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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顶格处罚


发布日期:2021-12-07 09:16 访问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对违法倾倒固体废物的打击力度,优化城市环境,仙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曝光,强化震慑效应。
案例:2021年04月05日09时15分,项某人在福应东路仙居县民政局对面山脚下倾倒建筑垃圾,边上停着一辆车轻型自卸货车,该建筑垃圾占地面积约10平方米。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即向项某人发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项某人限期改正。2021年04月05日11时01分 ,本机关执法人员再次赴现场时,发现项某人已将建筑垃圾清理干净。项某人在福应东路仙居县民政局对面山脚下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项某人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的罚款。
      法律链接: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信息来源: 县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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