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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331024ZF010000/2020-10685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09-28

仙居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12-06 访问次数:

 

仙居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仙政复202052

申请人张某甲

被申请人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张某甲不服被申请人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616日作出的仙自资规依复20201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0年7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2020年910日,本机关决定延长复议期限三十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某甲称:202042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有关仙居县安洲街道西灿村1999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22日征地前计九批次村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出让或征收)项目用途名称,亩数金额等及征地前“农转用”仙居县人民政府、安洲街道、西灿村的三级会议纪要(时间、地点、座落四至)等。但被申请人以“整理、收集、归类、加工、分析为由不公开信息,申请人认为共九批次村集体土地农转用,出让征收、申用单位、项目名称、地类用途、四至亩分、金额发票不清不明,与事实不符;申请公开的县、街道、村三级农转用会议纪要,并不是村民代表的四级会议纪要,更不是市桥村三级会议纪要(时间、地点、座落四至)及会议人员名单、表决等情况,与申请人的申请无关;被申请人未履行其职责。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仙自资规依复20201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

被申请人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仙自然资规依复(2020)第1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上是合法的。申请人系安洲街道西灿村村民,2020年4月24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经多次沟通,因情况复杂,已告知申请人延期回复。被申请人2020年6月1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2020年6月18日送达申请人,程序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仙自然资规依复(2020)第1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回复内容是合法的第一,申请人提出要求公开征地前农转用仙居县人民政府、安洲街道、西灿村三级会议纪要。经查阅,只有2006年整理第4批次、2014年盂溪水库项目、2015年整理第九批次的村民(代表)会议纪要,并已提供给申请人。其他批次档案中没有该会议纪要,也没有县政府、安洲街道会议纪要,无法提供。县三级会议纪要不是被申请人制作,又不是报批的必备资料,因档案中没有该信息,被申请人无法提供,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第二,申请人要求公开安洲街道西灿村于1999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22日征地前共九批次村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出让或征收)项目用途、单位名称、亩数、金额。被申请人经查阅相关材料,没有单独的项目用途、单位名称、亩数、金额的相关信息,只有九个批次的报批材料,如果要提供申请人要求的相关信息,需要对九个批次的全部报批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类后方可取得,属需要对全部报批材料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范畴,不予提供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且申请人在2018年12月12日向被申请人提出要求公开2018年12月前相关报批信息2019年10月31日向被申请人提出要求公开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30日前相关报批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已将相关报批信息提供给申请人,申请人对此均没有异议

总之,申请人申请复议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23日,申请人张某甲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涉及仙居县安洲街道西灿村于1999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22日征地前共九批次村集体土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出让或征收)项目用途单位名称、亩数金额;征地前“农转用”仙居县人民政府、安洲街道、西灿村三级会议纪要(时间地点、座落四至);形式上要求提供复印件2020年4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2020年5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仙自然资规依告(2020)第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并于当日快递邮寄申请人。2020616日,被申请人作出仙自然资规依复(2020)第1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安洲街道西灿村于1999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22日征地前……亩数金额”的信息需要通过对九个批次的土地拟用途、亩数金额等进行整理、收集、归类,属需要被申请人对现有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不予提供,并告知申请人涉及亩数金额等的相关材料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7日、2019年11月20日两次申请答复中提供给了申请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征地前‘农转用’仙居县人民政府、安洲街道、西灿村三级会议纪要(时间、地点、座落四至)”的信息,经工作人员到被申请人档案室检索查找,查找到2006年整理第4批次、2014年盂溪水库项目、2015年整理第九批次的村民(代表)会议纪要,被申请人予以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申请人(复印件附后)。2020年6月18日,被申请人将该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快递邮寄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答复,于2020年7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张某甲和被申请人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仙自然资规依复(2020)第1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申请人提供的仙自然资规依告(2020)第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及邮寄单、档案管理系统查找截图及档案查询记录2018年12月12日《仙居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附件和2018年12月27日《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2019年10月31日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仙自资规信开告(2019)21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仙自然资规依复(2020)第1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附件、物流查询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有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在单位档案室查找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根据查找的实际情况,作出仙自然资规依复(2020)第1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涉及仙居县安洲街道西灿村于1999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22日征地前共九个批次村集体土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出让或征收)项目用途单位名称、亩数金额等信息需要对现有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故决定不予提供,并告知申请人涉及亩数金额的相关材料被申请人于此前已经提供给了申请人,而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征地前‘农转用’仙居县人民政府、安洲街道、西灿村三级会议纪要(时间、地点、座落四至)”的信息,被申请人虽在信息公开答复中引用时将西灿村错写成了市桥村,但被申请人查找到的仍旧是关于西灿村的信息并将该信息以附件形式提供给了申请人,对于该笔误本机关予以指正。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4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于2020年5月22日延期,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答复后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616日作出的仙自然资规依复(2020)第1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616日作出的仙自然资规依复(2020)第1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年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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