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1024ZF010000/2020-106823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
文号: |
仙居县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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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台仙政复〔2020〕30号 申请人王某甲。 被申请人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三人王小某乙。 委托代理人郑某甲。 申请人王某甲不服被申请人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3年颁发的编号为仙居国用(2013)00***4号土地使用证,于2020年5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2020年7月3日,本机关决定延长复议期限三十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某甲称:一、申请人房屋来源合法、面积确定,被侵害事实成立。申请人在柏树巷的门楼屋半间,系民国时遗传下来。在民国二十七年的分家书中,上代分给申请人祖父王某丙(又名王*丙),王某丙去世后传给申请人父亲王某丁,王某丁去世后,现为申请人所有。该“门楼屋半间”应当占整间房子的一半,即占二分之一间(经测量房屋总长5.4米,宽3.35米,面积18平方米,半间是9平方米,门楼屋从民国至今从未翻修)。有民国分家书和证人证明为证。2020年4月15日上午,申请人与第三人在柏树巷测量房屋面积,才获知,第三人王小某乙私自将申请人上辈遗传下来的“门楼屋半间”往申请人方推进了0.3米,并且隐瞒推进侵占事实后在屋内打了隔离墙。(屋长5.4米,双方各占2.7米,被推进后第三人屋长为3米,申请人屋长为2.4米,18平方米中被第三人方占走10平方米,侵占走申请人1平方米面积),申请人马上向第三人核实,其承认2013年未经申请人同意,隐瞒推进侵占事实后马上向被申请人申领土地使用证,背地里侵占走申请人的1平方土地,这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被申请人所颁发的土地使用证程序严重违法。根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3.2.6界址调查规定,界址认定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使用者亲自现场共同指界。经双方认定的界址,必须由双方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被申请人向第三人颁发土地使用证,没有经地籍调查,勘测地界,没有经四至地邻居签字指界确认并签字盖章,颁发程序严重违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颁证行为严重违法,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第44条规定,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伪造有关证件、文件、采取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应当更正(撤销)已核准的登记。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当决定撤销。故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第三人颁发的编号为“2013年***4号”的土地使用证。 被申请人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答复称:一、申请人王某甲主体不适格。申请人陈述到争议的交界墙各方房屋所有权人,一方是申请人王某甲父母王某丁、应某甲所有,并不是申请人王某甲所有,申请人提供的《分家书》不得作为权属依据,另一方是第三人王小某乙。申请人王某甲不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无权申请复议。 二、申请人要求撤销仙居国用(2013)字第00***4号土地使用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一,仙居国用(2013)字第00***4号土地使用证不是新证登记,而是更正登记换发证。1996年10月15日,土地使用者王某乙(即第三人王小某乙)办理了仙国用(96)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用地面积为36.6平方米。2013年9月16日,第三人王小某乙申请更正登记将原有土地使用权人王某乙为王小某乙,其余不变。被申请人认为符合更正的法律规定,故予以更正登记。第二,申请人认为,第三人王小某乙侵占了申请人1平米土地,但经核对第三人王小某乙1996年领取了仙国用(96)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面积为36.6平方米,2013年颁发的仙居国用(2013)字第00***4号土地使用证上使用面积也是36.6平方米,不存在侵占申请人1平方米使用权的情况。第三,撤销仙居国用(2013)字第00***4号土地使用证没有任何意义。如果将仙居国用(2013)字第00***4号土地使用证撤销,那么,仙国用(1996)字第***号土地使用证仍然有效,无法实现申请人的主张。 总之,申请人复议主体不适格,要求撤销仙居国用(2013)字第00***4号土地使用证的理由不成立,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第三人王小某乙称:申请人与第三人系同宗亲戚关系,申请人太公王某崇与第三人父亲王某德系同胞兄弟。民国元年有分家书为凭。申请人与第三人各半间猪栏屋(两层),系百年古宅,泥木结构,现状未变。自民国初年建房以来,以栋柱为界,以石板为隔,上接楼栅,各自管业,用于养猪,从未发生面积之争。2001年4月11日,申请人兄弟王某戊找到第三人长子郑某甲,诉说半间猪栏分家分给他了,想把猪栏改为灶房,双方交界墙拆除石板改建半砖墙。于是共同签下交界墙拆建协议书。第三人儿子出材料费300元,交界墙拆建由王某戊负责。交界墙拆建施工人员是申请人妹夫,现场监督人是原城关镇政法办人员李某甲,现场见证人是邻居王某戌、陈某甲、陈某乙等,人证物证俱全。2001年4月15日,交界墙拆建完工后,二十年来也从无发生猪栏面积的争议。建房百年来,界墙约定俗成。关于地基各半问题。古代建房通常是房屋后壁外墙皮至门前阶沿石外皮作为地基长度。现代拆迁丈量也是遵循这一原则。申请人半间猪栏加上门前阶沿石的面积也是半间。 第三人的仙居国用(2013)字第00***4号土地使用证与仙国用(96)字第***号土地使用证界址和面积都无丝毫变化,只作姓名、门牌号码更正,对申请人没有形成任何侵权。 综上所述,申请人作为王某戊接任管业人,只能接受祖辈百年以来约定俗成的界址,无权异议。故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保护第三人合法房产利益,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王某甲与第三人王小某乙系同宗族亲。 第三人王小某乙原持有仙国用(96)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其上载明:土地使用者王某乙,地号260705146,用地面积36.6平方米,四至范围为:东至路,本屋外墙皮为界;南至柏树巷,本屋外墙皮为界;西至**屋,以墙中为界;北至天井,本屋外墙皮为界,王某丁屋,以墙中为界。2013年,第三人因仙国用(96)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权利人姓名漏写“小”字(应为王小某乙而非王某乙),向被申请人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更正登记,并提交了《土地登记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仙字第00***9号房屋所有权证、门牌证、居民委员会关于王小某乙与王某乙为同一人的证明、仙国用(96)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13年8月30日,被申请人经过审查后,认定第三人具有该宗地土地使用权,权属合法,面积准确,四至清楚,手续完备,拟同意注册登记。经公告无异议后于2013年9月16日经仙居县人民政府审批准予注册登记,向第三人颁发仙居国用(2013)00***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载明:土地使用权人王小某乙,坐落仙居柏树巷**号,地号21-0**-007-05**6,地类用途城镇住宅用地,使用权面积36.60㎡,四至图显示:东至路,南至柏树巷,西至**屋,北至王某丁屋、天井。2020年5月6日,申请人认为仙居国用(2013)00***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多登记了属于申请人的1平方米土地,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门楼屋半间分家书、2020年4月24日分家书、证明;被申请人提供的《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申请书、仙国用(96)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仙字第00***9号房屋所有权证、门牌证;第三人提供的民国元年分家书、仙居国用(2013)00***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和《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被申请人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有依申请办理土地更正登记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第四十八条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 仙居国用(2013)00***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系由仙国用(96)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人姓名更正登记而来。仙国用(96)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出时已经明确了涉案地块的面积、四至等情况,仙居国用(2013)00***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的面积、四至范围等均未发生变化, 土地使用权人王某乙与王小某乙为同一人。因此,仙居国用(2013)00***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对前证错误登载权利人姓名而予以更正的行为,未对申请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也没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人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依法应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王某甲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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