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的成本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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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我是一名民事法官,就民事诉讼而言,其为民众提供了一种公正、权威的解纷方式,但同时,民事诉讼本身意味着一定诉讼成本的消耗,在一定程度上与高效相悖。因此,在司法公正、权威的基础上,寻求高效的诉讼,尽可能地降低诉讼成本,也是司法体制改革对每一位法官所提出的新要求。 我曾办理过这样一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应某将闲置的跑车租赁给被告林某,约定租金6500元每月,并约定租赁期间,车辆如有损坏、灭失或丢失的,林某应负赔偿责任。然而,一个多月后的凌晨,应某接到林某通知,车辆出现了故障。经查看,双方一致认为是车辆发动机发生故障,将车辆送往修理厂进行修理。 但事后,双方就汽车修理费用由谁支付各执一词,矛盾激烈,最终应某一纸诉状将林某诉至法院,要求林某承担发动机更换费用、车辆营运损失及车辆贬值损失共计36000元。 “我的车没有任何问题,车是租给林某期间出现故障的,应当由林某承担车辆维修费用,还有故障导致的营运损失、汽车贬值的损失,他必须赔给我,一分钱都不能少。”庭审中,应某态度十分坚决。 “我问过修理厂,发动机本来是可以修的,应某自做主张要求更换,这笔多出来的费用我不可能支付。况且租赁期间,车辆都是正常使用,应某没有证据证明车辆是我用坏的,这笔修理费我不会赔。”林某也饶有气势地回应。 对此,应某举着手机当庭提出新证据:“林某租了我的车以后,又将车转租给了李某,我有视频证据,证明李某在车辆租赁期间驾驶我的跑车飙车,一定是飙车导致发动机故障的。” …… 庭审中,对于车辆的故障原因,双方你来我往百般推脱,对于法院提出的调解意向,也均明确拒绝。庭后,原告应某更是拿着鉴定申请书,要求鉴定发动机故障原因。本着查清案件事实的原则,我同意了这一申请,然而选取鉴定机构后的鉴定费缴纳问题,却让我犯了难。 本案发动机更换费用36000元,但鉴定费用却要6万余元,这一“诉讼成本”着实过高了。如若坚持鉴定,自然是能凭借鉴定结果依法轻松判决。但由此做出的判决结果,败诉方面临着高额的鉴定费用,能心服口服吗?在我看来,诉讼的最终目的在于解决矛盾,而不是产生新的矛盾,但本案超越诉讼标的额本身的鉴定费用,无疑使得无论哪方胜诉,都会有新的矛盾产生,都无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考虑于此,我决心继续努力促成双方调解。 “这个案件鉴定费远远超过诉讼标的额,我看你们还是好好协商调解下。万一鉴定结论出来,不是林某租赁期间使用导致的故障,你看你的损失就更大了,这6万的鉴定费再加修理费,都得近10万元了……” “我考虑一下,也不是不能调解,但是修理费应某必须承担……”兴许是因为高昂的鉴定费用,应某总算稍稍松了口。 见势,我立马进一步做应某工作:“你听我分析,如果案件能调解下来,你可以要求林某近期内一次性付清,假设他没及时付清,你也可以凭调解书申请执行…….” 此后,我又多次与应某、林某联系分别谈话,最终达成调解方案,由林某支付1万元给应某了结此案,如林某逾期付款,则应某有权要求林某支付16000元损失费。 看着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下字,我终于舒了口气。 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法官在执法办案中,做出判决并不难,但办出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案件,则是每一个法官所要追寻的,而这就需要我们在坚持公正司法的基础上,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实现司法高效便民。
作者:张福弟
信息来源: 县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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