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1024ZF010000/2021-111355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县府办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
文号: |
仙居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
|||||
仙居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仙政复〔2021〕2号 申请人汪某良。 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安洲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汪某良不服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安洲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的仙安街信开告〔2020〕2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汪某良称:2020年11月16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安洲街道办事处邮寄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认为有关仙居县安洲街道市桥社区(原市桥村)涉及仙居县2000年度第三批次建设用地0.4780公顷,安置农业人口28人,用货币补偿代现,所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上述市桥村土地被征收时的货币安置补偿款的相关详细情况等信息。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仙安街信开告〔2020〕2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确认该信息公开答复违法,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内容重新作出答复,并将信息公开内容材料复印件给予申请人一份。 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安洲街道办事处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予以了答复。2020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汪某良的《申请信息公开》。申请人要求获取“浙江省仙居县安洲街道市桥社区(原市桥村)涉及2000年度第三批次建设用地0.4780公顷,用货币补偿代现,要求将市桥村土地征收时以上的货币安置补偿款的相关详细情况等予以公开,具体内容如下:1.仙居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款凭据或个人领款条凭据;2.安置每亩土地补偿款准确金额是多少亩;3.征收每亩土地安置农业人口有几个人口;4.安置每个人补偿,领款时间,一共有多少领款人,他们的姓名、领取金额分别是多少;5.征收土地时安置人口的双方相关协议书等”。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4日决定延期20个工作日作出答复并于12月14日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于当日邮寄给申请人,未超过法定期限。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针对申请人汪某良于2020年11月16日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检索了本单位档案数据管理平台,并在单位档案室查找了相关资料,确认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处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并建议申请人向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咨询(地址:仙居县解放街82号,联系电话:0576-89371873)。被申请人完全遵守法律规定,积极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按程序给予申请人答复,没有侵犯申请人的知情权、监督权、公共事务参与权。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五)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并邮寄送达,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16日,申请人汪某良向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安洲街道办事处邮寄《申请信息公开》。2020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认为浙江省仙居县安洲街道市桥社区(原市桥村)涉及仙居县2000年度第三批次建设用地0.4780公顷,安置农业人口28人,用货币补偿代现,所以要求被申请人将以上市桥村土地征收时的货币安置补偿款的相关详细情况等予以公开,具体公开内容如下:1.仙居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款凭据或个人领款条凭据;2.安置每亩土地补偿款准确金额是多少亩;3.征收每亩土地安置农业人口有几个人口;4.安置每个人补偿,领款时间,一共有多少领款人,他们的姓名、领取金额分别是多少;5.征收土地时安置人口的双方相关协议书等;形式上要求提供复印件。2020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仙安街信开延〔2020〕2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并于当日邮寄申请人。2021年1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仙安街信开告〔2020〕2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建议向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咨询(地址:仙居县解放街82号,联系电话:0576-89371873)”,并于当日邮寄申请人。2021年1月13日,申请人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2021年1月25日,申请人不服该信息公开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仙安街信开告〔2020〕2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申请信息公开》;被申请人提供的档案查询记录及档案数据管理平台查询截图、仙安街信开延〔2020〕2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送达回证》、邮寄件信封封面、送达物流信息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安洲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有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检索了本单位档案数据管理平台,并在单位档案室查找了相关资料,均未找到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查找的实际情况作出告知书,答复申请人“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存在”并建议申请人向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咨询,该答复内容并无不当。 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7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延长答复期限,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于2021年1月13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仙安街信开告〔2020〕2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安洲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的仙安街信开告〔2020〕2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信息来源: 县府办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