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台仙政复〔2020〕114号 申请人潘某珍。 被申请人仙居县公安局。 第三人吴某敏。 申请人潘某珍不服被申请人仙居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的仙公(下派)不调告[2020]00003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2021年1月18日,本机关决定延长复议期限三十日。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交了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的书面申请。本机关对撤回申请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同意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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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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