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上午,仙居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淡竹乡人民政府农业服务中心原副主任应永杰挪用公款案,对被告人应永杰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应永杰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应永杰在仙居县埠头镇人民政府工作期间,利用其负责征缴、管理埠头镇2015年度和2016年度农医保资金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农医保资金共计人民币320余万元,存入其余额宝账户赚取收益。被告人应永杰从中赚取收益人民币1.3万余元,用于其个人及家庭开支。 仙居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应永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应永杰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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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廉仙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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