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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331024ZF010000/2020-10178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2020-05-18 发布机构 仙居县司法局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仙居县工业用地二次开发管理办法(解读稿)

发布日期:2020-05-18 访问次数:

《仙居县工业用地二次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第2次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18年5月29日发文仙政发〔2018〕68号,对我县工业用地土地二次开发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现对《二次开发办法》第十一条按期交付土地及地上构筑物的奖励、第十二条的专项奖励、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政策依据进行调整。

一、调整第十一条按期交付土地及地上构筑物的奖励

原第十一条 “按期交付土地及地上构筑物的,按土地面积90元/㎡计算奖励,奖励金额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

调整为:“按期交付土地及地上构筑物的,按土地面积60元/㎡计算奖励,奖励金额不足7万元的,按7万元计算。”

二、调整第十二条专项奖励

原第十二条 “再按收回时土地规划用途分别给予专项奖励。收回土地现规划为工业用地的,按现状土地评估价格的20%给予专项奖励;收回土地现规划为非工业用地的,按现状土地评估价格的40%给予专项奖励。”

调整为:以现状土地评估价格为专项奖励基数,按收回土地时企业前三年的税收情况实行专项奖励。

1、收回时本企业前三年亩均税收达不到所属行业亩均税收标准60%的不予专项奖励,达到60%-80%的给予10%专项奖励,达到80%-100%的给予20%专项奖励,达到100%-120%的给予30%专项奖励,达到120%以上的给予40%专项奖励。(含下限不含上限)

2、亩均税收标准按“浙江省制造业行业新增项目产出效益规范指南(2019版)”的行业亩均税收标准计算。

三、调整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政策

原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中《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的政策依据,都调整为:浙江省制造业行业新增项目产出效益规范指南(2019版)”。

四、其他事项

凡县里各部门、平台、乡镇(街道)等单位签订的招商协议或履约协议中有其他约定的,按照原协议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和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20号)和《中共台州市委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的意见》(台市委发〔2016〕42号)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解除挂靠关系、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发生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含挂靠集体企业用地)权属转移的企业用地,符合现行城乡规划,县经信部门认定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导向需要扶持的,可按照城镇低效用地有关规定予以处置。规定了本《办法》实施的范围。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乡镇、街道或管委会提出申请, 经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乡镇、街道(管委会)审查确认,由所在乡镇、街道或管委会委托中介机构,按现状对原有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评估,并与地块实际权益人签署收购协议,补偿按评估价确定。规定了企业退出工业用地的流程。

第四条  收回的企业用地可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规划条件并评估土地价格,协议出让给现实际资产的使用人,协议出让的土地净收益金,全额结算给企业所在乡镇、街道或管委会。涉及出让年限15年的,按法定最高出让年限评估地价的50%标准计算。

第五条  以上情形违法用地补办审批手续涉及地上建(构)筑物由原违法用地者回购的,由企业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缴纳回购款,价格按照回购时点的建(构)筑物市场评估价格的20%确定。

 

第六条  在县域范围内符合以下情形的工业用地企业可以申请退出,实施主体为县土地储备中心或乡镇、街道、管委会(以下简称“实施单位”)。

1.旧城拆迁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的;

2.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建设需拆迁安置的;

3.不符合现行规划用途和产业发展政策导向要求的;

4.其他因政府要求或企业申请,经县政府同意的。

拟退出土地存在承租关系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解决。明确政策对象。

第七条  企业申请退出工业用地的,由企业向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实施单位初审同意后,在1个月内召集发改、经信、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环保、属地乡镇街道(管委会)等单位,对提出申请的企业用地退出事宜进行联审,编制工业用地退出方案,报县政府同意后执行。明确流程:拟退出企业向实施单位提出退出申请,一并提交退出实施方案,实施单位为县土地储备中心、乡镇(街道)或管委会。实施单位对企业退出实施方案进行初审。实施单位初审同意后,在1个月内召集发改、经信、财政、自然资和源规划、建设、环保等单位,对提出申请的企业用地退出事宜进行联审,编制工业用地退出方案,并上报县政府同意后执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县政府意见编制企业改变用途报批方案报县政府审批。

第八条  企业利用已有存量土地和原厂房兴办服务业的,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申请改变土地用途并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受让人按不同土地使用条件下现行市场评估价格的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九条  工业用地退出补偿,权利人可选择货币安置、异地安置、标准厂房置换等三种方式。

第十条  补偿费原则上由土地使用权补偿费、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补偿费、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补偿费四项费用构成。退出用地涉及的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均指所有权证记载或合法审批手续确认的面积。

1.土地使用权补偿费。按收回时土地现状进行评估。

2.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补偿费。企业原址上的合法建(构)筑物,按照收回时现状评估现值进行补偿。违法建筑应按规定期限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3.搬迁费。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完毕的,按合法建筑面积20元/㎡标准计算。

4.临时安置补偿费。正常生产企业自土地收回补偿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交付土地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按建筑面积每月20元/平方米计算。超过6个月的,取消临时安置补偿费。

第十一条  按时签订土地收回补偿合同的和交付土地及地上构筑物的,分别给予奖励,奖励在土地及地上构筑物交付时结算。

1.按时签订土地收回补偿合同的,占地10亩(含)以下的,给予10万元的协议签订奖励;占地10亩以上30亩(含)以下的,给予15万元的协议签订奖励;占地30亩以上的,给予20万元的协议签订奖励。

2.按期交付土地及地上构筑物的,按土地面积60元/计算奖励,奖励金额不足7万元的,按7万元计算。

第十二条  货币安置。选择货币安置,并配合相关部门工作的,除补偿费外,以现状土地评估价格为专项奖励基数,按收回土地时企业前三年的税收情况实行专项奖励。

1.收回时本企业前三年亩均税收达不到所属行业亩均税收标准60%的不予专项奖励,达到60%-80%的给予10%专项奖励,达到80%-100%的给予20%专项奖励,达到100%-120%的给予30%专项奖励,达到120%以上的给予40%专项奖励。(含下限不含上限)

2.亩均税收标准按《浙江省制造行业新增项目产出效益规范指南(2019版)》的行业亩均税收标准计算。

计算公式:货币安置补偿费总额=土地使用权补偿费+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奖励+专项奖励。明确补偿标准及计算规则。

第十三条  异地安置。由经信部门会同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管委会)组织论证审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选择异地安置:(1)原工业用地大于5亩,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在上一年度“亩均论英雄”中评级为A级、B级的企业;(2)工业企业因转型升级、技术改造等需要扩大生产规模的;(3)投资项目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且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土地税收超过《浙江省制造业行业新增项目产出效益规范指南(2019版)》规定标准20%以上的。

计算公式:异地安置补偿费总额=土地使用权补偿费+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奖励。

安置用地原则上选在县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置换面积原则上控制在原合法用地面积1倍以内;确因企业发展需要扩大的,置换面积最高控制在原合法用地面积1.5倍以内,且增加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亩。安置用地出让价格按市场评估价确定。

第十四条  标准厂房置换。由经信部门会同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管委会)组织论证审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选择标准厂房置换:(1)原工业用地小于5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且在上一年度“亩均论英雄”中评级为A级、B级的企业;(2)土地产出、土地税收超过《浙江省制造业行业新增项目产出效益规范指南(2019版)》所属产业规定标准的。

计算公式:标准厂房置换补偿费总额=土地使用权补偿费+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奖励。

标准厂房置换原则上选在县小微企业产业园内。新置换标准厂房(含工业地产)建筑面积由企业提出申请,申请面积不得超过现有合法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0000平方米以内,价格按实际造价评估确定。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对已列入退出范围的工业用地涉及的企业,由实施单位负责,在1个月内书面告知相关管理单位,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联合严管。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明确必须依法收回的企业用地,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仙县委办〔2017〕36号文件明确的城区医化企业的退出,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仙居县工业用地二次开发管理暂行办法》(仙政发〔2018〕68号)同时废止,本文件公布前已签订协议的,仍按原协议执行。


信息来源: 仙居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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