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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10240026811889/2021-11075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2021-04-27 发布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脱贫攻坚)仙居县“有序推进高山移民 加快实现共同富裕”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2021-04-27 访问次数:

为改善高山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推进城镇人口集聚,加快共同富裕步伐,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异地搬迁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9〕28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规发〔2020〕3号)等精神,结合仙居实际,现明确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为统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以改善山区群众居住环境,实现富民安居为出发点,对符合条件的山区村(自然村)和低收入农户实行搬迁,推动高山群众发展增收,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共享全面小康成果,实现“搬得下、稳得住、富得起”。

二、实施原则

1.政府引导、村民自愿。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级基层组织和干部的组织协调作用,尊重群众意愿,积极组织引导群众下山搬迁。

2.统筹规划、灵活安置。立足我县经济发展实际,科学合理编制移民规划,确定安置区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进行“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结合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加大农村可复垦用地的盘活力度,提高土地利用率。同时,根据群众需求,采用多种方式分散灵活安置。

3.分步实施、确保稳定。根据安置区建设时序、安置容量和山区村搬迁意愿,分片分批推进高山移民搬迁,严格遵守高山移民工作的有关规定,规范平稳有序地推进高山移民工作。

4.产城融合、促农增收。通过人口搬迁集聚,优化要素空间和产业布局,加快城镇化进程,通过就近就业、加强培训促进转产转业、政府购买公益岗位等方式,促进搬迁农民就业增收。

三、实施范围

1.山区省级扶贫重点帮扶村(自然村,下同);

2.山区村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

3.其他经批准列入年度搬迁计划的村。

四、实施步骤

1.申请立项。移民村委会开展高山移民政策宣传,调动村民积极性,引导村民自愿搬迁,在“一户多宅”处置完成,且同意搬迁人口数比例达80%以上(10户以下自然村不同意搬迁农户小于2户<含>)的情况下,将申报表、花名册和房屋照片等前期资料上报乡镇街道申请立项。

2.审核上报。乡镇街道实地勘察搬迁村情况后,对项目实施的可行性、搬迁户数、人数、“一户多宅”情况等进行审查。由乡镇街道主持召开全体拟搬迁农户户主大会讨论并一致通过,形成要求搬迁的书面报告,以文件形式上报县高山移民指挥部立项。

3.审查批复。县高山移民指挥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对乡镇街道申报文件及资料进行审核通过后,报县政府批准。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以个人名义提出申请,村委会和乡镇街道完成情况审查后,由乡镇街道报县高山移民指挥部核查批复。

4.组织实施。高山移民项目批复后,搬迁村要制定相关村规民约;各乡镇街道组织做好安置协议签订等工作。在安置房建成后,农户主动完成房屋腾空,乡镇街道统一组织拆除,县高山移民指挥部会同乡镇街道统一调配安置。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由县高山移民指挥部调配安置。

五、相关政策

1.房屋安置和宅基地退出房屋拆除按《仙居县高山移民搬迁安置和宅基地退出补偿办法》(见附件1)规定执行。

2.高山移民后续帮扶按《仙居县高山移民搬迁后续帮扶实施办法》(见附件2)规定执行。

六、组织保障

1.加强领导。成立高山移民指挥部,抽调专职人员组成工作专班,负责做好政策宣传、指导协调、资格审查、督促实施等工作。高山移民的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宣传发动、调查摸底、旧房拆除、搬迁安置、政策处理等工作。各职能部门根据自身职责积极配合做好高山移民相关审批与后续帮扶等工作。

2.严肃纪律。严格执行异地搬迁负面清单制度,对在高山移民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或骗取安置房,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安置资格,收回安置房,同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严格奖惩。县委、县政府将对在高山移民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责任,形成比学赶超氛围。

附件:1.仙居县高山移民搬迁安置和宅基地退出补偿办法

2.仙居县高山移民搬迁后续帮扶实施办法

附件1

仙居县高山移民搬迁安置和宅基地

退出补偿办法

为切实做好全县高山移民搬迁安置和宅基地退出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规发〔2020〕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安置方式及地点

(一)安置方式

分为统一安置和自行安置两种方式。

(二)公寓式安置地点

高铁新城、横溪镇、白塔镇、下各镇。其中:官路镇、广度乡、福应街道、安洲街道、南峰街道、上张乡、步路乡等地的高山移民,原则上安置在高铁新城;安岭乡、溪港乡、湫山乡、横溪镇、埠头镇等地的高山移民,原则上安置在横溪镇;皤滩乡、白塔镇、淡竹乡、田市镇等地的高山移民,原则上安置在白塔镇;朱溪镇、双庙乡、大战乡、下各镇等地的高山移民,原则上安置在下各镇。

另行选择安置地点的,制定具体安置方案报县政府批准。

二、安置标准

(一)统一安置:采用公寓式套房安置,可选择按家庭人口数安置或按退出的合法宅基地面积安置。

1.选择按家庭人口数安置的,公寓式套房建筑面积户型限额标准为:小户(1至2人)不超过90平方米;中户(3至4人)不超过120平方米;大户(5至6人)不超过150平方米;特大户(7人及以上)不超过180平方米。三代合户的,如按家庭人口数选择公寓式套房安置,户型标准可增加30平方米,但安置总面积最大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搬迁户搬迁范围外应纳入宅基地管理的房屋,其用地面积未达到户限额标准的,少于48平方米的进行货币补偿;超过48平方米(含)的,扣除已有宅基地对应的户用地限额标准上限人口数,剩余人口数按公寓式套房建筑面积户型限额标准安置。

2.选择按退出合法宅基地面积安置的,公寓式套房建筑面积户型限额标准为:48平方米≤退出的宅基地面积<96平方米的,公寓式套房户型标准不超过120平方米;96平方米≤退出的宅基地面积<120平方米的,公寓式套房户型标准不超过150平方米;退出宅基地面积≥120平方米的,公寓式套房户型标准不超过180平方米。

户人口全部为非农业户口的,公寓式套房建筑面积户型限额标准为:24平方米≤退出宅基地面积<72平方米的,公寓式套房户型标准不超过90平方米;72平方米≤退出宅基地面积<120平方米的,公寓式套房户型标准不超过120平方米;退出宅基地面积≥120平方米的,公寓式套房户型标准不超过150平方米。退出宅基地面积小于24平方米的,进行货币补偿。

3.安置房原则上不得超户型标准安置,确因房型不可分割等原因除外。

(二)自行安置

自行购房安置。搬迁户经个人申请报高山移民指挥部审核同意后,可在房产楼盘目录库内买房。在户型限额标准内的按实际购房面积给予不低于1500元/平方米的补助,具体方案由县高山移民指挥部制定,报县政府审批。超出户型限额标准部分不予补助。

(三)集体所有的房屋进行货币补偿。

三、安置对象分户规定

(一)对于多子女家庭,儿子达到法定婚龄的、女儿超过35周岁且无婚史的、女儿已婚招婿且其农业户口的女婿户口迁入本村的,经村(居)委员会同意,可申请单独立户,父母须与一个子女合户。

(二)多子女家庭非农户口子女已婚,其配偶为农业户口的,经村(居)委会同意,可以农业户口的配偶为户主申请单独立户。

(三)多子女家庭中允许计入家庭人口的非农子女,经村(居)委会同意,可与家庭农业户口的父母合户(父母不得拆分)。

(四)多子女家庭农业户口的父母去世后,家庭成员有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的,其农业户口的子女达到分户条件的,可以分户且析产分得的面积不得少于应得份额面积。

(五)多子女家庭父母属非农户口,子女有农业和非农户口的,农业户口的子女达到分户条件的,可以立户且析产分得的面积不得少于应得份额面积。

(六)多子女家庭农业户口的女儿已婚,其配偶为非农户口的,经村(居)委会同意,可以申请立户,但其配偶在原籍不得计算家庭人口数,如有继承的遗产房,合并计算家庭房屋面积。

(七)离婚五年以上或离婚后虽未满五年但一方再婚的,经村(居)委会同意,可申请单独立户。

(八)四世同堂的,经村(居)委会同意,可申请分为两户。允许第一代与第二代合户,第三代与第四代合户,其中有一代全部为非农户口的,则不得分户。

(九)家庭成员全部为非农户口的,按一户计算。

(十)其他不符合分户相关规定的,不予分户。

四、家庭人口计算方法

农村村民一户家庭人口数原则上为该户在册常住农业人口,但下列情形人员也可计算家庭人口数:

(一)大中专院校在校生,入学时户口从本户迁出的;现役义务兵、士官户口从本户迁出的;本户正在服刑、劳动教养等户口被注销的人员。

(二)原村原户有户籍记载的非农户口人员且未享受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货币分房等房改政策的人员。

(三)持有独生子女证的农业户口独生子女未婚的可按两人计算;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且符合生育政策、依法可生育的子女数允许计入家庭人口数;多代合户的只能算一代。

(四)可计入家庭人口数的非农居民,其配偶为农业户口的,经所在村(居)委会同意,其人口数可计入配偶方所在家庭,但其原籍不再计入人口数。

(五)多子家庭户申请立户的,媳妇户口未迁入的,其户人口数需按实际在册人口计算,且该户允许计入家庭的可生育人口数不能计入。

(六)外县未迁入的农业户口及非农户口,不得计算家庭人口数。

五、房屋合法性认定原则

(一)已取得合法手续的(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相关部门批准建房批文或证件)。

(二)1987年1月1日前建造的。

(三)2013年10月1日之前建造,存在土地、建设违法行为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处置到位的。

(四)其他可认定为合法的。

六、安置房价格结算

(一)安置户根据可安置户型限额标准结合公寓式套房设计套型面积,就近选择安置套型。安置房按该地块回购价结算,并在户型限额面积内给予1500元/㎡的补助,因户型不可分割原因超户型标准的,其超出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二)择房办法另行制定。

七、地上附着物补助标准。

在“一户多宅”处置完成后,退出合法宅基地面积的地上附着物按每平方米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如下:

(一)一层木(砖木)结构:200元;

(二)一层砖混、二层木(砖木)结构:400元;

(三)二层砖混结构、三层木(砖木)结构:600元;

(四)三层及以上砖混结构:900元;

(五)有合法手续倒塌的房屋:100元;

八、建设用地复垦

移民村庄房屋拆除后,符合建设用地复垦条件的,实施建设用地复垦,不再享受其他复垦补助政策。

九、奖励

(一)搬迁户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拆除土地收回村集体协议》及腾空房屋的,按退出的合法宅基地地上物补助标准的20%予以奖励。

(二)省财政对扶贫异地搬迁、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等有专项补助的,按省级有关规定实施。

十、其他规定

(一)确因实际困难无法搬迁或不愿搬迁的,未搬迁人数按户型标准核定后,允许保留房屋进行集中连片调剂安置,用于解决未搬迁户生产生活及农业设施管理等问题。

(二)货币补偿参照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价扣除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给土地使用权人。

附件2

仙居县高山移民搬迁后续帮扶实施办法

为扎实做好高山移民搬迁后续扶持服务工作,切实解决移民群众困难,把高山移民工作好事办好,实事办实,真正实现“搬得出、稳得住、富得起”,现将有关措施明确如下:

一、户籍管理。搬迁人员户籍按规定迁入安置房屋所在地。

二、资产处置。搬迁户搬迁后原居住地土地、山林等承包权保持不变,鼓励农民搬迁后的农村土地、山林等资产整体流转到村集体。鼓励组建“三农”资源经营管理服务公司,承担收储、流转、经营管理等服务职能。

三、生活帮扶。在安置小区内适当建造裙房,配套建设集体经营用房及物业管理用房,用于解决小区物业费等支出、发展来料加工产业、家庭工业、社区服务业等。配套建设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用于社区开展日常办公。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为社区居民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配套建设一定比例国有或国有、集体共有的产权房和廉租房(免租房),用于安置没有能力购房或异地搬迁的低收入农户。对愿意入住养老院的老人,就近安排。

四、产业帮扶。积极引进工商资本参与乡村产业发展,培育发展乡村新业态。以市场为导向,突出资源优势、特色优势和发展基础,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积极搭建创业平台,鼓励搬迁户根据自身能力自主创业。

五、就业帮扶。支持搬迁农民参加各类农民素质培训,增强就业创业能力,鼓励迁入地企业优先录用搬迁对象劳动力。在移民村推出村级公益性岗位,就地就近托底帮扶。对有创业意愿的人群,给予创业帮扶指导。结合低收入家庭具体情况,实施“一户一帮扶”。

六、金融帮扶。根据移民群众的经济条件,采取针对性的金融帮扶措施,切实解决移民资金难题。根据借款人自身经营情况、收入水平、信用程度等情况综合确定贷款期限,享受贷款优惠政策。

七、教育帮扶。结合搬迁人口分布、学龄人口流动、变化趋势等因素,统筹做好高山移民安置区周边教育资源布局,保障搬迁群众适龄子女受教育需求。



信息来源: 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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