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1024ZF010000/2021-111327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县府办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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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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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仙政复〔2020〕102号 申请人应某强。 被申请人仙居县公安局。 第三人郭某佳。 申请人应某强不服被申请人仙居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的仙公(城派)行罚决字[2020]008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应某强称:由于村书记请假,村里整个疫情防控工作由申请人负责。那天晚上,申请人在点评村里的疫情防控工作,说到:有极少数村干部防控工作不力。接着第三人郭某佳说申请人赌博,第三人手里有照片。申请人让第三人把照片拿出来看看。第三人不肯拿出照片,只强调有申请人赌博的照片。后来申请人走过去要看第三人手里的照片,第三人和王某华突然就朝申请人的脖子和胸口打来,申请人想还手,但同时,有四五个人抓住申请人的胳膊,抱住申请人,申请人没有机会还手。这时,联系村领导冲过来站在中间说“你们要打就打我吧”。随后大家各自散开,回到自己座位上。后来,第三人在办公楼走来走去,并说自己报警了,申请人也报了警。后来继续开会,之后警察来了。警察来之前第三人在办公楼是活蹦乱跳的,警察来了之后,第三人倒是安静了。随后,大家分别去人民医院检查。但是,等申请人到人民医院的时候,第三人居然躺在担架上不能动弹,申请人很纳闷,问了急诊室的护士,值班护士检查说“郭某佳体温偏高,得送发热门诊,其他地方没什么问题”。可是,第三人执意要去骨科住院(后来才知道,第三人有熟人朋友在骨科住院部)。再后来,申请人催促派出所结案,第三人一直推脱,并扬言要等换届选举结束再来鉴定,并且一定要让申请人失去一肩挑的选举资格。此外,县法医鉴定结论为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损伤均未达到轻微伤标准,市法医鉴定结论与县里结论一样。 针对这件案子,被申请人简单认定为互殴,存在欠妥的地方,在整个过程中,申请人没有打第三人和王某华,并且从头到尾都是第三人和王某华在挑事。第三人和王某华打了申请人,有在场村干部的证人证词。打人的王某华免于处罚,先挑事并动手的第三人罚款300元,没有动手的申请人却罚款500元,这不公平。因此,申请人请求撤销仙公(城派)行罚决字[2020]008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退回500元罚款。 被申请人仙居县公安局答复称: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2020年2月25日18时许,在仙居县南峰街道下新屋村二楼会议室开会期间,第三人郭某佳与申请人应某强因口角纠纷发生互打。后经法医鉴定,第三人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标准。申请人的行为属情节较轻。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应某强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的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二、本案处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量罚适当。申请人殴打他人一案,被申请人于2020年2月25日接报案后,即受案并依法开展调查取证,于2020年9月14日根据所查实的案件事实,在履行告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决定对申请人罚款五百元,处罚程序是合法的、量罚是适当的。复议申请人提出自己无殴打行为。现针对此问题答复如下:被申请人经过调查,根据目前证据能证实申请人应某强与第三人郭某佳互打的行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的仙公(城派)行罚决字[2020]008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处理程序合法,量罚适当,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郭某佳称:1、申请人讲到第三人说申请人赌博,申请人要过来看照片。实际上是申请人冲过来的,南峰街道驻下新屋村干部王某多次阻挠,但申请人还是冲过来要打第三人。2、申请人说四五个人围住和拉住申请人。实际上是申请人冲过来打第三人,将第三人打倒在地,第三人倒地前本能地抓住申请人的衣服后倒地,如果四五个人围住申请人,第三人倒地本能抓的应该不是申请人的衣服。3、申请人说打架后第三人在办公楼走来走去,并说第三人报警了,申请人也报警了。实际上是当时结束后,第三人头晕恶心,直接打电话报警,并叫了救护车后,第三人难受一直趴在桌子上。4、申请人说第三人到了人民医院躺在担架上不能动,申请人很纳闷,问了急诊室的护士,护士说第三人就体温过高,其他没有什么问题,可第三人执意要去骨科住院。实际上是第三人一上救护车,救护车医生问第三人哪里难受,第三人说头晕,恶心,当时并量了体温的。当时正常,医生叫第三人不能动了,下救护车前医生马上给第三人戴好固定器,本来马上需要住院,因为第三人体温突然升高,不能住院,需要先做CT,CT出来没有问题,就立即办理住院手续,并附上医院的CT,磁共振的诊断说明。5、申请人说催第三人去派出所结案,第三人一直拖着,说第三人扬言让申请人失去一肩挑的资格。事实上是从2月份到了9月底,申请人一句道歉的话都没说过,打人打得理直气壮。申请人还怂恿他人举报第三人的店铺,从8月初一直到9月中旬,说第三人不结案,一直要举报。举报是不是申请人做的,可以查看办案区的监控并听录音。一肩挑的资格不是申请人说了算,也不是第三人说了算,有法律在做考量。6、关于申请人提供的证人证言。第三人认为申请人在捏造事实,并做伪证。证人证言都是一个稿子出来的,不具有可信性。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25日18时50分许,申请人应某强与第三人郭某佳在仙居县南峰街道下新屋村二楼会议室参加会议期间,申请人与第三人因口角纠纷发生肢体冲突,双方均有受伤。2020年2月25日,第三人报案,被申请人接到报案后于同日受案并展开调查取证。2020年3月2日,被申请人委托浙江省仙居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第三人的伤情进行鉴定,浙江省仙居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20年3月24日受理。2020年8月11日,被申请人委托浙江省仙居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申请人的伤情进行鉴定,浙江省仙居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当日受理。2020年8月17日,浙江省仙居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仙公司鉴〔2020〕172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申请人损伤未达轻微伤标准。2020年8月19日,浙江省仙居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仙公司鉴〔2020〕176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第三人损伤未达到轻微伤标准。2020年8月20日,第三人收到该《鉴定书》,并于当日因异议申请重新鉴定。2020年8月21日,被申请人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2020年8月28日,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受理该鉴定委托。2020年9月2日,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台公司鉴〔2020〕238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第三人的损伤程度未达到轻微伤标准。2020年9月14日,第三人收到该鉴定书。2020年9月14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了申请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同日,被申请人作出仙公(城派)行罚决字[2020]008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应某强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并送达申请人。2020年11月11日,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仙公(城派)行罚决字[2020]008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申请人应某强和第三人郭某佳的询问笔录,证人的询问笔录,申请人和第三人的《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受伤照片,浙江省仙居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项确认书,仙公司鉴〔2020〕172号《鉴定书》、仙公司鉴〔2020〕176号《鉴定书》、台公司鉴〔2020〕238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执法记录仪视频,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仙居县公安局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有权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关于申请人认为自己没有殴打第三人的问题。本机关认为,第三人郭某佳的陈述、证人的询问笔录、申请人和第三人各自的《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受伤照片、医院取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申请人与第三人因口角纠纷发生相互殴打的事实,故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殴打第三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申请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等因素,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在受理本案后进行调查取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进行了事先告知,并在法定办案期限内作出了决定,履行了送达等相关程序,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仙居县公安局作出的仙公(城派)行罚决字[2020]008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仙居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的仙公(城派)行罚决字[2020]008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一年一月七日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信息来源: 县府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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