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1024002681057D/2021-114577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县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日期: | 2021-10-14 |
文号: |
仙居县漂流、游乐等水上活动项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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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内容:
为了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合法性、可操作性,现将现将《仙居县漂流、游乐等水上活动项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县交通运输局,逾期视为无意见。 联系地址:仙居县城北东路178-18号, 联系电话:0576-87758300。 决策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水上漂流、游乐等活动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防范和遏制水上漂流项目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旅游条例》和行业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仙居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等要求。 附件:《仙居县漂流、游乐等水上活动项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仙居县交通运输局 2021年10月14日
仙居县漂流、游乐等水上活动项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水上漂流、游乐等活动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防范和遏制水上漂流项目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旅游条例》和行业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仙居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要》([2021]7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二章 部门和乡镇(街道)职责 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县职能部门和漂流项目经营单位”三级管理机制,各职能部门明确分工,协作配合。 (一)县交通运输局职责 1、依法查处非法的水上漂流、游乐等活动; 2、根据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县水利局、县环保部门的相关规划和许可科学划定用于漂流、游乐等水上活动区域范围,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3、依法制定本部门的水上活动应急预案; 4、依法建立本部门的水上活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二)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职责 1、负责水上漂流、游乐等项目的行业管理相关工作; 2、负责新建水上漂流、游乐等活动项目的规划,并依法审批、核准相关项目; 3、每年开漂前、游乐设施开放前对照漂流企业主体责任牵头进行综合性安全检查,对检查结果予以公告,符合安全条件的漂流、游乐企业可以开展漂流、游乐经营活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漂流、游乐企业不得开展漂流、游乐经营活动; 4、负责水上漂流、游乐等项目安全监督和隐患排查工作,参与漂流、游乐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 5、负责水上漂流、游乐等设施的审验和登记工作; 6、负责水上漂流、游乐等设施操作人员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7、指导漂流、游乐等企业做好水上漂流、游乐项目救生员的培训和管理等工作; 8、配合县交通运输局划定用于漂流、游乐等水上活动区域范围。 (三)县应急管理局职责 1、依法履行漂流、游乐等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2、制定全县水上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工作机制,监督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水上漂流、游乐等项目的安全监管,指导漂流、游乐事故的应急救援,依法接受县政府授权或委托组织事故调查。 (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 1、牵头负责检查指导水上漂流、游乐等企业营业执照办理情况,查看企业是否具备经营主体资格,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取缔无证经营,做好水上漂流、游乐等企业变更、注销登记工作及食品安全等工作; 2、负责漂流、游乐等设备及有关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 3、负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目录》内漂流项目设施设备的监管以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发证和管理等工作; 4、协助开展漂流游乐等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五)县水利局职责 1、牵头负责检查指导漂流、游乐等企业做好上游水库放水预警、预警方案执行及防汛、防台应急响应相关工作; 2、负责对漂流、游乐企业水土保持、防洪影响及占河占滩进行许可和监管; 3、负责对拦水坝等河道内建筑进行安全监管; 4、协助开展漂流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5、配合县交通运输局划定用于漂流、游乐等水上活动区域范围。 (六)县公安局职责 1、牵头负责漂流、游乐区域道路的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漂流、游乐企业完善交通安全设施,消除道路安全隐患; 2、负责治安管理,及时处置各类治安、交通突发事件,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3、协助开展漂流、游乐等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七)消防部门职责 1、牵头负责对漂流、游乐等企业消防安全进行检查指导; 2、协助开展漂流、游乐等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八)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仙居分局职责 1、牵头负责检查指导漂流、游乐等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2、负责对漂流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办理情况、经营过程中的污染物(污水、垃圾)处理情况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及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3、协助开展漂流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4、结合水功能区划的要求,配合县交通运输局划定用于漂流、游乐等水上活动区域范围,对利用水域从事旅游开发不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的行为进行监管。 (九)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责 1、牵头负责漂流、游乐等企业用地监管; 2、做好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提升地质灾害防治能力; 3、协助开展漂流、游乐等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责 1、依据职责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2、协助开展漂流、游乐等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乡镇(街道)平台职责 水上漂流、游乐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台负属地监管责任,要与漂流、游乐企业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牵头领导,统筹监管力量,加强对水上漂流、游乐等场所的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 第三章 业主职责 漂流、游乐等企业是漂流安全的责任主体,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漂流、游乐安全管理的法规、标准,提高安全意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依法规范经营,确保漂流、游乐项目安全。 (一)严格遵守漂流、游乐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范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确保参与漂流、游乐活动人员人身及财产安全。 (二)购置使用漂流、游乐的皮筏艇、救生衣、安全帽及其他重要设备设施必须具有检验合格证明,并定期检查、建立档案,确保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 (三)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确定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配足合格的安全员、救生员,加强岗位日常安全培训教育,并购买足额的人身意外保险。安全员、救生员要佩戴明显标识。 (四)漂流、游乐接驳摆渡车必须符合安全条件要求,若通过公共交通道路运输旅客,必须使用具有营运资质的客运车辆。 (五)在上下码头漂流、游乐人员接待处设置保障漂流、游乐人员安全的辅助设施,配备足够的安全员和救助工具;在漂流、游乐河道内合理设置救生通道并在急弯、紊流、较大跌水等地段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救生点;各救生点应安排救生员,配备带绳的救生圈、对讲机和医用急救包,保证安全救援行之有效。 (六)应明确告示老人(60岁以上)、儿童、孕妇、运动障碍的残障人及患有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痴呆症等易发危险性疾病病史的人员不宜参加漂流、游乐活动。在漂流始发点设立“漂流人员须知”、“告示牌”和“安全员、救生员”公示栏。在漂流、游乐前由安全员向漂流、游乐人员讲解漂流、游乐安全知识,介绍漂流艇筏及游乐设备设施使用方法,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发生事故后的应急方法,督促漂流、游乐人员必须穿好救生衣,戴好安全帽等安全防护设备。 (七)开漂、游乐前应根据气象、水文等情况,详细制定漂流、游乐安全保障措施,并对漂流、游乐水道的环境安全做到勤观察、勤巡航,在确保漂流、游乐安全的前提下,方可允许开漂、游乐。 (八)漂流、游乐企业应采取必要的通信保障措施,以保证通信联络畅通有效。 (九)要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整改事故隐患;漂流、游乐过程中要全程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当出现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能见度不良,超过禁漂水位线及其他风险隐患无法保证漂流、游乐安全时,必须立即停止漂流、游乐活动。 (十)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报当地政府和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制定防汛预案,并服从防汛抗旱指挥调度。 (十一)当漂流艇筏、游乐设施发生水上事故或遇险时,漂流、游乐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积极组织自救。同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 (十二)配备必要的防污设备,漂流行为不得污染水域;利用或改造漂流、游乐水道不得破坏周边环境和水利资源;漂流、游乐项目选址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十三)接受属地政府及文化旅游、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章 管理程序 拟建的水上漂流、游乐等项目必须向所在平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非平台内项目,直接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下同),平台、乡镇(街道)同意后再报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程序进行审批和核准。 新建的水上漂流、游乐等项目竣工后,必须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验收申请。乡镇(街道)评估同意后,由乡镇(街道)报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牵头组织水利、自然资源、环保、应急、市监、交通、公安等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各部门验收同意后方可开业。 已建成的水上漂流、游乐等项目每年开业前1个月应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提交开业申请。各乡镇(街道)评估同意后,由乡镇(街道)在开业前半个月报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对漂流、游乐项目进行安全检查,未通过检查的水上漂流、游乐等项目不得营业。 各部门必须在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牵头验收或检查后的反馈会上当场作出通过验收检查或者不通过验收检查的结论,不同意通过验收检查的须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在业主完成整改提出验收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 各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能,积极主动依法加强漂流项目的日常检查、巡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和漂流经营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管理三级责任,对因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措施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由仙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
征集调查结果:
2021年10月14日至2021年11月13日,仙居县交通运输局在网站上就关于《仙居县漂流、游乐等水上活动项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邮寄或电话的方式反馈意见。
在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群众意见或建议0条。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仙居县交通运输局工作的大力支持。
信息来源: 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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