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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331024ZF010000/2021-111347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县府办 发布日期: 2021-02-07

仙居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5-14 访问次数:


仙居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仙政复2020〕110

申请人张某金

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安洲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张某金不服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安洲街道办事处2020年113日作出的仙安街信开告〔2020〕2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于2020年111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2021114日,本机关决定延长复议期限三十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某金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6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第13条、第21条之规定,于2020年9月3日提交了要求公开涉及仙居县安洲街道西灿村2000年至2020年8月底村集体土地被征(占)的,或者擅自征占、改变用途、出让买卖、毁田建房等信息的申请。经延期,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日以“政府信息本机关不存在”为由,未公开相关信息,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因此,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仙安街信开告〔2020〕2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安洲街道办事处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已经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予以答复。2020年8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张某金的《信息公开申请书。因缺少身份证明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日寄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2020年9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邮寄件,申请人要求获取涉及仙居县安洲街道西灿村2000年至2020年8月底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占用)的,或者擅自征(占),改变用途,出让买卖,毁田建房等,1.要求公开提供被征(占)土地改变用途的审批手续、批文、时间、项目四至、用途面积、地块座落等;2.要求公开提供被征(占)改变用途的协议、面积、金额发票及责任人等”信息。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审核,由于申请公开涉及的内容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机构负责人批准,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9日决定延期20个工作日作出答复并于9月30日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于11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于日邮寄给申请人,未超过法定期限。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针对申请人张某金2020年824日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9月3日邮寄提交的补正材料,被申请人检索了本单位的档案数据管理平台,并在单位档案室查找了相关资料,确认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项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完全遵守法律规定,积极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按程序给予申请人答复,没有侵犯申请人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公共事务参与权。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项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张某金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并邮寄送达,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0年822日,申请人张某金向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安洲街道办事处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20年8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0年9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仙安街信开补2020〕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并邮寄申请人。2020年9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补正材料。申请人要求以复印件形式公开:涉及仙居县安洲街道西灿村于2000年至2020年8月底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占用)的,或者擅自征(占),改变用途,出让买卖,毁田建房等,包括被征(占)土地改变用途的审批手续、批文、时间、项目四至、用途面积、地块座落等;被征(占)改变用途的协议、面积、金额发票及责任人等信息2020年929日,被申请人作出仙安街信开延〔2020〕2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并于次日邮寄申请人。2020年113日,被申请人作出仙安街信开告〔2020〕2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建议向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咨询(地址:仙居县解放街82号,联系电话:0576-89371873)”,并于当日邮寄申请人。2020年114日,申请人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2020年1116日,申请人不服该信息公开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仙安街信开告〔2020〕2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提供的仙安街信开补2020〕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档案查询记录及档案数据管理平台查询截图、仙安街信开延〔2020〕2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送达回证》、邮寄件信封封面、送达物流信息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安洲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有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检索了本单位档案数据管理平台,并在单位档案室查找了相关资料,均未找到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查找的实际情况作出告知书,答复申请人“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存在并建议申请人向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咨询,该答复内容并无不当。

被申请人于2020年824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0年9月1日作出补正告知,2020年9月3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后经延长答复期限,于2020年113日作出信息公开答复,2020年11月4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仙安街信开告〔2020〕2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安洲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113日作出的仙安街信开告〔2020〕2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信息来源: 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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