苗和地上付着物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了充分沟通、研讨,最终形成《仙居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解读单位: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咨询电话:87773756
【政策原文】:仙居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
县府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