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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331024ZF010000/2020-106815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07-16

仙居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12-05 访问次数:

 

仙居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仙政复2020〕20

申请人汪某甲

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安洲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汪某甲不服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安洲街道办事处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政行为,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2020年6月18日,本机关决定延长复议期限三十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汪某甲称:2020年3月3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挂号信(编号为XA63973****33)向仙居县人民政府安洲街道办事处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其公开涉及仙居县安洲街道市桥社区(原市桥村)涉及市桥村集体经济向外界借出的款项到2020年3月3日前还没有收回的借款,是否收到借款利息,归还利息的发票凭证,时间,其中还没有收回借款本金的有几个,其中借款人从借款起到2020年3月3日从未归还利息的有几人,被仙居县人民法院诉讼判决的借款人有哪几位。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5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书后,一直到2020年4月17日都没有作出答复,这是不作为的行为。故请求追究被申请人不作为的行为责任,并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安洲街道办事处答复称:2020年3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邮寄件。因为邮寄《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市桥社区集体经济向外界借款的相关材料”,若公开该信息可能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5日向市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发送了《征求意见书》。2020年4月23日,向申请人发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市桥社区集体经济向外界借款的相关材料”,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法定职责,没有行政不作为。被申请人不持有“市桥社区集体经济向外界借款的相关材料”相关信息档案,告知申请人向安洲街道市桥社区居民委员会接洽,因此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 2020年3月3日,申请人汪某甲以挂号信形式向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安洲街道办事处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浙江省仙居县安洲街道市桥社区(原市桥村)村集体经济向外界借出款项的相关信息:1、向外界借出款项的借款条件、借款用途、借款数量、借款人数、借款人[哪乡(村)人、哪街道人]、借款方式、借款时间、借款利息、借款担保人、还款时间、利息、发票、审核人等;2、市桥社区集体经济向外界借出的款项到2020年3月3日前还没有收回的借款,是否收到借款利息,及归还利息的发票、凭证、时间;其中还没收回借款本金的有几个,借款人从借款起到2020年3月3日从未归还利息的有几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诉讼判决的借款人有哪几位。2020年3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该信息公开申请。2020年3月25日,被申请人因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资料可能会损害市桥社区的合法权益,向市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作出《征求意见书》,征求其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市桥社区居民委员会未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2020年4月20日,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公开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0年4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在第二项中答复“本机关不持有你所要求的‘市桥社区集体经济向外界借款的相关材料’。据了解,你系市桥社区村民代表,市桥社区已在2018年7月21日召开的村民代表会议上,主动公开了该相关信息。若你需要此信息重复公开,请前往仙居县安洲街道市桥社区自行查询”。2020年4月24日,被申请人将该答复书邮寄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汪某甲和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安洲街道办事处提供的《申请信息公开》;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信息公开》邮寄凭证;被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征求意见书》、档案查询说明、本单位档案数据管理平台检索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安洲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有在法定时间内予以答复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市桥社区集体经济向外界借出的款项情况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属于市桥社区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该内容属于村务信息。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五)之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虽然是村务信息,但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仍旧检索了内部档案数据管理平台、查阅了本单位档案室相关档案文件,但均未查找到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查询检索情况作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本机关不持有你所要求的市桥社区集体经济向外界借款的相关材料”,此外,被申请人还根据了解到的情况,建议申请人前往仙居县安洲街道市桥社区自行查询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故被申请人已经尽到了勤勉检索义务和法定告知义务,其作出的答复内容适当。

关于被申请人是否超过法定期限答复申请人的问题。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村务信息,该信息属于市桥社区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且被申请人处不存在该信息,故被申请人征求市桥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否允许公开该信息,这明显不当且不合常理。因此,被申请人征求市桥社区居民委员会意见的15个工作日不能在本案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期限内扣除。故被申请人2020年3月4日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0年4月23日作出答复,超过了20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且也未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这违反了法定程序。鉴于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送达了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该项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但被申请人拖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违反了法定程序,应确认违法。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安洲街道办事处拖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年七月十六日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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