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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参与乡村治理的路径完善


发布日期:2021-12-08 09:21 访问次数:


市域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后,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加强和创新市域社会治理,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这集中凸显了市域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市域社会治理是一个多维度的复杂工程,涉及大都市治理、中小城市治理、城镇治理、乡镇治理和乡村治理。乡村治,天下安。当前的乡村治理面临着诸多困惑。人民法庭作为司法的最前沿,直接化解基层农村的矛盾纠纷,在乡村社会治理中具有充分的地缘优势和专业保障。笔者从乡村社会的现实出发,对人民法庭在乡村治理领域的功能延伸进行探讨与反思。

一、人民法庭参与乡村治理的新亮点

(一)“动起来”:从坐堂问案到巡回审判

周强院长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说道“深入开展巡回审判,为偏远地区群众提供优质司法服务,把矛盾纠纷化解在林区草场、田间地头,让司法更加便利人民、贴近人民”。巡回审判在当前中国有着肥沃的生长土壤。一方面基层、边远地区对于司法服务有着现实的需求;另一方面传统的“和为贵”化解矛盾的主导思想,如今也在悄然发生变化,巨大的经济利益刺激着人们在人情和经济利益间作出选择。

2019年9月至10月,在浙江台州,由一间办公室、一套智能设备、一名员额法官和一名人民调解员组成的面向基层提供司法服务的“巡回智慧法庭”已设立了105家。在不增编、不盖房的情况下,实现法庭工作全覆盖。“巡回智慧法庭”统一设置于乡镇综治中心,由员额法官担任庭长每周五值班,人民调解员常驻开展法律服务工作,通过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移动微法院等在线智能平台,实现自助立案、自助查阅、在线送达、在线调解、在线审判、在线执行、在线咨询、在线培训等八大功能,当地百姓可就近获得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二) “联起来”:纠纷化解方式从“单一”到“多元”

当下矛盾的主体以及矛盾的本身都具有多元化性质,所以人民法庭处理矛盾纠纷也应与之适应。以笔者所在X县法院B法庭为例,人民法庭在处理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建立由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人民调解员组成的调解团队,及时做好调解指导,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建立以调解员个人命名调解工作室、借助乡贤调解,并将民间调解组织引入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开展广泛的诉调对接,加强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进一步完善司法确认程序等。此外,还助力无诉讼村社建设,开展“基本无诉讼”进村社等。人民法庭把案件审理和参与化解纠纷两项基本职能有机结合起来,让人民法庭在社会治理方面变被动为主动,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化解纠纷、维护稳定的基本职能。

(三)“防起来”:从注重个案解纷向预防同类案件转变

“死人案”一直是基层镇政府、街道等相关机关最为头疼的案件,因为容易引起当事人上诉、上访、闹防,再加上 “死者为大”、同情死者的因素,大多采取“和稀泥”的方式,让另一方多多少少“出钱平事”,这种方式看似解决一个案件,但对社会大众来说就造成“闹,多少都能赔一点”的表象,起到了不良的示范作用;而现在是追求“事清责明”,以“较真式”的判决,回应社会的期待,为纠纷化解提供准确的指引,有效地防范同类纠纷的发生。以X县法院G法庭审结的“醉驾撞路灯死亡案”为例,2020年初的一个夜晚,李某在饮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回家,途中撞上路边路灯杆,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家属将路灯所有方即镇政府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镇政府设置路灯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股驳回了李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案件被广泛宣传后,引起多加媒体的转载及群众的点赞,微薄阅读量达210万余次,并被写入省高院工作报告,很好地发挥了法律的指引、规范作用。

二、人民法庭参与乡村治理中的薄弱点、风险点

(一)薄弱点

1、法庭审判力量不足,职能发挥不全面。以X县法庭为例,每个法庭下辖几个乡镇,2017年-2020年来共办案各类案件7085件,而每个法庭的人员配置大多为2法官+1助理+2书记员,不仅要坐堂问案,还要推行上门立案、巡回审判、诉讼调解等一站式服务和便民措施,同时还要承担法律咨询、诉讼引导、指导人民调解、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职能,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只能先致力于案件审判工作,其他职能发挥并不全面。比如一些便民措施落实方面,上门开展巡回审判的次数少;法制宣传方面,一些典型案例仅停留在报纸端、微信端宣传,而没有深入乡村,又或者是在节假日仅采取发放宣传资料、定点回答咨询的形式,效果一般。

2、巡回审判开展意愿不强、效果不佳。巡回审判虽然有着诸多好处,比如集以案说法、现场咨询、普法宣传于一身,但在现实运行过程中,巡回审判的次数并不多,智慧巡回法庭的运用还停留在表面,法院出资购买车载法庭,也大多停留在节假日的时候开出去法律宣传用,巡回审判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究其原因,一是法官对自身安全的顾虑。X县三个人民法庭的法警均为合同制员工,没有一名正式法警,警备力量先天不足,而巡回审判的开庭地点多为乡村的空地,围观的群众与原、被告多多少少沾亲带故,庭审设施也很简易,大都没有隔离设施,法庭的纪律难以维持,旁听人员随意插话或者其他原因,容易引起矛盾激化,情绪激动之下很容易造成事故,法官的安全缺乏保障;二是当事人并不愿意自身被作为典型,引村民围观,因此申请巡回审判的意愿不足;三是机器设备跟不上。巡回审判流程没有相对稳定的做法,不能开展庭审录音录像,也没有网上签字的设备,而随着数字化改革的推进,受无纸化改革考核指标、庭审录像率等考核指标的影响,法官并不愿意“节外生枝”,给自己制造麻烦。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巡回审判的开展。

(二)风险点:

1、矛盾纠纷复杂化。从X县B法庭2020年的收案情况来看,纠纷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婚姻家庭和买卖合同,而买卖合同容易引发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又容易引发婚姻家庭类矛盾,以B法庭审结的一件民间借贷案件为例,吴某背着丈夫徐某拿给弟弟20万,由弟弟出面借给周某做生意,之后周某资金链断裂,吴某的钱要不回来,徐某看周某没有履行能力,就将小舅子告上了法庭。徐某因妻子对法庭如实陈述可能对其不利,而与妻子大吵;弟弟则埋怨姐姐说谎,对姐夫起诉他很不满;吴某夹在中间,备受煎熬,甚至想不开,在法庭外面农田里喝农药,幸亏法官提前对法警有交代,让其对吴某多加注意,第一时间将吴某送去医院,最后抢救成功。虽然这起案件最后是调解结案,弟弟选择了亲情,愿意垫付18万,但从这件案件可以看出,矛盾纠纷的化解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

2、法官的中立形象受影响。人民法庭的法官在纷繁复杂的乡里关系中,正面临着“我是谁”的困惑。法官不仅要做定纷止争的裁判员、辨法析理的宣传员,还要走上街头、深入村组,提前介入矛盾,参与基层治理。对于大多数村民来说,基于实用主义的需要,他们将司法作为与对方谈判的筹码,把诉讼当做一条纠纷解决的后路,如果法官已提前介入,那么这筹码就会失去效用。法官在前期的处理过程中的言行,也会影响到人民群众对法官中立特性的判断,影响着法官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司法权威。

3、部分案件久拖不决。对人民法庭来说,参与乡村治理的主要方式就是融入“大调解”格局。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例,一件纠纷发生之后,要经过村干部调解、公安机关调解,乡镇干部调解,调解不成起诉到法庭。法庭收到诉状之后,又先委托人民调解员调解、乡贤调解,调解不成,再正式立案,立案之后,法官还会组织调解。这实际上间接影响了当事人的诉权,也违背了“立案登记制”的初衷。对当事人来说,这案件在进入法院之前先在各部门、调解机构之间徘徊一圈,到法院之后也没有得到快速的解决,最终导致群众对法官的对立情绪。

三、增强乡村治理的自治、德治、法治水平

(一)转变观念,提升司法服务的效率

1、培养村干部成“助手”。村干部在处理矛盾纠纷的优势在于善于以情动人,而弱势在于对相关法律了解不深,而这刚好又是法官的优势。上文已说道,法官若走下审判台,到纠纷发生地,提前主动介入矛盾,难免会给当事人一种法官不再“中立”的感觉。但法官可利用其职业优势,为村干部提供咨询、“出谋划策”。在这样的过程中,法官向村干部传授相关的法律知识,引导其在情与法兼顾,达到化解纠纷的目的;村干部也能在这样的过程中,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并融会贯通,并指导以后类似纠纷的化解;法官也不必件件纠纷处于台前,从大量的社会综合治理职能中提升效率。

2、帮助培养新式乡贤。除去村干部外,村里总有一些“心系乡土、有公益心”的新乡贤,他们是乡村文化的引领者、也是乡村治理的好帮手。如何用好这样的一批人,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课题。从实用的角度来讲,这样的人对村里的人、事关系熟悉,善于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也热心于帮助邻里、解决纠纷。若是在指导村干部解决纠纷时,也顺带培养这样的一群乡贤,利用在村里的“关系网”优势,理顺情理法的联系,让他们在每一次的纠纷化解中,逐渐形成权威,掌握话语权,也能为后续的纠纷化解提供助力,真正实现“矛盾不出村”、“矛盾不上交”。

3、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人民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调解协议具有可诉性和可被执行性。我国法律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若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随着一站式服务的开展,人民法庭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的司法确认平台均已建成并发挥效用,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案件也在急剧上升。因此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就至关重要。一方面,可以掌握本区域内的矛盾特点和规律,了解人民调解工作的真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帮忙解决困难,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改进工作;另一方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检查,对语义模糊的、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及时了解其背后的真正含义并用合理方式、程序改正。

(二)转变意识,提升司法服务的主动性

1、主动用好巡回法庭。与上文所讲的培养村干部、新乡贤的方法相对应。如何培养?工具之一就是用好巡回法庭。村干部在解决纠纷时,有时向法官寻求意见,法官也可在提供意见时,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开展巡回审判,巡回审判可以在村里进行,也可以在智慧巡回法庭进行。可由村干部、乡贤等消除当事人心理顾虑,顺带在场维持秩序,也借此培养他们的法律素养,还能以案释法、教育群众,这是一个多赢的局面。

2、加强典型案例指导。上文提到过,融入“大调解”格局,有时会带来案件久拖不决的毛病。这是因为,在矛盾的初期,有太多的资源可利用,而这些资源之间又存在着交叉。而不同的调解方式之间,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可能导致当事人不切实际的利益期待。法庭应在明晰权责的基础上,当判则判,并加强典型案例指导,以此消除当事人对自身权利不合理的期待,而不再是一味追求和解、调解。

(三)增强能力,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

1、加强共情能力,多关心当事人。矛盾纠纷背后涉及的利益多元化,法官应多注意当事人的情绪,避免其过激反应,造成舆情风险。对诉讼技巧明显不足的当事人,多点耐心,加强释明;加强法理辨析,不搞“突袭审判”;加强判后答疑,疏导当事人情绪等等。

2、加强甄别能力,打击虚假诉讼。民间借贷领域是虚假诉讼的高发领域,而民间借贷案件又是法庭审理的主要案件类型之一,民间借贷背后涉及的利益也愈加多元。虽然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率先对“职业放贷人”进行有效制约后,民间借贷的纠纷明显下降,但是民间借贷案件中虚假陈述的情况还是存在,比如在有无利率,利率多少、有无还款等情况,原、被告之间陈述存在矛盾。原被告双方举证能力差异,对案件真实的发掘存在影响。法官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加强虚假陈述、虚假诉讼的甄别能力,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信息来源: 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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