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要会“算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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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有人说,大家都是学过数学的人,算账很难吗?难道会算账也算是一门特别的技巧吗?这里说的“算账”并不是算钱的意思,而是法律背后的立法本意与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如何平衡。这笔“账”,不仅法官要会自己算,还要算给当事人听,让当事人也能明白。 2019年6月13日,安吉某公司与仙居某公司签订《定货合同》,向仙居公司定制三套自动搓丝机,合计60万元。合同签订后,安吉公司支付了30万元定金,三个月后,仙居公司先向原告送达一套自动搓丝机,但在运行中发现存在较多质量问题,导致机器无法使用。于是,安吉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订金30万。 仙居公司则辩称,设备并不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况且根据合同约定,安吉公司支付的是定金30万,而不是诉状所称的订金。因此,安吉公司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此案先是在安吉法院立案受理,同时安吉公司提起诉讼保全,冻结了仙居公司的银行存款。后因仙居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案件又移送仙居法院管辖。此时,距离安吉公司起诉已经过去四个月之久,如何才能尽快了结这起案件?我陷入了深深的思考之中。 我想起了很早以前承办的一个相似案件。同样是原告向被告定制了两套设备,后以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那个案件被告坚持申请了鉴定,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难道又要走以前的老路? 我决定先试试调解,向双方当事人理一理这笔“法律账”“经济账”。我首先联系了被告,被告很激动,还没等我把话说完,就表示设备都已经调试过,原告也都验收了,解除合同是不可能的。“我要求鉴定,到底有没有问题,让鉴定来说话!” “申请鉴定的话,鉴定费贵不说,拖得时间也会很长,最后鉴定的结果也不可知。你的银行账户已经被冻结了,时间拖得越久,对你的公司越不利。你算算这笔账划不划算?”我耐心地向被告分析。 被告似乎有些软化,又接着问道:“那剩下的两套搓丝机怎么办?我都已经准备好了,机器搁在厂里一天,就是一天的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做人是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但法律也规定了,造成损失的,定作人应当赔偿。”听了我的解释后,被告最后让步,说可以解除合同,但30万定金不会退。“法官,你再帮我调解调解吧!” 调解取得了初步成效,我又拨通了原告的电话。但原告坚决要求合同解除之后,双方互相返还,被告退还30万元,将搓丝机拉回去。 我并没有气馁,决定再努力努力,继续跟原告分析:“合同上‘定金’两字写得清清楚楚,按照法律规定,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标的20%,这个合同里有12万是定金,肯定不能退。再说,你有一台机器已经投入使用了,价值20万,被告根据你的定制要求,已经将剩余的两台机器准备好了,另外处置的损失你还需要赔偿。你自己算算账,调解对你来说是有利的。”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合意:合同解除之后,已经交付的设备归原告所有,未交付的被告自行处理;原告已支付的30万元,作为上述机器的设备款及被告为处理未交付机器所造成损失的赔偿,不再要求被告返还。 曾经听到当事人开玩笑说:“你们法官怎么跟做生意一样,还要讨价还价。”虽说是玩笑,但也形象地描述了法官如何算好“法律账”“经济账”的问题。所谓的“价”,不正是原被告双方都在追求的利益最大化吗?把账算得大家都满意了,案结事了也就实现了。
王艺婷整理 戴天华口述
信息来源: 县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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