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 打“伞”破“网”|仙居县盂溪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原副总指挥吴中强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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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9日下午,路桥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网络视频庭审系统,对仙居县盂溪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原副总指挥吴中强案件开庭审理。被告人吴中强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一千元。 法院一审查明 被告人吴中强身为仙居县公安局副局长,明知张一平(张一平等22人重大涉黑犯罪案件系浙江省扫黑办挂牌督办案件,路桥法院已审结)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及其组织在仙居县长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但不履行职责,反而为张一平出谋划策,帮助张一平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成为该组织的“保护伞”,以致该组织持续发展壮大,在当地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另查明,被告人吴中强还存在受贿、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采矿、盗窃等犯罪事实。 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人吴中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结伙进行非法开采及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后超深、超范围开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对被告人吴中强所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盗窃罪,均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吴中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吴中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一千元。 二、追缴被告人吴中强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十四万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吴中强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九千四百七十五元二角,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吴中强退赔某项目部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八百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部分内容来源:路桥区人民法院
信息来源: 仙居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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