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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发展和改革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郑福华受贿案一审宣判


发布日期:2020-07-13 14:44 访问次数:

2020年7月9日,仙居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仙居县发展和改革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郑福华受贿案,对被告人郑福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对郑福华受贿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郑福华当庭认罪悔罪。

郑福华受贿案采取远程开庭审理方式

法院经审理查明,郑福华在担任仙居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党组副书记、主任,仙居县发展和改革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148.78万余元;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90万余元。共计人民币238.78万余元。

仙居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郑福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郑福华在审理中自愿认罪,且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信息来源: 仙居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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