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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1024002681153N/2021-116295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仙居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1-12-27

关于征求《仙居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27 14:51 访问次数:

征集内容:

关于征求《仙居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浙江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浙财预〔2018〕51号)等有关规定,我局拟定了《仙居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1月7日前进行书面意见反馈。

    联系人:徐琦祺。联系电话:0576-87782139。电子邮箱:xjgz87771374@163.com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实现政府预算体系建设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浙江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浙财预〔2018〕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县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局、国资办(国资工作中心)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以下简称“国资预算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监督等预算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资预算企业,是指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实施范围的县级国有一级企业,包括县级国有独资企业、县级国有控股企业、县级国有参股企业。所有县级国有一级企业应全部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实施范围。

    第四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国有企业自身积累和发展、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

    (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要以国家和县政府确定的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投入为重点,兼顾一般项目支出。

    (三)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

    (四)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根据预算收入情况,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五)讲求绩效、公开透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绩效管理,并按规定及时公开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情况。

    第五条 财政局、国资办(国资工作中心)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收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监督检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等情况。

    第六条  国资预算企业主要负责:

    (一)建立、健全内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金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规范资金核算,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二)根据预算编制要求提出本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收支预算建议书。

    (三)按照规定申报、上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四)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决算、绩效管理等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第二章 预算收入

    第八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的利润收入。

    (二)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资预算企业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

    (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按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比例应分得的企业清算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第九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局、国资办(国资工作中心)负责收取,国资预算企业按规定上交。

    (一)国有独资企业根据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抵扣项和规定的上交比例确定应上交的利润。

    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的上交比例应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不低于30%。

    (二)一级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将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全额上交。

    (三)国资预算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形成的净收入,全额上交。

    (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入,以及一级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取得的清算净收入中应付国有股部分,全额上交。

    (五)国资预算企业其他需上交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30%比例上交。

    第十条  国资预算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    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利润收入,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国有独资企业一次申报,并附送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股利、股息收入,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股利(股息)支付日前,由一级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和其他资料。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资预算企业或财政局、国资办(国资工作中心)授权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县委、县政府批准文件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批文件、资产评估报告、转让费用清单及发票、产权转让合同和其他资料。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大会关于实施清算的决议或有关部门批准清算的文件、清算人或管理人组织成立的文件、清算审计报告、企业清算报告和其他资料。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与其他国有资本收益项目相关的资料。

    第十一条  国资预算企业按规定申报国有资本收益,财政局、国资办(国资工作中心)进行审核,并向企业下达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交通知书。

    第十二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并可按规定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按规定提取的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已达实收资本50%及以上的不再抵扣)。

    经县政府批准成立的政府产业基金,其税后利润不征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第十三条  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不足10万元的,免交当年应交利润。

    经县政府批准,政策性和特殊行业企业可以暂缓上交或免予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国资预算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财政局、国资办(国资工作中心)提出申请,由财政局、国资办(国资工作中心)提出建议意见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十四条  国有资本收益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科目。

第十五条  国资预算企业根据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交通知书,在7个工作日内向财政局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第三章 预算支出

    第十六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是指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支出,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下简称“其他支出”)。

    (一)资本性支出是指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经济发展的需要安排的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是指用于处置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推动国资国企改革、支持国有企业发展等方面的补助性支出。

    (三)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

    (一)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二)解决国资预算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

    (三)对国资预算企业的资本金注入。

    (四)对国资预算企业的政策补贴等。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经济发展需要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项目,由国资预算企业申请,财政局、国资办(国资工作中心)根据县政府对产业发展、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以及国资监管等要求和相关工作需要,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时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

    第十九条  国资预算企业申报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和我县的方针政策。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

    (三)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或部门履行职能需要。

    (四)资本性支出项目要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和实施计划,并经过充分论证。

    第二十条  项目申报应填写项目申报书,属资本性支出项目的还须附报可行性报告。

    第二十一条  国资预算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报告(需正式行文)。

    (二)项目申报书。

    (三)资本性支出项目包括项目立项依据,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投资方案与资金筹措方案,项目实施进度与年度计划安排,项目绩效目标等。

    (四)预算报表。

    (五)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财政局、国资办(国资工作中心)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报告(需正式行文):预算编制的原则和依据,预算收支规模及主要内容;反映企业户数、经营状况和国有资本收益等情况;预算编制的主要依据、收支规模;预算资金支出重点,对申报项目的排序;预算编制工作情况。

    (二)预算报表。

    (三)与预算编制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除用于县政府已确定的重大项目和规定用途以外,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财政局、国资办(国资工作中心)统筹当年可安排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安排的支出项目,确定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的具体内容,形成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安排,按规定程序报请批准。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编制到项。

 

第四章 预算编制和批复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

    第二十五条  财政局、国资办(国资工作中心)按照预算编制的统一要求,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政策,布置编报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工作,明确预算编制年度要求和预算报表格式。

    第二十六条 国资预算企业根据当年经营情况,预测下一年度应上交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计划,将有关材料报送财政局、国资办(国资工作中心)。

    第二十七条 财政局、国资办(国资工作中心)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统筹安排预算支出,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报送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后,财政局、国资办(国资工作中心)在30个工作日内批复至国资预算企业。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九条  县财政局、国资办(国资工作中心)应严格按照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定的支出内容执行,遵循先收后支的原则,区别轻重缓急拨付。

    第三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国资预算企业应严格按照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的明细支出项目,组织具体实施,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第三十二条  对已拨付资金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支出,财政局、国资办(国资工作中心)应定期或根据需要进行跟踪、检查、分析,掌握预算执行的进度和效果情况,监督预算资金的规范、合理运转,确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顺利实施。


第六章 预算调整

    第三十三条  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

    国资预算企业在预算执行中,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支出。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等情况,或需要调整绩效目标的,应按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财政局、国资办(国资工作中心)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下达预算调整批复,执行调整后的预算支出和绩效目标。

    第三十四条  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定后,国资预算企业改变产权或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手续。

 

第七章 决算

    第三十五条  财政局、国资办(国资工作中心)按照编制决算的统一要求,根据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国资预算企业的决算草案,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应按规定程序报县政府审定,并按规定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国资预算企业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总体情况应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报告应对各项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及上交情况进行披露。

    第三十八条  财政局、国资办(国资工作中心)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国资预算企业应建立和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规范资金核算,组织开展企业改制重组、股权转让、对外投资等重要经济活动的专项审计,对实施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相关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有效监督,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四十条  财政局、国资办(国资工作中心)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中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开展组织调查,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第四十一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对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监督等管理过程中违反规定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仙居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仙政办发〔2015〕125号)、《仙居县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分配管理暂行办法》(仙政办发〔2020〕37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征集调查结果:

信息来源: 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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