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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审判中的温度


发布日期:2020-09-21 09:19 访问次数:

破产是什么?在大多数人的观念中,破产意味着“负债”“消亡”,意味着公司彻底停止生产经营,再无挽救可能。而作为破产法官,在我眼里,破产规范着市场主体的退出,但同样意味着保护、希望与重生,在这些年审理的形形色色的破产案件中,我看到了破产审判中亦有温度与关怀。

个人破产中的温度

债务人A曾是一名商人,经商失败使他债台高筑,经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有六万债务尚未偿还,而此时的A无房、无车,名下也没有任何财产。

案件由执行转入破产程序后,我找到A了解情况。“法官,我真的不是不愿意还,我知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我现在实在是没有钱,我现在打工一个月只有2000元的收入,一下子还不出六万元,希望能缓一缓,分期还,我一定会慢慢还上的……”A一边述说着自己的遭遇,一边看着我,眼神中透露出一丝哀求与恳切。

送走A以后,我联系了身处外地的债权人B,询问他的意见和想法。

“我知道她目前经济困难,可我也不是什么大富大贵的人家。我可以给她宽限几天,但总有一个期限吧。”债权人B回应道。

与双方的交流中,我看出来A与B都不是蛮不讲理的人,但两人各有苦衷,A苦于经营失败着实无力还债,B愿意给A机会延缓还债却又害怕A最后赖账,借款打了水漂。双方都有了结纠纷的意愿,却又由于缺乏沟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我决定从中调解,希望帮助不幸的A与B达成和解。

此后,我与A的管理人一次次联系A与B,向两人解释个人破产的规定与债务清理制度的效力,释法理谈情理,最终双方终于达成一致:由A分期偿还债务,A每月至少偿还B人民币1000元,直至偿还本金为止。此外,我们向A出具了行为保全令,对其作出必要限制,以保护债权人B的利益。

个人破产制度是“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法律制度,赋予了创业失败者“东山再起”的机会,避免其诉讼执行缠身,陷入债务终身得不到豁免的境地。通过个人破产制度,“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A得以暂时摆脱强制执行的遭遇,在繁重的债务重压下喘息,这体现了个人破产制度的温度。

破产重整中的关怀

C公司成立于2009年,主营工业自动控制系统配置、汽车零配件等加工、销售业务。近几年,受市场环境波动及经营管理不善等影响,公司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被多位债权人起诉并进入执行程序,名下资产被多家法院查封。2018年该公司正式由执行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受理该案后,我与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D取得联系,向其告知破产清算有关事项。

D立刻回复我:“公司目前确实是资不抵债,但是公司发展前景很好,我不想公司破产,希望能通过协商和解来保留公司。”

听到此言,我向D释明了破产清算与破产重整制度的区别,并询问其是否有让渡股权从而使公司获得重整投资机会的想法。

D听到后沉默了许久,随后叹了口气道:“公司是我一辈子的心血,很有发展潜力,我不希望公司就此消亡,如果能拯救它,我愿意让渡所有股份。”

随后经调查发现,C公司虽大规模举债,但也的确如D所说,行业发展前景广阔,且C公司陷入困境主要系其代表人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存在挽救的可能。于是,我积极指导管理人促成C公司进行破产重整。

但由于C公司资产负债率高达209%,并无外部重整意向人报名。正在一筹莫展之时,管理人得知C公司的“已知债权人”之一E公司一直有投资实体企业的意向,我们于是将“目标”转向E公司,希望通过债权转投资款的方式,推动E公司参与重整投资。但E公司一开始是拒绝的。

为促成其重整意向,我们多次与E公司沟通联系,并带领E公司人员赴C公司厂房实地考察,分析市场价值、重整成功的可能性,并向其释明破产债权清偿率及破产重整成功情况下可能带来的收益,为其算了一笔经济账。

“好吧,我们同意投资C公司进行重整。”经多方努力,E公司终于下定决心,C公司终获涅重生。

山穷水尽时,柳暗花明处。破产制度不仅在于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与市场主体有序退出,也在于通过破产重整与和解程序,挽救存在营运价值的企业。以价值拯救为最终目标,灵活运用重整程序,高效清理企业债务,精准助力危困企业复工复产,这也正是破产重整制度的温度与人文关怀所在。

 

作者:陈爱菊



信息来源: 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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