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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10247793773537/2021-11617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2021-12-23 发布机构 县应急管理局
组配分类 安全生产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以案说法 | 2021年12月仙居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


发布日期:2021-12-23 访问次数:

案例曝光一:

浙江XX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相关信息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25日,仙居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浙江XX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在仙居安全评价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未按有关规定在期限内在网上公开《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产2500吨四乙基氢氧化铵、2000吨四丙基氢氧化铵、600吨四乙基溴化铵、600吨四丙基溴化铵生产线技改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诸永高速仙居服务区北侧加油站经营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诸永高速仙居服务区南侧加油站经营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以案说法:

浙江XX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网上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的规定,根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的规定,决定对浙江XX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曝光二:

浙江XX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相关信息行政处罚案

违法事实:

2021年8月27日,仙居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浙江XX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在仙居安全评价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未按有关规定在期限内在网上公开《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产3500吨相转移催化剂、新材料季铵碱、高纯电解质生产线技改项目二期(年产180t/a四丁基氟化铵、300t/a四乙基氟硼酸铵)及年产10000吨季铵化合物生产线技改项目(实际年产能9950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

以案说法:

浙江XX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网上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的规定,根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的规定,决定对浙江XX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曝光三:

仙居县XX工艺有限公司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行政处罚案

违法事实:

2021年10月13日,仙居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到仙居县XX工艺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企业F楼二楼滚漆车间存放17桶硝基漆,每桶45kg;一楼仓库存放23桶硝基漆,每桶45kg,2桶稀释剂,每桶180kg;危化品中间库存放95桶硝基漆,每桶45kg,9桶稀释剂,每桶180kg;单层喷漆车间存放20桶硝基漆,每桶50kg,4桶稀释剂,每桶180kg;2.企业F楼二楼滚漆车间,F楼三、四楼喷漆车间及单层厂房一楼喷漆车间均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仪,部分电气设备(配电箱、插座、电风扇、套管)非防爆;3.企业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我局于当日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仙应急现决[2021]65号),责令该公司暂时停产停业。

以案说法:

仙居县XX工艺有限公司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的规定,决定对仙居县XX工艺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曝光四:

仙居县应急管理局移送仙居县XX涂料厂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违法事实:

2021年10月9日,仙居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对仙居县XX涂料厂北面约100米处仓库检查时,发现该厂存在以下问题:仙居县XX涂料厂北面约100米处仓库(该仓库无储存危险化学品资质)储存大量硝化纤维素、香蕉水、天那水、硝基漆、乙酸丁酯、环己酮、醇酸树脂、邻二甲苯、固化剂、PMA、乙酸乙酯等危险化学品,滑石粉等固体物料,仓库现场放置大量空桶。仙居县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厂立即将上述危险化学品转移至符合储存条件的危化品专用仓库或退回厂家。

经查,仙居县XX涂料厂北面约100米处仓库储存的危险化学品为仙居县XX涂料厂所有。该处厂房未经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条件。仙居县XX涂料厂北面约100米处仓库北边围墙外面为浙江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两厂之间外墙距离相隔约5米。浙江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边(靠近本次XX涂料厂储存危化品的场所)为一栋两层楼房,该建筑底楼为门卫及生活用房,二楼为14间员工宿舍,经现场勘察,宿舍中有员工常住。该非法储存物料场所储存的危险化学品,一旦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可能会波及周边相邻生产场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2021年12月9日,我局向仙居县公安局移送相关案件材料,仙居县公安局受理后于同日立案。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明文规定了危险作业罪的三种情形: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该案例中,涉事人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将危化品擅自储存不具备存放危化品的安全条件的地方,明显违反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危险作业罪”第三种情形,有关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相关刑事处罚。

案例曝光五:

仙居县应急管理局移送李XX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违法事实:

2021年10月21日,仙居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对仙居县大战乡大战村地村自然村东面一处厂房检查时,发现该厂房储存有441桶120Kg装的油漆、649桶20Kg装的油漆、51桶180Kg装的稀释剂、117桶15Kg装的固化剂(包括底漆稀释剂、化白水)。

经查,仙居县大战乡大战村地村自然村东面厂房所储存的危险化学品为李XX所有,目的用作经营,李XX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该处厂房未经安全评价,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条件。该非法储存点与东南侧民居相距约18.8m(该处民居有两户八口人员常住),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2021年12月10日,我局向仙居县公安局移送相关案件材料,仙居县公安局受理后于同日立案。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明文规定了危险作业罪的三种情形: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该案例中,涉事人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明显违反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危险作业罪”第三种情形,有关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相关刑事处罚。



信息来源: 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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