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1024ZF010000/2021-111351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县府办 | 发布日期: | 2021-0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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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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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仙政复〔2020〕115号 申请人郭某琰。 被申请人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郭某琰不服被申请人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10月14日作出的仙自然资规依复(2020)第4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2021年1月21日,本机关决定延长复议期限三十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郭某琰称:申请人系仙居县直屋村(现城西社区)村民,为核实位于仙居县直屋村烂田塘地段处(其土地四至:东至直屋村第六组田埂、南至临石线公路,西至直屋村第一组田埂,北至直屋村第八组田埂)的土地征地信息和权属情况,申请人于2020年8月23日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被申请人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依法公开如下政府信息:位于仙居县直屋村烂田塘地段处涉及1.建设项目的征地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等】、用地预审文件、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2.土地权籍登记表和土地权籍变更情况登记表。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7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申请人申请的第2项信息,被申请人答复:“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2.地籍调查表’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该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请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办理。”申请人认为其信息公开回复违法,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2012年7月9日国土资源部公告(2012年第16号)的《地籍调查规程》,其中1.7“规程适用范围为全国城镇、独立工矿、集镇和村庄”。1.8“实施单位:‘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市(县)要成立以主管市(县)长为首的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登记中的其他重大问题。地籍调查、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的规定,案涉土地权籍调查工作是由被申请人负责的。 第二,根据《地籍调查规程》3.5地籍调查成果资料的规定,包括:a.地籍调查技术设计书,b.地籍调查表等11项。若是土地权籍发生变动,根据《地籍调查规程》4变更地籍调查的规定应经过调查准备、调查内容、发送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等12个程序,其中调查准备中需要有“a.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b.本宗地及相邻宗地的地籍档案;c.本宗地附近的地籍平面控制点资料;d.本宗地所在的基本地籍图;e.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见附录1);f.变更地籍调查表(见附录E)”等6项内容。故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 第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是作出案涉信息的行政机关,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由负责地籍调查、登记具体工作的市县级土地主管部门制作或保存,被申请人有公开上述信息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的答复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的规定,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被申请人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上是正确的。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4日收到申请人郭某琰邮寄提交的《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经审查认为,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延长答复时间,2020年9月19日申请人收到了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为明确申请人申请的具体内容,2020年9月29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与申请人进行核对并经申请人确认,第一点内容不变,第二点信息内容为“地籍调查表”。2020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寄送给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是正确的。申请人要求公开政府信息有两项,第一项是直屋村烂田塘地段建设项目的征地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第二项是直屋村烂田塘地段的地籍调查表。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第一项答复没有提出异议,对第二项答复提出异议。首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确认第二项信息内容是直屋村烂田塘地段的“地籍调查表”。其次,“地籍调查表”这项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第三,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信息应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办理相关信息查询事项,被申请人的答复并无不当。 三、申请人至今未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查询“地籍调查表”信息。作为申请人主要目的是根据需要获取相关信息,作为政府部门则依法律规定,满足申请人的合法申请。申请人既然需要“地籍调查表”的信息,政府也已告知查询的部门和法律规定,申请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自行申请查询。 四、申请人就基本相同的信息提出的申请,被申请人已作出答复。现经核对,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日、2020年1月2日收到申请人郭某琰等人的《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信息的内容是直屋村烂田塘地段所涉及建设项目的征地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和土地权籍登记表和土地权籍变更情况登记表,与本次申请地块相同(仅四至有些许不同),被申请人分别以仙自资规信开告(2019)34号、(2020)1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予以告知,申请人至今没有异议。 总之,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23日,申请人郭某琰向被申请人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寄《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申请人所在地仙居县直屋村烂田塘地段处(其土地四至:东至直屋村第六组田埂,南至临石线公路,西至直屋村第一组田埂,北至直屋村第八组田埂)所涉及:1.建设项目的征地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等】、用地预审文件、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2.土地权籍登记表和土地权籍变更情况登记表”。2020年8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0年9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仙自然资规信开延(2020)第1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并于2020年9月19日邮寄送达申请人。2020年9月29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进行核对并经申请人确认,其申请公开的第1项信息内容不变,第2项信息“土地权籍登记表和土地权籍变更情况登记”变更为“地籍调查表”。2020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仙自然资规依复(2020)第4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位于仙居县直屋村烂田塘地段处(其土地四至:东至直屋村第六组田埂、南至临石线公路,西至直屋村第一组田埂,北至直屋村第八组田埂)’该处土地未办理过征收手续,‘所涉及1.建设项目的征地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等】、用地预审文件、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2.地籍调查表’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该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请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办理”,并于次日快递寄送申请人。2020年10月16日,申请人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2020年11月24日,申请人不服该信息公开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附件、仙自然资规依复(2020)第4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信息公开邮件交寄单(收据);被申请人提供的档案查询说明及数字档案数据管理系统查询截图、仙自然资规信开延(2020)第1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及快递寄送面单照片和物流查询截图、《谈话笔录》、仙自然资规依复(2020)第4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快递寄送面单照片及物流查询截图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有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检索了本单位档案数据管理平台,在单位档案室查找了相关资料,均未找到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第1项的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查找的实际情况作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其所申请的第1项信息不存在,该项答复内容并无不当。 关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第2项信息的答复是否合法的问题。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之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地籍调查表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而《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的查询主体、查询方式等有特别规定。故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地籍调查表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办理,适用法律正确,答复内容并无不当。 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4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延长答复期限,于2020年10月1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于2020年10月16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本案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10月14日作出的仙自然资规依复(2020)第4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信息来源: 县府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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