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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331024ZF010000/2021-111349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县府办 发布日期: 2021-02-07

仙居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5-14 访问次数:


仙居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仙政复2020〕112

申请人张某金

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安洲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张某金不服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安洲街道办事处2020年113日作出的仙安街信开告〔2020〕2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于2020年111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2021114日,本机关决定延长复议期限三十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某金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第13条、第21条之规定,申请人于2020年9月3日提交了要求公开“2019年8月26日,郑某伟(安洲街道副主任)、应某勇(驻村干部)、张某生(西灿村村支书)等强占民地计0.21亩的相关信息的申请。经延期,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日以“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为由,未公开相关信息,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因此,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仙安街信开告〔2020〕2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安洲街道办事处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已经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予以答复。2020年8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张某金的《信息公开申请书。因缺少身份证明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日寄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2020年9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邮寄件,申请人要求获取2019年8月26日郑某伟、张某生等强占我家自留地计0.21亩的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国家、国务院涉及此事项的法律、法规及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审核,由于申请公开涉及的内容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机构负责人批准,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9日决定延期20个工作日作出答复并于9月30日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于11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于日邮寄给申请人,未超过法定期限。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针对申请人张某金2020年824日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9月3日邮寄提交的补正材料被申请人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可以通过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www.zjzxts.gov.cn/wsdt/)提出。被申请人完全遵守法律规定,积极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按程序给予申请人答复,没有侵犯申请人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公共事务参与权。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并邮寄送达,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0年822日,申请人张某金向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安洲街道办事处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2020年8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0年9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仙安街信开补2020〕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并邮寄申请人。2020年9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补正材料。申请人要求以复印件形式公开:2019年8月26日郑某伟、张某生等强占我家自留地计0.21亩的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国家、国务院涉及此事项的法律、法规及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2020年929日,被申请人作出仙安街信开延〔2020〕2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并于次日邮寄申请人。2020年113日,被申请人作出仙安街信开告〔2020〕2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经审查,您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您可以通过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www.zjzxts.gov.cn/wsdt/)提出”,并于当日邮寄申请人。2020年114日,申请人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2020年1116日,申请人不服该信息公开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仙安街信开告〔2020〕2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提供的仙安街信开补2020〕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仙安街信开延〔2020〕2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送达回证》、邮寄件信封封面、送达物流信息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安洲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有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经过审查认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可以通过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www.zjzxts.gov.cn/wsdt/)提出,该答复内容并无不当。

被申请人于2020年824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0年9月1日作出补正告知,2020年9月3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后经延长答复期限,于2020年113日作出信息公开答复,2020年11月4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仙安街信开告〔2020〕2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安洲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113日作出的仙安街信开告〔2020〕2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信息来源: 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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